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法律依据 1、《警察法》第九条 2、《公安机关适用继续盘问规定》(公安部令第75号) 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49号) 继续盘问的属性 继续盘问是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发现具有法定情形而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进行盘问的行政强制措施。 继续盘问的对象 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当场盘问、检查后,不能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可以将其带至公安机关继续盘问: 1、被指控(被害人、证人控告或者指认)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有正在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行为)嫌疑的; 3、有作案(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身份不明的; 4、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赃物的。 继续盘问的时限、审批 不得继续盘问情形 1、有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嫌疑,但未经当场盘问、检查的; 2、经过当场盘问、检查,已经排除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嫌疑的; 3、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定最高处罚为警告、罚款或者其他非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 4、从其住处、工作地点抓获以及其他应当依法直接适用传唤或者拘传的; 5、已经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的; 6、明知其所涉案件已经作为治安案件受理或者已经立为刑事案件的; 7、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或者事件当事人的; 8、患有精神病、急性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的; 9、其他不符合规定留置条件的。 特别规定 下列人员可以适用继续盘问,但必须在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的4小时以内盘问完毕,且不得送入候问室: 1、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妇女; 2、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已满70周岁的老年人。 在晚上9点至次日早上7点之间释放的,应当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领回;对身份不明或者没有家属和监护人而无法通知的,应当护送至其住地。 继续盘问流程图 治安传唤与继续盘问区别
来源:学习强警 编辑:法度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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