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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典”释义】别再随意担保啦,民法典教你担保莫任性!

 老老树皮 2020-07-10

在生活中

我们难免会遇到囊中羞涩的境况

为了方便,很多人都会选择民间借贷

与此同时,为了保障出借人的权益

往往会找一个中间人作担保

但是很多人却不知道

作担保人可是有风险的

一不小心还要落得替人还债的下场

案件详情

2015年2月,王某向钟某借款80000元。王某归还钟某部分借款本息后,双方于2017年9月10日进行结算,由王某重新出具借据一张给钟某,载明:“兹向钟某借到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小写(¥50000元),借款期限12个月,借款月息1分5厘计算,每月利息实际为750元按季支付,到期本息一次性还清。如不能按时归还,愿承担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担保人李某承担代偿债务责任,担保期为两年”。李某在借据中担保人栏签字确认。重新出具借据后,王某未按约定时间归还钟某借款本息。

王某向钟某借款后未能如期归还款项而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出具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出具借据时的借款本金。王某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息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依法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李某应当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遂判决:王某归还钟某借款50000元及约定利息;李某对王某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李某应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担保责任。”

替亲友担保借钱、承揽工程

很多普通百姓都经历过

过去,《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

对保证担保的规定较为宽松

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对保证担保的

方式、期限、主体等等予以收紧

相关要求更严格更具体

01 在保证担保方式上

《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但《民法典》完全反过来了:《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提示要求担保方和提供担保方,在要求别人担保和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明确自己的担保方式到底是连带还是一般保证。否则会产生完全相反的法律后果。

02 在保证担保期间上

《担保法司法解释》规定是“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但《民法典》予以收紧,《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规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这就提示相关权利人及时和按时主张权利的重要性。

03 不得为保证人的情形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严格限制为“机关法人”和“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民法典》未再禁止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及职能部门提供担保。

而《担保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

这就提示分公司、项目办、公司职能部门,对外盖章提供担保,一定要慎之又慎。

总之,《民法典》与百姓生活和日常经营息息相关。《民法典》实施后,一定要睁大眼睛,用心琢磨,今后别再随意担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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