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6日,学校党委常委会2018年第30次会议讨论通过《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细则》,明确了学校教师的基本行为要求,以及从事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不同岗位工作的行为要求,明确了师德师风行为负面清单,作为师德“一票否决”的依据。 这18条红线不可触犯!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细则 第七章 负面清单 第二十五条不得有影响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安定的言行。 第二十六条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秩序,不得违反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七条不得有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师生和学校声誉及形象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不得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网络上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第二十九条不得在课堂上、网络上发表思想内容不健康的言论,不得传播有害师生、公众身心健康的错误思想和有害信息。 第三十条不得在校内、课堂上及网络中从事宗教宣传等活动,严禁传播和参与邪教组织。 第三十一条不得有损害教师形象和影响课堂教学活动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不得有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第三十三条不得对学生违反课堂纪律以及各种不文明行为放任自流、听之任之。 第三十四条不得歧视、讽刺、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第三十五条不得对师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师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第三十六条不得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第三十七条不得在招生、毕业、就业、考试、学生推优、转专业、入党、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第三十八条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研究。 第三十九条不得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抄袭剽窃、伪造篡改数据、侵占他人学术成果等行为。 第四十条不得违规使用科研经费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第四十一条不得在学术评价或学术评审活动中徇私舞弊,收授财物,不得泄露评审信息,散布不实信息,不得利用评审工作或掌握的评审信息谋取利益,从事不正当交易。 第四十二条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对象: 学校全体教职工,包括兼职教师、外聘教师等,以及以学校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医疗、管理和其他相关工作的人员。 如若触犯,后果严重! 长春中医药大学教师师德行为规范细则 第八章 考核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对违反师德行为规范的个人可视其行为和情节,作出相应的处理建议。处理方式包括: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暂缓学术晋升,撤销学校授予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校外其他部门授予的奖励等,按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同时依情况给予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除聘任合同及开除等相应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作为评价教师素质的第一标准,作为教师个人外出选派学习、职务聘任、职称晋级、评优评奖、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内容与依据。各部门开展工作中需及时征得师德师风建设部门的意见,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四十八条 学校将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所在组织、团体考核以及参加校内外各类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发生违反师德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及其所在单位,两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比。 日常监管措施 ★学校在教学楼、食堂、实验楼等处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接受师生对师德师风问题的举报。 举报电话:86172528,86172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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