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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笔记:避风港原则入典

 benben1677 2020-07-11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都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40多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遗忘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拿破仑

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大百科全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体现了法律对一个人从出生前到死亡后“慈母般的关怀。”

我国民法典,共1260条超10万字,其中的每一个实体条款展开来几乎都可以写一篇论文。因此,随着民法典的通过,法律人又开始进入了学习季。

几乎整个法律人圈子里,都在调侃说”半生所学,毁于一旦“、“专业选得好,年年有高考!”

距离民法典正式施行还有半年时间,我们利用碎片时间,化整为零,开启把书从薄读到厚,再由厚读到薄的学习过程。

在此记录民法典一些知识点,当学习笔记,也与大家交流。

信息网络时代,海量信息。然而,网络是面双刃剑,在带给人们方便的同时,让人存在一些担忧,比如网络侵权问题,由于网络的信息传播和影响力,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可能无限放大。

对于只提供存储、搜索引擎、空间等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下称网络平台、平台),往往存在两个极端的倾向:一方面,人们希望网络平台能够提供更多、更快的资讯;另一方面,又希望平台所展现的内容,不对他人造成侵害。

如果既要求网络平台提供更多更及时的资讯,又要求他们对海量信息负责,这显然是一对矛盾。

而且,网络平台也不可能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全部内容逐条逐条地进行审查,那也完全不现实,否则,必将严重阻碍互联网的发展。但是,如果网络平台任由侵权内容上传而不承担责任,又必将导致侵权泛滥。

为了解决或者平衡这一对矛盾,避风港原则应运而生。

二、什么是避风港原则?

避风港原则,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当网络平台只提供空间服务,并不制作网页的具体内容,如果被告知侵权,则有删除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平台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平台不承担侵权责任。避风港原则也被应用在搜索引擎、网络存储、在线图书馆等方面。

避风港原则,现在一般认为最早起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最初是适用于著作权领域,之后由于网络平台客观上不可能逐一对网络用户上传的内容进行审查。

所以,采取“通知+移除”规则,就是当被侵权者就被侵害内容向网络平台提出通知后,平台有义务进行审查和删除,否则将承担责任。

反过来,当被侵权人没有通知平台提供者时,即使有人上传的内容侵害他人权利,网络平台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就像在信息海洋中给平台提供者提供了一个避风港。

三、民法典中避风港原则的主要内容

避风港原则之前有散见于我国单行法律甚至行政法规,比如2006年7月1日实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就有类似的规定,但由于此前的规定比较零散而且法律效力层级相对较低,一直以来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这一次的民法典,对于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作出了比较详细和完整的规定,对避风港原则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升级,很值得关注和研究。民法典分别在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中对避风港原则作出了规定,前者为被侵权人的通知条款,后者为内容上传者(网络用户)的反通知条款。

(一)主张权利者的通知及其法律后果(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首先,关于通知

侵权人利用网络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但是,通知应当采取实名方式,且需要有初步被侵权的证据,比如证明平台上的文章涉嫌盗版的初步证据。

其次,网络平台接到通知后的处理及其后果

平台接到通知后,需要做两件事:一是,及时将该通知转给用户即作者;二是,对侵权信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后果:如果平台严格执行了上述两个步骤,就相当于进入避风港,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否则,平台构成侵权,需对扩大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再次,错误或者滥用通知权的后果

主张权利者错误行使通知权,或者故意滥用通知权,导致网络平台依其通知采取的必要措施,造成了网络用户或者网络平台损害的,该主张权利者应当对此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甚至有可能根据法律法规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二)网络用户的反通知

首先,网络用户享有反通知权

网络用户接到网络平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实名并有初步证据。

其次,网络平台接到反通知后的处理

第一,网络平台接到用户的反通知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主张权利者,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第二,网络平台在转送声明到达权利人后的合理期限内,未收到主张权利者已经投诉或者提起诉讼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即恢复被通知的内容。

通知+移除原则,为网络平台营造了一个避风港,对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通知与反通知的设置,在一定程度反制了对通知权的滥用,是一个目前来说比较合理和可行的机制。

四、举个实例

小明在某自媒体平台发表了一篇文章并声明原创,一个小时的点击量相当可观,按照平台规则,小明可以根据文章的阅读量获得一定的收益。

可是,文章发出没多久,平台收到了小红的实名通知,认为小明声明原创的文章侵害其著作权,并且提供了小红在此之前发表在网络上的文章截图及链接。

平台接到小红的通知后,及时将小红的通知转给小明,并对小明发表在平台的文章屏蔽或者删除。这样,今后即使法院认定小明的文章侵害了小红的著作权,平台也没有责任。

反之,如果平台接到小红的通知,没有转送给小明,或者没有对小明的文章作出屏蔽等处理,一旦小明的文章被认定对小红构成侵权,则小红可以要求平台对通知以后扩大的损失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另一方面,如果平台向小明转送了通知,但是小明接到通知以后,又向平台实名发出声明自己没有侵权,并提供了更早的自己文章的原始稿的相当证明。

此时,平台应当将小明的声明通知到小红,如果在合理的时间内,平台没有收到小红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的通知的,平台应当将之前屏蔽或者删除的文章恢复。

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就文章被屏蔽或者被删除所造成的收益损失或者其它损失,向对小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如果认定小红滥用通知权的,将会判决小明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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