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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致广东省司法厅的函文采斐然得惊艳!

 芈笑 2020-07-04

 王胜生律师 法律人之家

        编者按:2020年7月2日,一份加盖了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公章的致广东省司法厅的函刷爆了网络,该函文采斐然,谈及之前与王胜生律师解约及如今愿意继续签约的愿望,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请看王胜生律师自己写的事情经过。原文较长,小编编发时有部分段落进行了删除,但选取部分之文字,一字未予修改。

(图片来源于网络)

        自从2019年9月9日网上申请省内跨市转所开始,九个月多的时间里,我每一天都在等待何时我的转所业务能够完成,可以自己去工作,不再为每一丁点的花费而伸手要钱;自从2019年4月10日与原所合同到期,至今一年零两个月的时间里,我都只是在努力完成律师转所。

        完不成这项行政审批业务,我就无法律师执业,无法自立,无法发挥自己的专业技能和找到自己的价值。眼看漫长而煎熬的审批业务接近尾声,只差转入地广州市司法局对同一套申请材料再做一道审批,不料广州市司法局何友汉、桂锦波,却从我的业务刚转入广州市司法局时的第一时间,直至今日,都在向接收我的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施压、威逼、报复,逼的经国所给我下达解约通知,然后司法局顺势审批我的转所业务“不通过”,让我再重新申请转所业务。

        2020年5月9日王胜生律师的省内跨市转所业务,被转出地深圳市司法局办结后转入广州市司法局,5月11日何友汉和桂锦波就将经国所的主任叫去司法局,当面命令其跟王胜生律师解除合同,说绝不能让王胜生转入广州。随后几天,又把经国所主任叫去几次,还是让经国所与王胜生解除合同。一旦解约,王胜生律师的转所业务就不存在,因为接收的律所都没有了何来转所,审批也就当然通不过了。

        此事实有经国所的主任和管委会成员,可以在监察委员会认真调查时作证,虽然他们都宁愿自己受委屈也不愿得罪司法局领导,但他们都是律师,都懂得如实作证的义务,和向监察委员会作伪证的责任和风险,除了如实作证他们似乎也别无选择。

          广州市律师去年年检备案章注明的有效期是截止2020年5月31日,公告通知去年检签注的日期是2020年5月25日至31日,30、31日周末照常盖章。但经国所律师去要求年检签注盖章,广州市司法局就是不给盖,说疫情原因很多律所的都没盖呢。但经国所一百多号人的大所,总有几十号律师需要使用签注章上明显一看就是过期的律师证,办案机关纠缠起来需要律师好一顿功夫的解释说明,还不见得能得到理解和尊重。因此经国所律师想要广州市司法局给出证明,但广州市司法局不同意给出证明。只给经国所主任一大摞文件,让经国所律师们自己去搞明白并给办案机关人员解释去。司法局律管处作为公共服务机关应该给提供的便利,丝毫见不到。

        2020年5月29日下午五点多接近下班时,就在经国所给我下达解约通知后不久,广州市司法局律管处给我电话,告知他们领导终于看了我的审批材料,审批意见是:不通过。说是因为发现我提交的与经国所的合同,没有加注法人签名,与我上传网上的不符;而且合同里薪酬约定上只约定提成没说明提成多少,不符合劳动法规定;还有就是我的转所审批业务已经超期很多天了,他们已经无法网上操作了。建议我撤销流水号718085的网上业务申请,重新再去申请。

        我解释说:1、合同和上传的不同,是因为合同原件在前面审批时,递交给深圳司法局了(以为材料会跟程序一起流转),这份是向经国所补签的,当时一急忘了法人签字,法人签字可以补上,也可以跟深圳市司法局把原件换回来;2、合同约定只是提成而没有具体提成数额,是因为律所提供的案源我提成就少,我自己的案源我的提成就高,不是固定的;3、流水号718085的网上业务,已经是超期的显示已完结的业务,我根本没办法再进行操作,我也不会去撤销。

          但通知我的人似乎不在意我的解释,也不准备给我补正的机会,只是电话告知“审批不通过”而已。于是我要求给我书面审批意见、说明理由和告知法律救济途径,她说要汇报给领导周一再给我答复,但至今没有给我答复。

我随后询问这项业务718085的状态,被告知是广州市司法局审批未通过,不通过的理由除了广州司法局律管处人员电话里告知我的,电脑记录还有重要的一条就是:接到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的通知,已于2020年5月29日与王胜生解约。

        做出对我不利的审批意见,只口头告知一下我,口头告知的不通过理由还有重要隐瞒。不敢书面告知不通过的重要理由和我的救济途径,广州市司法局是铁定了将侵害王胜生律师权益进行到底,将违法操作进行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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