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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门如何履行法院裁判文书和调解书

 神州国土 2020-07-08

2020-07-08 13:41:55    来源: 中国自然资源报    作者:吴涤

《自然资源行政应诉规定》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依法提出再审申请的,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这里的“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需要履行”,主要指法院作出不利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判决裁定,也就是俗称的“败诉”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要履行的情况。

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生效时间的判定

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二审、再审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便产生法律效力。目前大部分法院采用邮寄送达判决和裁定,判决和裁定收到日期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的日期为准。

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生效日期根据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的日期确定。

生效裁判文书和调解书的履行期限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履职期限。有法律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没有法律规定的,履职期限为2个月。《行政诉讼法》第47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行政许可法》规定,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日(自然日)内,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并通知探矿权申请人。这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如果要对勘查许可申请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就要按照40日的规定。又如,如果要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再如,如果要立案查处违法案件,应当根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以适当延长期限,但不得超过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一般案件,应诉承办机构按照既有行政程序自行办理即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当自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提出履行的意见,报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在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负责人报告履行情况,同时抄送法治工作机构。

再审不影响执行生效裁判。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但是,如果出现新的证据或者依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裁定、立即执行会造成不可逆转的后果时,应诉承办机构应当就履行的意见与相关人民法院进行沟通。

注意把握执行的时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就裁判文书是否已经生效、执行时间等问题与主审法官或者书记员进行沟通,抓住合适的执行时机,而并非单纯地越早执行生效裁判越好。因为二审程序开始后,法院的通知有一定的滞后性,实践中,曾经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计算好裁判文书的生效时间后立即开始执行并作出新的行政行为,结果执行完毕后收到了一审法院寄来的对方当事人的上诉状,提示一审裁判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而是进入了二审程序,需要重新评判。这就导致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处于尴尬的境地。

不执行生效裁判和调解书的后果

《行政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果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人民法院、有关国家机关和党组织将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是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行政处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是党纪处分。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印发《关于加强综合治理从源头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明确对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非法干预或妨碍执行的党员、公职人员,构成违纪违法的,要求分别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监察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作者单位:自然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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