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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抗力在国际贸易合同中的示范条款的比较分析

 半刀博客 2020-07-12

Bernardo Cartoni(意大利)

新冠疫情的流行已经改变了世界和我们的生活,很多经济活动的暂停,致使很多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需要迟延履行。本文旨在分析新冠疫情对国际贸易合同的影响,尤其是关于新冠疫情能否被认定为不可抗力的分析。简要的介绍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之后,本文重点分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的内容和相关判例法,以及新冠疫情对英国法(除苏格兰法律以外)的影响。

不可抗力的普遍规定

 “不可抗力”的概念起源于法国法,《法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不可抗力的条款,其是指,如果发生了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通过适当的措施加以避免,超出当事人控制范围的事件的,那么当事人可因此主张免除损害赔偿。” 在很多法域中,不可抗力的概念没有被规定在成文法之中。与此同时,必须强调的是,“在普通法法域内,对于约定不明的协议,不可抗力也并没有成为法院的适用原则。”

依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UNIDROIT)之规定,“若不履行的一方当事人证明,其不履行是由于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所致,且在合同订立之时,无法合理地预期该方当事人能够考虑到该障碍,或者避免或客服该障碍,或其后果,则不履行方应于免责” 《生产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 FIDIC) 也对不可抗力做了相关规定。虽然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的《标准新造船合同》(BIMCO NEWBUILDCON)中没有明确规定不可抗力,但是在其第34a(i)条款中列举了一份可视为不可抗力事件的清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中不可抗力的规定

依据CISG第79条第(1)点之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避免或克服该障碍,或其后果。”

由相关判例法简要的概括可知如下情况:

  • 铁路枕木失窃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 未能获得所需的进口配额资格和许可证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 声称缺少买方合作以及需要特殊维修工具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 第三方不履行义务的,不能免除卖方交付货物和质量不合格的责任;

  • 原材料的价格变化(即使变化是由于意外天气条件造成的)、汇率的变化以及行业协会对价格限制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 卖方的供应商不交货的,不构成不可抗力,因为其显然属于卖方的合同风险;

  • 卖方供应商的货物辐射,不构成不可抗力,

  • 货物中出现欧盟已禁止人类消费的污染染料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 共同融资的损失,不构成不可抗力;

  • 按照其中央银行的指示,停止居民与非居民签订的硬通货合同的所有付款,而使得买方银行没有向卖方账户转账的,并不能免除买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 如果卖方可以在替代地点交货,禁止进口鸡肉的,不构成不可抗力;

  • 工厂火灾以至于无法接收货物的,构成不可抗力;

  • 收款人不确定的,买方可以免除相应的损害赔偿;

  • 由于国内立法发生变化,而导致无法获得出口玉米所需的许可证,未能供应剩余四批货物的,构成不可抗力;

  • 战争爆发,构成不可抗力。

这种广撒网式的概括可表明,不可抗力的概念在狭义的领域也已经得到承认。因此,在合同中约定“不可抗力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英国法(除苏格兰法律以外)关于合同目的落空的规定

英国法规定,“最初认为允诺人应严格受其明确承诺的约束,而在1863年,法院根据合同目的落空原则,作出了让步,免除了进一步的履约义务。在随后的案件中,接受了这一改革,但也同时将其的适用设定了十分苛刻的限制条件。但是,学者们依旧强调不存在所谓的构成合同目的落空事件的“物权法定”或者是“限制的类别”。

合同目的落空的事由是多种,但可以将这些情况分为以下几类:

  • 合同标的物物理性损毁;

  • 预期事件的取消

  • 延迟

  • 后续的法律变更

  • 国家行为

  • 外国法律或国家行为的后续变更

  • 死亡或无行为能力

通常来说,合同中会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否则,天灾以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会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因而,新冠疫情以及相关政策可以在这里被认定为天灾或者国家行为。

结语

新冠疫情的爆发流行对国际商业合同产生了实际性的影响,原因可归根到货物的进出口限制、检疫、国内外旅行限制等。首先,需要审查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规定了流行病,若有,双方可因此免除相关义务。否则,将需要依据适用的法律并充分考虑到合同情况以及围绕合同而展开的可预期的情况,逐一进行评估。

越接近疫情爆发时间点签订的合同,不可抗力就越有不可能被适用,因其已变成可预见的事件了。在任何情况下,听取法律意见是非常重要的,值得反复听取,因为每个合同都必须单独评估。鉴于流行病反复的发生,可取的做法是,于软性法律文书(例如《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商事合同通则》)中明确规定因流行病可不履行相应义务。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消除不确定性,平衡各方之间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和公平正义来引导人类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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