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公产房承租人死亡后,未成年子女如何申请公产房过户?

 房地产律师团队 2020-06-28

【案例】:1996年期间,张某与妻子王晓霖离婚,离婚后张某分得一处公有住房,与其4岁独子张海共同居住。张某父母均已过世。

1997年,张某与赵某再婚。再婚后3个月时,张某因车祸不幸离世。

张某的前妻王晓霖向律师咨询:因张海只有5岁,能否直接将张某承租的公产房过户到他的名下?若该公产房被赵某过户到她的名下,如何维护张海的权益?

本案属于原承租人去世后,未成年子女如何申请公产房过户问题,以及对未申请过户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问题。

【法律分析】

其一、张某死亡后,哪些人可以成为新的承租人?因为张某生前没有指定新的承租人,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他的配偶、子女、父母都可以申请过户,成为该公产房新的承租人。

本案中,因张某父母均已过世,所以其独子张海和配偶赵某可以成为该公产房新的承租人。

其二、张海为未成年人,能否将公产房过户到他的名下?可以,但是需要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提交相应文件。

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提交代为履行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相关义务的保证书。”

王晓霖作为张海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张海申请过户,成为公产房新的承租人,但要提交代为履行承租公有住房相关义务的保证书。

其三、若赵某想要将该公产房过户到她的名下,如何维护张海的权益?

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若张某想要将公产房过户到她的名下,应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应当和张海及其法定代理人达成一致意见。

二是,因张海是未成年人,需要对其进行特殊的保护,赵某还需作出保证张海可以在涉案房屋居住的承诺。

【法律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的,新的承租人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可以指定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同户口簿亲属在其死亡后继续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指定行为可以采取司法公证或者到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经营管理部门提交指定承租人告知书,并在本市主要纸质媒体刊登公告方式完成。

(二)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生前未指定承租人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可以申请过户。承租人子女已故或者无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承租人子女的子女可以申请过户。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申请,并提交代为履行承租直管公产住宅房屋相关义务的保证书。

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中有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由该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外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申请直管公产住宅房屋过户的,其他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应当承诺保证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在该房屋居住,提交承诺书后,可以申请过户。”

第三十一条:“直管公产住宅房屋使用权过户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符合过户条件的人员有两人以上(含两人)的,应当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申请过户。

符合过户条件人员达不成一致过户意见,无法共同确认新承租人的,可以采取使用权转让方式进行处置。”

【作者声明】

本文系天津泽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作品,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本文转载自“房产纠纷天津律师服务网”网站”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