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
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 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 如何计算养老保险待遇损失 【导言】 企业未为职工办理社保手续,且不能补办的,职工退休后如何确定保险待遇损失数额?《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规范性文件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审判实践中争议较大。本文介绍《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一书的有关观点,供读者参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可以用人单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为基础,酌定一定数额的赔偿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由劳动者进行举证,明确其具体损失数额; 第三种意见认为,可参照当地退休职工社会平均养老金标准,并结合当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一次性予以酌定。 【裁诉指引】 《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一书同意第三种意见。 社会保险待遇的计算所依据的内容纷繁复杂,而且受政策调整影响较大,且对于不同保险项目下的保险待遇计算规则不尽相同,因此,计算保险待遇必须具有相当的专业水平和能力,这与法官的知识结构等显然不相称。 因此,无论是让当事人举证证明自身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具体数额,还是让法官计算具体数额,都有些勉为其难,不切实际。是故,第三种观点具有一定的现实合理性,操作起来也较为简便可行。 但是,结合当地区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计算难度较大,也容易造成地方差异过大,不大合理。对此,可参照人身损害赔偿中的75周岁这一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一次性予以酌定。起诉时已经超过75周岁的,按5年计算。 【观点来源】 人民法院出版社《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一书第716-718页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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