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段子:本故事记录了当时社会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一个弱小的孩子因为一条鱼跟一个壮汉发生打斗,不经意一脚踢死了这个壮汉,虽然踢的是要害部分,但这只是表面现象,背后的因果可能会更加复杂。 【原文】 武陵细民张道僧,少失父母,独与祖母霍氏居,年才十三四,而颇孝谨。 绍熙辛亥之冬,久雨雪。方霁,张出溪边,见鱼游,归取钩垂钓,得一鱼,喜甚,串以竹杪,将还。溪西铁炉下人陈长三望见,度水求之,张辞以欲归遗婆,陈曰:“随我到垆下,以百钱偿汝。”又不可,陈径携鱼去,张亦度溪追蹑。 至岸,挽陈衣,纷竞不解,两人俱坠水。陈长身丰伟,跨张腹压之,且捽其头,捶其项。岸上人闻叫呼声,急趋救。张正负痛欲脱,从下举足,适中陈隐处,陈立死。 里正执张诣县,狱成赴府,府守永嘉刘立义阅其牍曰:“此无罪人也。”即援王荆公断鬬鹑事书判曰:“公取窃取皆为盗。道僧得鱼而长三彊取之,盗也。诱之过溪而取之,压之水而犹不置,时穷冬凝寒,道僧疲弱,少缓且死,道僧以足踢之,偶中其隐死,是盗与失主鬬,为失主所杀耳,道僧无罪。” 召保知在具申提点刑狱司及省寺,竟从所断。陈氏之人亦无词。人谓长三之勇何止胜道僧十倍,而恃力以逞,天实诛之云。 【白话语音文字版】 武陵(湖南常德)有个小百姓叫张道僧,他从小父母就去世了,自己一个人跟奶奶霍氏住,他才13岁,为人很孝顺。宋光宗绍熙辛亥年(绍熙二年,1191年)冬天,经过一段很长时间的雨雪天气,天终于放晴了。张道僧出门,经过一条溪水,看见里面有鱼,就回家拿鱼钩钓鱼,没多久,真钓上来一条,他挺高兴的,就用小竹篾子把鱼穿起来,提着鱼准备回家。 当地有个铁匠陈长三,他在溪水对面看见后,就渡水过来了。他管张道僧要这条鱼。张道僧说:“我想把鱼拿回家给我奶奶吃。”陈长三说:“你跟我到铁匠铺,我拿100钱给你,行不行?”张道僧没同意,陈长三人高马大,抢了鱼就走。跨过了溪水。张道僧不愿意,他渡过溪水追陈长三,追到对岸以后,两人开始争吵,后来就都跑到水里扭打,陈长三力大,骑在张道僧肚子上,揪他的头打他脖子。这两人扭打的比较激烈,旁边人看见了,眼见要出人命,有人就跑来劝架。扭打中,张道僧被打的很疼,处于劣势,水也很冷。扭打中,张道僧抬脚踢去,一脚踢中陈长三下身要命处。没想到这一下竟然把陈长三踢死了。 出人命以后,里正等人(基层小官)把张道僧扭送到县里。后来官司定案,移送府城,太守是永嘉人(温州)刘立义,他看完卷宗,说:“这个人没有罪呀!”他援引王荆公(王安石)判断斗鹌鹑的判例做出了判决:不管你是明抢还是暗偷,其犯罪性质都是“盗”。张道僧得到鱼,被陈长三抢走,这就是一个“盗”的行为,陈长三把张道僧引诱渡过溪水,发生争执,还把他压在水里不管死活,现在是隆冬时节,天寒地冻,张道僧是个小孩,本身疲软无力,再僵持下去是死路一条,后来他用脚踢陈长三,偶中陈的下身要害,没想到给他踢死,他们打斗的性质属于失主与盗匪之间的争闹,结果是盗匪被失主所杀,所以张道僧是无罪的。 后来刘太守又召集保正,把证据和卷宗都汇总上报提点刑狱司,包括省里的司法部门,有关单位都同意刘太守的判断。后来陈家人也没有什么话说,洪迈评论此事说:陈长三从勇力角度说胜张道僧十倍,他依照自身优势逞强,没想到一命呜呼,实际上是老天把他给诛杀了。 【祥宏点评】:本故事记录了当时社会上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从现象上看,那么弱的一个小孩,不经意一脚踢死了一个壮汉,表面结果虽是如此,背后因果可能会更加复杂,正如洪迈刚才所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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