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对国际仲裁的潜在影响 以下是一些被认为是国际商业合同中当事人经常会选择的仲裁地点并已采取措施限制病毒传播风险的国家跟城市的名单: 国家 / 城市 仲裁机构 相关措施 英国伦敦 伦敦国际仲裁法院(LCIA) 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AC) 新加坡海事仲裁商会(SCMA)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国际商事仲裁中心(ACICA) 美国仲裁协会(AAA) 英国法下的一般合同原则 不可抗力 根据英国法律,如果在合同订立后发生了某种情况,造成合同实际上或在商业上无法履行,或者将合同的义务转为另外完全不同的义务,当事人则有可能以合同受阻为由解除合同。 如果合同受阻,合同将自动终止,当事人将免除未来的义务。但是根据合同具体约定,一般来讲,如果一方在受阻事件发生之前已经产生的合同义务,通常仍应履行这些义务(比如,受阻事件发生时已到期的款项仍需要被支付)。 是否可因疫情爆发而以合同受阻为由撤销一份合同,要视具体事实和合同的条款而定。主张合同受阻的一方需要证明,在签订合同时,双方不可能合理地预见到疫情的爆发,并且疫情已经使合同的履行实际上变得不可能或不合法,或使合同接下来的履行与双方在订立合同时的设想截然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疫情爆发可能会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产生连锁反应。由于运输/旅行的限制,卖方可能难以在装货港及时提供货物,因此违反其在合同下的义务。另一方面,买方可能难以找到愿意停靠受疫情影响的港口/地区的船只。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下,时间也很重要,因为装运或交货的延迟可能会严重影响货物的价格。例如,在一个“典型”的CIF合同下,卖方有义务在装运期内装运货物。如果卖方未能做到这一点(比如,由于装货港关闭或因运输禁令无法及时提供货物而造成延误),买方可能有权终止合同。 此外,合同双方应明确在指定船舶及相关交货期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卖方因与疫情有关的原因而拒绝指定的船舶,一般情况下,买方有权指定替代船舶,但须给予符合合同要求的通知以及遵守合同的其他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价格可能会因为疫情的爆发大幅波动,使现有的合同安排在商业上变得没有利润。因此,双方可能会寻找“借口”,声称不可抗力事件阻碍了合同的履行从而退出合同。他们能否做到这一点将取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措辞。如上所述,这些条款将作严格解释。另外,援引此条款的当事方还需认真遵守该条款在程序上的要求。 新的谷物及饲料贸易协会(GAFTA)条款中,“装运遇阻”条款并不直接给予买方取消合同的权利,而是允许首先暂时中止合同(见第18条)。如果不可抗力事件在“装运期结束后持续21天”,则买方有权通知对方取消合同。因此,希望取消合同的当事方不可过早宣布发生不可抗力事件,这一点很重要,因为过早宣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法律后果。 另外,寻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人需证明合同的履行因疫情爆发在实际上或法律上受阻,并且他们本身没有责任。如果合同是在第一批病例公布或疫情已经众所周知之后签订的,爆发疫情则有可能会被认为是可预见的,并且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可能会被视为已同意承担该风险。 航运 造船业 “造船厂、其分包商或供应商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或事故”; 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并且 主张的延误是由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 假设造船厂能够证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延误可以计入合同允许的延误时间,则造船厂有权推迟交船日期。但是如上所述,不可抗力条款通常作狭义解释。另外,除非合同明确约定,若一方寻求援引不可抗力的事件因其自身的违约或疏忽而导致,通常不予免责。 另一种可能的情况是合同受阻。然而,正如上面提到,虽然英国法下的合同受阻原则有可能使造船厂在其义务因某些情况受到重大影响而免于履行这些义务,仅仅证明因为发生了造船厂本身无法控制的事件而可能导致迟延交付是不够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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