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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3 每日一税】《增值税: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缴增值税吗?》

 刘刘4615 2020-06-25
原创 每日一税 每日一税 2020-06-23

【20200623   每日一税】

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不缴增值税吗?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众所周知,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但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也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呢?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大家已经非常熟悉,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那么,作为股东的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是否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呢?这个问题值得关注。

       案例:A公司是张三、李四和王五于2013年2月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张三占股67%,李四占股20%,王五占股13%。其中,张三以存货(注: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折价67万元入股,李四和王五以现金投资入股。问:张三以货物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案例解析:

      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究竟缴纳增值税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的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货物投资入股按视同销售处理,毫无疑问需要征增值税。但是对于自然人以非货币资产投资入股,究竟要不要征增值税呢?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显然,自然人并不属于上文表述中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那么为什么上述规定中没有包括自然人呢?

       从增值税的原理上来说,由于单位或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办理了税务登记,因此是可以自开或者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

       但是对于自然人,由于规定无法代开专票,而只能代开普通发票,从而无法进入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所以,为了更符合增值税的原理,才对于自然人货物入股没有规定视同销售。

      因此,自然人以货物投资入股不需要征增值税。

      看到这里,有老师会认为自然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入股究竟缴纳增值税。其实不然,前文仅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进行分析,也就是说自然人以货物投资入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又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款“进项税额”规定: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上述规定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了接受投资入股的方式,换言之,以不动产投资入股换取股权行为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按有偿销售不动产、无形资产行为征收增值税。

       小结:自然人以货物投资入股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就本案而言,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即使张三以货物投资入股应缴纳增值税,也超过5年的追征期,不需再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思考:A公司是张三、李四和王五于2013年2月共同投资1000万元设立,张三占股67%,李四占股20%,王五占股13%。其中,张三以存货(注: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外的货物)折价67万元入股,李四和王五以现金投资入股。问:张三以货物投资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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