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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加上这一条,打官司轻松应对被告玩消失!

 思明居士 2023-01-19 发布于河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八条规定:“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院在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00号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终192号判决书等多个司法裁判中做了进一步确认。

实操方案:

为避免将来可能引发诉讼,无法向被告送达,应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具体联系方式,双方沟通往来及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

同时约定,因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依程序(例如,变更后三日内书面通知)告知对方,导致法律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并尽量以黑色加粗、下划线等标注特别提醒。就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因无法联系到当事人、后续公告送达耽误大量时间的问题。

很多人起草合同时想不到这点,甚至律师也经常忽略,但合同纠纷一旦涉及到诉讼,没有上述约定,可能让你的官司举步维艰,一再公告拖延时间。

关注赵律师,多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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