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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反垄断法》迎来11年后首次修订 电商平台“二选一”再难欲所欲为

 新用户71187754 2020-07-02
  导读  

电子商务发展至今,各类电商法律问题层出不穷,主要有不正当竞争、专利侵权、平台合规不完善触及法律红线等。这次《反垄断法》迎来11年后首次修订,重点针对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完善,今后不重视电商法律风险规避以及触碰法律红线终将付出一定的代价。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董瑞波||撰文

查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不难发现,1月2月总局公布《反垄断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这是我国2008年正式实施《反垄断法》11年以来首次修订。而此次修订的一大看点,就是将互联网新业态的考量列入其中,而以“二选一”为代表的不公平行为将受到遏制。

(图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11年首次修订 规范新形势下公平竞争


2019年618前夕,格兰仕发布声明称其在天猫平台的搜索端陆续出现异常,导致正常销售遭遇严重影响,格兰仕在天猫平台20万台备货滞销,错过618市场销售的时机。原因很简单,就是格兰仕在5月底高层拜访拼多多后,天猫就以暗自限制流量等方式进行打压。为此,中国家电协会在6月28日公开发文力挺格兰仕,坚决反对电商平台滥用垄断地位行为。

格兰仕的遭遇并非唯一案例,在这11年里,类似的“二选一”事件在电商平台逐步强大的背景下时有发生,不过绝大多数厂家、供应商都忍气吞声而已。21世纪初,我国互联网行业迎来蓬勃发展,竞争呈现白热化,各行各业的成长环境和市场环境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以“二选一”为代表的限制交易行为对市场环境和消费者利益带来负面影响。

此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实施了11年的《反垄断法》进行首次修订,将会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修订,来更好地适应当下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以保障互联网时代市场公平竞争!

反垄断法》在当下市场环境下迎来首次大修,尤其是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的大型平台型企业的发展,对《修订草案》的理论立法执法司法形成了巨大挑战。特别是像“二选一”这样凭借垄断地位的违法行为,怎样去规范呢?非常值得家电厂商、供应商的期待!


主体得到明确 理顺了法律规范的对象


《征求意见稿》增补了新经济条件下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考量因素。互联网领域的市场支配地位认定问题一直是世界性难题,要不要界定相关市场、界定方法如何选择、如何认定支配地位等问题始终横亘在互联网滥用行为规制之中。《征求意见稿》吸纳了《电子商务法》、《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中的有益规定,增补了有别于传统经济领域的一些考量因素,如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以及数据相关能力等。

电商平台“二选一”属于老生常谈的问题,对电商平台来说,“二选一”是其构建“护城河”最简单、粗暴的方法之一。事实上,随着法律的不断完善,电商平台实施的“二选一”行为也从最初的在协议中约定“独家交易”转为更加隐蔽的流量封锁、搜索降权,将隐形福利向其他品牌倾斜。

现行的《反垄断法》虽然是借鉴国际做法,但是具有非常原则性,可操作性并不高。特别是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存在着很大争议。这次《修订法案》能够“定纷止争”,把反垄断机构这对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确实明确下来,同时给执法部门以抓手,极为有利于在市场层面的具体操作。

此外,关于互联网企业的规定,也是借鉴了美国欧盟等国际对亚马逊、谷歌这类企业监管的经验,明确指出了合规性的重要性,这也符合国际上针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监管趋势和认定。同国际接轨,这是一个最好的方式,说明我国互联网企业也迎来了真正意义上的开放。但开放必须要有相应的规范,否则没有规矩就不成方圆。


清晰实施机制 强化执法刚性和威慑力


垄断行为背后,实际上是与重大经济利益所关联。反垄断执法实践中时常遇到各类抗法阻挠行为,干扰、妨碍了正常的反垄断执法工作。不过,现行实施机制和执法权限对此总显得束手无策,不仅无法及时有效地制止垄断行为、恢复市场竞争秩序,更是有损法律威严和法治尊严。仅仅是相关部门在道义上的声援,难以真正遏制非法利益的阻挠。

这次《征求意见稿》明确反垄断法执法调查措施的基础上,强调“必要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强化了反垄断执法工作的刚性和威慑力,从而有利于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等措施的执行。

此外,现行实施机制所承载的规制范畴与《反垄断法》所调整的行为范围不一致,仅关注了传统意义上的“垄断行为”,而忽视甚至是立法者有意回避了有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调查程序的设计,从而使得此一类行为游离于《反垄断法》第六章所规定的实施机制之外。

为避免此类行为规制程序的法律真空状态,《征求意见稿》将第六章修改为“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并赋予了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和部分处理权限。“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相信对于电商行业而言,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将更有法可依。


提高违法成本 增强修订法律的震慑力


现行《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虽然明确禁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但并未对对电子商务领域的“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作出特别规定,导致在实践中,平台往往以不具备支配地位进行抗辩,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规制多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非《反垄断法》。

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次《修订草案》规定,“认定互联网领域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还应当考虑网络效应、规模经济、锁定效应、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等因素”,进一步明确互联网垄断行为的认定标准。相信对于电商行业而言,对“二选一”行为的规制将更有法可依。

针对原《反垄断法》上仅仅是原则性规定,对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处罚力度过轻。修订增加了处罚力度,比如针对电商平台“二选一”行为将处以违法销售额1%-10%的罚款,那么如果这一行为发生于“双11”等电商大促中,这罚款对违法行为本身具有绝对的震慑力,任何一个企业都会慎重考虑。

同时,原《反垄断法》仅规定“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结果不仅没有有效引导经营者申报,相反纵容了当报未报情形频发。此次修订案将其处罚额度由以往的五十万元提高至五千万元;对行业协会违法组织实施垄断协议的,将其处罚额度由以往的五十万元提高至五百万元。惩罚力度明显增强,威慑力进一步加大。

对于广大厂商、供应商来说,对于电商平台利用垄断地位的恶劣行为有着切身感受,在《修订草案》争求意见期间应该积极提出反馈意见,以便国家监管机构能够理解厂家、供应商的诉求,将《反垄断法》修订成为一部相对完善、切合实际、好操作的法律法规,使得国内市场经济在互联网时代,有一个健康、良好经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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