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现状端午节日小长假来临,三天小长假去哪儿耍咯?当然,还有很多朋友在节日期间坚守工作岗位,向您道一声辛苦了!不过苦逼加班一天的你,了解过劳动法关于加班的相关规定吗?节假日加班与周末加班有什么不同?加班费怎么计算?选择加班费还是调休?今天我们一起通过一则案例来了解! 经典案例汤某与Y机床公司于2018年3月1日签订期限为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汤宇飞从事质保技术岗位工作;工作时间为每周工作五天、每周四十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汤某的每月税前岗位工资为3,698元。 汤某在Y公司处工作期间,每周的周一至周五上班、周六和周日为休息日。Y公司按照每月基本工资3,698元、基本绩效2,465元、临港津贴1,000元及数额不等的绩效奖金和其他津贴等发放汤某每月工资。 Y公司制定并执行的《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员工加班应事先收到加班通知单,加班通知单须写明加班内容及时间,并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自行加班的考勤记录,不作为计发加班工资或补休的依据。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加班必须刷卡考勤,加班无刷卡考勤记录者,不视为加班。此外,Y公司经三届八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薪酬结构调整方案》规定:加班工资和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按基本工资计算。 汤某于2018年6月22日至2019年1月26日多次加班;其中2019年1月26日(双休日)加班8小时,其余日期均是平时加班4小时。Y公司安排汤某于2018年7月16日、11月29日、2019年2月18日至2月22日、2019年2月25日至2月28日调休。 2019年2月28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2019年4月15日汤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2019年6月13日该委作出裁决,Y公司应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的延时、休息日加班工资3,230.43元。 汤某不服,于2019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认为,汤某虽主张其于2018年4月27日、6月19日两天加班,但因汤某未能按照第一机床公司实行的《考勤与假期管理》规定提供该两天的加班通知单,实难采信汤某的该项主张。补休仅适用于劳动者双休日加班,而不适用于劳动者平时或法定节假日加班之情形。在Y公司已经安排汤某于双休日加班并安排补休后,汤某要求Y公司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Y公司向汤某支付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2月28日期间平时加班工资1,530.21元。 应对建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面临加班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工作时间与加班时间 根据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此外,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若用人单位基于自身生产经营的需要,需要劳动者配合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延长工作时间,即施行加班。但是,我国法律对劳动者的加班时间有严格的限制: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当然,若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则用人单位可以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为每日不超过3个小时,且每个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以下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加班工资与调休 在实践中,员工加班后通常有加班费和调休两种方式;很多企业在安排员工加班后常常会选择调休来避免发放加班费。 案例中,汤某部分在休息日的加班在补休后再要求支付加班费,法院不予支持;而对于工作日的延长工作时间,Y公司主张调休不再支付加班费,法院也不予认可。这又是为何呢?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通常为周六、周日)加班的,可以选择安排补休,或者支付相应比例的加班费。 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和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形。一方面,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示用人单位在这两种情形下可以选择补休或者支付加班费;另一方面,除非劳动者自愿,否则用人单位用补休代替加班费也变相减少了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当然,司法实践中对这两种情形的审理存在争议;也有一部分企业采取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形式规避这一风险。 3、加班费的计算 劳动者在延长工作时间后对于加班费的计算,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工作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可以安排劳动者补休,或者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4、特别提醒 实践中,很多企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员工守则》、《休假制度》、《考勤制度》等多种形式,对加班作出了相关的程序化规定,如需经过EIP\OA审批、需签字盖章、需呈报等形式。劳动者应当注意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加班,避免发生纠纷时加班行为不予认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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