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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税务局】不行:小规模时购入不动产不存在抵扣,转一般纳税人出租能否继续选择简易计税

 刘刘4615 2020-07-05

留言时间:2020-06-30

你好,A公司原本是小规模,2020年1月购买了一间厂房,因为是小规模所以没有抵扣进项,房子一直对外出租,2020年6月转为一般纳税人后,出租房产业务是否可以申请简易征收?

答复时间:2020-07-01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您好!您提交的网上留言咨询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 第一条第(九)项 第1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取得的不动产租赁服务收入应按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第三只眼提示:其实小编并不是认为厦门市税务局回复的有问题,而是说,如果你想购入不动产了,此时往往进项税额比较大,整体平衡考虑,就尽量早的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要么你就是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收它个10年8年的房租,开具发票开成5%也行啊。

同时小编也分析了,能不能套用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原来未抵扣,现在按照净值抵扣的方式呢?笔者理解,那个按文件第二十七条未抵扣,发生改变用途时,可以抵回来一些抵扣,这个并不适用。但是这个又不像货物,能够退个货重新购买之类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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