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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与水(三)代持(下)两难

 魏春田 2020-07-05

  股权的代持在法律上是没有任何问题的,关键是在税收上应该对谁征税?是对代持人征税还是对实际持有人征税?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慎重考虑的事情。

  如果单纯从所有权的角度来看,股权本来就不是代持人的,只是代持而已,在变更股权登记的时候不过是物归原主,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因而,在这种情况下,以所有权转移作为征税基础的所得税,就丧失了基本的法理依据。

  但我们也常说理论是灰色的,生命之树常青。股权代持的复杂性,让税务机关在保证国家税款安全与尊重民事法律制度之间很难做出取舍。

  如果对代持变更登记时不征税,那么表面上看是尊重了关于所有权的民事法律制度,然企业既可以将股权委托给能够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代持,也可以以代持为名来完成股权交易,以此达到利用合法形式进行避税的目的,而税务机关是没有对代持协议真假进行判断的能力的。因此,对代持人变更股权登记不征税,必然会造成大量以代持为名恶意规避税收的行为。也许有人会说,那么要说股权交易的双方在法院打一次确权之诉,然后税务机关再决定是否征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9号)”中的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但这也仅仅是对在股权分置改革中出现问题的一种应对之策,其他情况下的股权分股权代持是否适用,目前尚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

   从目前税收执法的实践中来看,关于股权代持变更股权登记时,以代持人作为纳税义务人是税务机关通行的一种做法。

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股东有时虽然实际出资,但基于风险规避、商业动机等种种因素考量,其故意对外隐瞒其公司股东身份,而将公司股权委托他人出面代为持有。所谓“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委托人)与名义出资人(受托人)双方约定,以名义出资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办理投资入股手续并在股权持有期间代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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