主旨: 为了近一步防控施工单位的法律风险,降低施工单位诉讼机率,特别是降低因包工头的原因给施工单位的诉讼风险,结合近年的施工单位涉诉情况,制定如下“十大红线”。 01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倒挂工程项目。【倒挂是指包工头既作为建设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又挂靠施工单位对该建设单位的项目进行实际施工】 制定理由 此类项目极易发生诉讼案件,在材料商或劳务班组向承包人主张材料款或劳务费用时,施工单位往往无法核实应付总额和已付总额,尚欠数额更是无从得知。同时,在此情形下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主张工程价款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02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给包工头出具任何形式的授权委托书,也应当杜绝包工头在施工单位与业主所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或其他书面文件中以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签字。 制定理由 司法机关更加倾向性认为此种行为属于委托代理行为,包工头手持有施工单位的授权委托书,包工头在材料采购、招投标、劳务费用的结算甚至项目借款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均应由施工单位予以承担。 03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在材料买卖合同中指定包工头或其亲属、马仔为材料签收或结算人员在材料买卖合同中出现据实结算的约定,材料买卖合同必须坚持“三定”原则。【三定是指:履行期限确定,合同总价确定,合同总量确定。】 制定理由 主要是为了杜绝包工头利用“小合同”进行“大采购”或采购材料直接用于“隔壁老王”的工地,甚至进行虚假采购套取施工单位的款项,给施工单位造成巨大损失。 04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任命包工头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其购买社会保险,在项目工地例会或与建设单位的函件中禁止出现包工头为项目负责人等字样。 制定理由 司法机关倾向性认为在此情形下包工头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根据法律规定职务行为所产生法律后果应当由所在单位即施工单位承担。 05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将项目部的印章【包括项目部公章、项目部技术专用章或项目部资料专用章等一切印章】交由包工头管理和使用,更应当杜绝包工头私刻项目部印章或公司其他印章。 制定理由 司法机关倾向性认为在此情形下,包工头以此印章进行材料采购、劳务费用结算甚至民间借贷所产生的法律后果都应当由施工单位承担。 06 施工单位应当禁止将其与包工头签署的《内部承包合同》或《项目责任书》等协议交由包工头。 制定理由 司法机关常常认为包工头手持《内部承包合同》所进行的材料采购或劳务费用的结算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表见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单位施工单位承担。 07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包工头通过施工单位的账户向业主缴纳巨额的履约保证金或项目保证金。 制定理由 如出现建设单位无法退还项目保证金或履约保证金的情形下,司法机关都会认定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内部承包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向包工头退还上述履约保证金或项目保证金。凡是要求以现金的方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项目,都是骗子项目。 08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包工头将“三无项目”【三无是指无国有土地使用证、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城中村“三产项目”等项目挂靠。 制定理由 此类项目如果发生诉讼,施工单位将面临涉案项目无法进行保全甚至无法执行的困境,此类施工单位的风险极大。 09 施工单位应当杜绝在包工头提交的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的结算书上直接签字并加盖公章。施工单位应当禁止包工头直接向业主主张支付工程价款,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杜绝在未核实包工头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情况下将进度款直接支付给包工头或将工程预付款直接一次性支付给包工头。 制定理由 即使没有建设单位盖章确认,但包工头在施工单位已经盖章的结算书上签字按手印,司法机关经常认为上述结算属于包工头与施工单位的结算,并依此作为判决施工单位向包工头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另,在施工单位不核量直接支付给包工头,极易发生工程款超付。如项目烂尾,尾款无法覆盖剩余工程。 10 施工单位应当坚决拒绝包工头要求承包人在放弃或限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承诺函件上盖章的请求。 制定理由 如此将导致施工单位丧失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使得其工程款无法得到执行或清偿。在此情形下,并不免除施工单位向材料商、施工班组和包工头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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