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过的不少民事案件中,发现现在其实除了少数贫困户外,绝大多数当事人都能负担起案件受理费,但难以承受的恰恰是时间成本。 民事案件中,我总结产生时间成本的两大主要因素,一是法院无法将起诉状等案件材料送达被告,只能公告送达(公告期一般为60天);二是被告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针对管辖权这一程序问题可以单独进行一审二审,致使实体问题无法进入审理。 案件无法及时审结,一拖再拖,是当事人无法承受之痛。对此,我建议:一是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二是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郭平华律师提供如下示范文本: 争议的解决 1. 协商:……(略) 2. 诉讼或仲裁:……(择一,略) 3. 管辖的约定:因本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 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 商业文件信函和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的约定。 4.1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合同各方一致确认以下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履行合同、解决合同争议时向接收其他方商业文件信函或司法机关(法院、仲裁机构)诉讼、仲裁文书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甲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乙方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为: 4.2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期间。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适用至本合同履行完毕或争议经过一审、二审至案件执行终结时止,除非各方依下款告知变更。 4.3 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的变更。任何一方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需要变更的,应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合同其他方和司法机关送交书面变更告知书(若争议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解决)。 4.4 承诺。合同各方均承诺:上述确认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真实有效,如有错误,导致的商业信函和诉讼文书送达不能的法律后果由自己承担。 4.5 风险提示。合同各方均明知:因各方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不准确、 或者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告知对方和司法机关、或者当事人和指定接收人拒绝签收等原因,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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