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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

 北纬37度007 2020-06-24

    申请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张冬冬律师

申请事项

    申请通知孙华、葛利成、武学俊三位证人出庭作证。

申请理由

    孙华、葛利成、武学俊三位证人的证言,系被告人董雪岭被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的关键证人,是本案中认定是否犯罪的关键证词,关乎本罪罪名是否成立。

    三位证人的证词与在案其他证据相互矛盾、不能证实唯一性,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为了有效核实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申请出庭作证。

    总之,需要三位证人出庭作证,核实证据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接受当庭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的规定,特提出申请,请贵院批准同意并告知辩护人。

  此 致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冬冬律师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9年12月24日

附:相关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 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第六十一条 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十一条 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因证人或者有关单位、个人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或者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解释第五十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写明需要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内容或者需要调查问题的提纲。

对辩护律师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准许、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决定不准许、不同意的,应当说明理由。

3、《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

第八条 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对被告人的讯问应当分别进行。

被告人供述之间存在实质性差异的,法庭可以传唤有关被告人到庭对质。审判长可以分别讯问被告人,就供述的实质性差异进行调查核实。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告人讯问、发问。审判长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被告人之间相互发问。

根据案件审理需要,审判长可以安排被告人与证人、被害人依照前款规定的方式进行对质。

第十三条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有异议,申请证人、被害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应当通知证人、被害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申请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鉴定人或者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证据收集合法性等有异议,申请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为查明案件事实、调查核实证据,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通知上述人员到庭。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被害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出庭的,控辩双方协助有关人员到庭。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印发《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十二、 完善对证人、鉴定人的法庭质证规则。落实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出庭作证率。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健全证人保护工作机制,对因作证面临人身安全等危险的人员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建立证人、鉴定人等作证补助专项经费划拨机制。完善强制证人到庭制度。

    5、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试行)

    第十条 庭前会议中,主持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一)是否对案件管辖有异议;

(二)是否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三)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

(四)是否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五)是否申请提供新的证据材料;

(六)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七)是否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但未随案移送的证明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八)是否申请向证人或有关单位、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材料;

(九)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十)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对于前款规定中可能导致庭审中断的事项,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在开庭审理前告知处理决定,并说明理由。控辩双方没有新的理由,在庭审中再次提出有关申请或者异议的,法庭应当依法予以驳回。

6、《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证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出庭作证;经依法通知不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经质证无法确认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该证人证言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

(二)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出庭作证的。

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其庭前证言相互矛盾,如果证人当庭能够对其翻证作出合理解释,并有相关证据印证的,应当采信庭审证言。

对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应当听取出庭检察人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并结合其他证据综合判断。未出庭作证证人的书面证言出现矛盾,不能排除矛盾且无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7、安徽省级人民法院、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刑事案件证人、鉴定人、侦查人员出庭相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2018]35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一)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证言与在案其他证据存在矛盾的;

  (二)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或者对案件证据链的形成具有关键作用,且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反复,存在较大矛盾,证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的;

  (三)证人证言可能影响到被告人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但该证人证言未涉及或者所证明的内容不明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

  (四)被告人、辩护人提供的可能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人,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虽收到取证的申请,但均未向其取证、核实的;

  (五)其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8、直接言词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主要是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双方当事人、证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的陈述和法庭辩论,从而形成案件事实真实性的内心确认,并据以对案件作出裁判。

【姓名】张冬冬

【单位】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职务】高级合伙人、战略发展部、重案部主任、管委会常委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千玺广场11层(大玉米楼)

【总部】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7号京师律师大厦

【电话】13373911295

【微信】13373911295

刑事重案法律事务部-京师刑辩律师张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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