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什么是历史事实?

 兰博2000 2020-06-27

历史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总是喋喋不休,有的人认为历史是书、古建筑、古器物、是可以察觉到的,摸得着东西,是客观存在的事物。而有的人则认为历史是存在于时间轴上的事物的过往,我们所看到的类似于文献,古物等只是证明历史存在的见证者而已。历史到底是什么呢?但历史的事实究竟是什么呢?经过查找收集,在学界对历史事实存在着多种观点,我将简单罗列一些呈现给读者。赵吉惠先生在《当代历史认识论的反省与重建》一文中,对历史事实这个概念进行了阐述,“当代东西方的某些历史哲学家,为了准确介定‘历史事实’这个概念,曾经试图把它分为‘科学的历史事实’和客观地历史事实。”他对此提出了自己的疑问,他认为这个观点有两个矛盾,第一,把“历史事实”区分为“科学的事实”或“史学的事实”与“客观实际的事实”,就等于世界上存在两种事实,一个是客观的事实,一个是主观的事实,而且二者是对立的。这是不科学的。实际上只存在一种事实,也就是从“实际存在的客观历史事实”中整理、概括的结果罢了。第二,把历史学家研究的对象、认识的客体称作是“科学的历史事实”或“创造性的科学改造”,虽然包含一定的合理思想,但也是有问题的。因为我们这里所说的是作为历史认识论范畴的“历史事实”,并非一般的自然历史过程。因为这些“科学事实”也可能在史学家记录时被掺杂了史学家自身的兴趣和选择,所以这样的“历史事实”称作是“科学的历史事实”显然也是不合适的。进而他从认识论的层面上认为历史事实只可能有一种,就是史料上的历史事实。

张耕华先生在品读过赵吉惠先生的《当代历史认识论的反省与重建》一文后也提出了自己的见解,他在《关于历史认识论的几点思考》中对赵吉惠先生的一种论提出了质疑:首先,张耕华先生认为,赵吉惠先生已经肯定了历史文献的记载或历史著作中的陈述具有重构性,所以这些重构的历史事实并不是客观历史事实的部分或片段,对于历史事实的认识就是历史认识主体按照客观历史事实为原型而生产出来的一种观念性的精神产品;其次,张先生认为将“历史事实”概念区分为“客观的历史事实”和“科学的历史事实”并不是出于任何人的主观划分,而是客观存在;最后,张耕华先生指出,赵文一方面认为历史文献等是客观历史事实的片段,另一方面又认为历史文献记载或史学家通过史料中介而陈述的历史事实因为经过记录者或史学家可能是真实的,也可能有一定的虚假甚至歪曲的成分,所以赵吉惠先生对历史事实的表述是不合理的。针对“历史认识客体”的概念范畴提出了两个观点,第一,科学的历史认识论首先肯定历史事实的客观存在,事实的客观存在是她能够成为人们的认识客体的基础和前提,这个历史事实是一个还未认识就已经存在的自然的历史;第二,历史认识的客体是一个与历史认识主体相对应的范畴。历史认识的对象是历史,但历史并非全是历史认识的客体。也就是说在张耕华先生的眼里历史事实分为两种,一种是客观存在于现实,在时间长河中真正存在过的事实;另一种则在对客观存在的现实某一处认识的基础上以语言或文字为载体归纳总结出来的历史认识。

将历史事实分为两种的还有李振宏先生,他在《改革开放以来的认识论研究中》首先对国内历史事实概念的讨论进行了一些列举,之后写到:“基于以上考虑,笔者以为···即从本体论范畴的历史事实和认识论范畴的历史事实两个认识层面上讨论历史事实概念问题可能更好一些。”他将历史事实分为两种“历史本体论范畴的历史事实,即客观历史过程中的历史事实,可以叫做‘历史存在事实’。历史存在事实,是客观历史过程本身,或历史过程中的历史事件、历史人物、历史现象等等。”这些事不以历史学家主观认识为转移的存在。还有一种是历史认识论范畴中的历史事实,是史家认识活动中的历史事实,可以叫做历史认识事实。

当然还有万斌先生以及陈光前先生将历史事实分为三种的观点,万斌先生认为历史事实分为三个环节和层次:第一,是本体论意义上的历史事实,表征着客观实在的历史过程和事件,他说人的认识只能是对客观认识的反映和模写,因此,处于历史认识过程中的历史事实,必有认识之前的独立存在。第二,作为认识论意义上的历史事实,乃是反映客观存在的历史事件及过程的文献、资料和传说,构成历史认识的直接对象。这也就是我们平常所知道的历史文献以及史学家编纂的史料;第三、知识形态意义上的历史事实,是依据文献、资料、传说重构历史实在的科学映像或科学体系,作为认识对象的或客体的历史事实在历史主体的认知过程中转化为知识形态或历史学的客观内容。陈光前先生则认为“从认识过程来考察历史事实,可以分为三种形态:客观存在的事实,史料记载的事实,史学著述中重建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是过去的社会生活,它是独立于我们意识之外的“自有之物”,这种历史事实只能被当时当地的人所感知;史料记载的事实是客观事实的某种反映,但又并不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他们只是对客观存在事实的一个片段的记录;最后一种是史学著述中重建的事实,是以史料为根据,通过对有关问题进行的系统的整理。

对于以上论点,从各学者的角度看都有其独特的道理,不过赵吉惠先生只将历史事实的范围定于认识论的范畴之中是比较片面的。万斌先生的历史事实三种论中的第三点知识形态意义上的历史事实猛地一看是对历史事实的一种合理解释,但细想知识形态意义上的历史事实有一定的时间局限性,从当下来看确实属于一种新的历史事实形式,但随着时间的流逝这些知识形态上的历史事实依旧会演变成万斌先生所阐述的第二种历史事实,陈光前先生观点中史料记载的事实和史学著述中重建的事实其实都是一个事实,都是通过史家经过记录并在自己已有观念的影响下塑造出来的东西,都属于认识论范畴的历史事实。

我对历史事实的理解比较偏向于李振宏先生对历史事实的划分,即“历史存在事实”和“历史认识事实”,历史存在事实是不以历史学家的主观认识为转移的存在,它构成了历史认识主体对历史认识的客观对象;历史认识事实是历史学家对历史客观存在的认识结果,它是历史学家通过自身对历史的认识对历史存在事实的片段进行的重建,他在合理的处理好本体论与认识论之间关系的同时,也使读者对历史事实的认识更加清晰。

在面对历史的时候,如何来看待或者说如何去发现文献,文物中所隐喻的真的历史事实呢?我们以后再讲。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