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车冲律师 非法经营犯罪研究系列(十二) 场外配资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和民事责任承担的法律分析 这种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搭建起的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融资业务平台,将资金需求方、出资方和券商营业部联系起来,且通过配资方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二级分仓功能将其自有资金或者以较低成本融入的资金出借给资金需求方,赚取利息收入的行为。这些场外配资方所开展的经营活动,本质上属于只有证券公司才能依法开展的融资活动,不仅规避了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业务中资金来源、投资标的、杠杆比例等诸多方面的限制,也加剧了市场的非理性波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除依法取得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与客户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外,对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与资金需求方的场外配资合同,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证券法》第142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10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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