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卖方缴纳) 个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转让其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自建自用住房),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适用于福建省) 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不动产免征增值税。家庭财产分割,包括下列情形:离婚财产分割;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个人所得税(卖方缴纳) 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20%。 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对其实行核定征税,即按纳税人住房转让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具体比例根据纳税人出售住房的所处区域、地理位置、建造时间、房屋类型、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转让收入1%-3%的幅度内确定。 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不征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 印花税(买卖双方缴纳) 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转让非住房,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双方按合同所载金额缴纳印花税,适用税率0.05%(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印花税减半征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土地增值税(卖方缴纳) 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非住房按实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的行为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政策依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 契税(买方缴纳) 自2016年2月22日起,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个人购买三套以上(含三套)住房,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适用福建省) 个人购买非住房(办公、店面、车库、车位等)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房屋、土地权属,按赠与行为征收契税。 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 霞浦税务丨素材来源 福州众享家丨排版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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