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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从最高院判例看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时宝官 2020-07-11

导言:民间借贷中,债权人往往凭借《借条》《欠条》等提起诉讼,而债务人有时会以已经归还或者没有收到出借款等理由进行抗辩,按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人民法院在审理双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款项是否交付问题时,应该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在于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就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问题,进一步也会影响诉讼的胜败!

以案释法:从最高院判例看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382号

原告:林学军。被告:黄金龙、莆田市东南香米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淑琴(黄金龙的妻子)。第三人:王奇。

该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属于二审。

案情简介:被告黄金龙分六次向原告借款合计8300万元,均有《借条》。

第一张《借条》借100万元,东南香公司在“担保人”一栏加盖公章。

第二张《借条》借1000万元,东南香公司在“连带责任保证人”一栏加盖公章。

第三张《借条》借1200万元,东南香公司在“担保人”一栏加盖公章。

第四张《借条》借1000万元,由东南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两年,东南香公司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借款决议》,载明“本单位从2012年6月16日起至2012年9月16日止,向林学军办理借款1000万元。本单位全权委托黄金龙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借款手续,黄金龙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合同和票据,本单位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五张《借条》借2000万元,并由黄金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两年,东南香公司在“担保人”一栏加盖公章。东南香公司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借款决议》,载明“本单位从2012年9月10日起至2012年12月10日止,向林学军办理借款2000万元。本单位全权委托黄金龙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借款手续,黄金龙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合同和票据,本单位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六张《借条》借3000万元,并由黄金龙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保证期限为两年,东南香公司在“担保人”一栏加盖公章。东南香公司出具《董事会(股东会)借款决议》,载明“本单位从2012年9月21日起至2012年12月20日止,向林学军办理借款3000万元。本单位全权委托黄金龙代表本单位办理有关借款手续,黄金龙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合同和票据,本单位予以承认,并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

六笔借款期间,林学军直接向黄金龙指定账户转款情况如下:其中2600万元转给许淑琴;6300万转给黄忠立。林学军主张前述转款中共有3500万元是其与黄金龙之间的案外借款,主要包括:2011年5月8日转账500万元给许淑琴、2011年5月9日共转账700万元给许淑琴、2011年5月23日转账200万元给许淑琴、2011年9月9日共转账900万元给黄忠立、2011年6月10日转账1200万元给黄忠立...(省略)

另,黄忠立是黄金龙、许淑琴的儿子。王少霞是王奇的配偶,王伟伟、王丽丽分别是王奇、王少霞的儿子、女儿。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1、林学军与黄金龙之间是否存在真实借款关系...

林学军依据有黄金龙签字并捺印确认的六份《借条》起诉,黄金龙对《借条》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主张其与林学军之间并没有直接发生民间借贷关系,其转入林学军的所有款项,是根据王奇的指示转入,是王奇与黄金龙之间的借贷关系的款项。法院认为,鉴于案涉六份《借条》均由林学军持有,在黄金龙没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借条》效力的前提下,可以初步证明林学军与黄金龙之间形成借贷关系的合意。民间借贷属实践性合同,须实际交付款项才能在双方之间成立借贷法律关系。在黄金龙否认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林学军应就实际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

许淑琴系黄金龙的配偶,黄金龙向林学军所借的款项系在黄金龙、许淑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许淑琴未能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黄金龙在本案中向林学军所借的款项明确约定为黄金龙个人债务或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相反,已经查明的事实表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许淑琴通过其账户收取了林学军的巨额转款,也向林学军转账支付了巨额资金,本案黄金龙所借的款项应为夫妻共同债务。黄金龙、许淑琴应对黄金龙向林学军借款所负的债务承担共同偿还的民事责任。

一审判决:一、黄金龙、许淑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林学军借款6900万元及利息...

以案释法:从最高院判例看民间借贷的举证责任分配

最高院认为: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黄金龙、东南香公司主张林学军在本案所支付的所有款项实际上是王奇向黄金龙借款的一部分,但在王奇及林学军均否认林学军与黄金龙之间的借贷关系与王奇有关的情况下,黄金龙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林学军支付的款项与其和王奇之间的款项往来的关联性,亦未提供证据证明为何其向王奇借款却向林学军出具《借条》。《借条》本身承载了出具人通过给付赎条的意思表示,黄金龙作为长期从事经营活动的理性商人,应当知道出具《借条》的法律后果和风险,其在出具高达几千万借款的《借条》后如已经还款而不索回《借条》或要求销毁《借条》有悖常理。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上诉。

评析:

一、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案件中最常用的举证规则,这句话的全文是:谁主张积极的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主张给了钱、被告主张没有给,则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张还了,原告主张没还,则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提供的《借条》起到“借贷合意”的效果,并非直接起到借贷关系成立的意思。因为司法解释规定: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而出借款项是否交付给借款人,仍应当由出借人来证明。这也就是本案法院说理部分的“在黄金龙否认借款已实际交付的情况下,林学军应就实际交付款项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举证规则的体现。同时最高院在这里案例中引用的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条款,也是这一规则的具体化,黄金龙主张借款是王奇借的,属于积极的事实主张,而林学军作为出借人表示不是这样,是消极的主张。所以对于此问题,举证责任在黄金龙。

二、夫妻共同债务中,一二审法院的做法仍旧延续了共债共签或者事后表示追认的认定标准,2600万元都打到黄金龙之妻许淑琴的账户,而对于其他6300万,许淑琴是担保公司东南香米的股东且在借款后签署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明显知道丈夫的借款且表示用行为表示追认,所以法院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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