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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招投标条款

 刘锡春律师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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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前言

      记载着我国几代民法人呕心沥血、薪火相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 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涉及招投标内容条款共六个,分别是: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四百七十三条、第六百四十四条、第七百九十条,本文将这些条款罗列出来以便招标采购同仁学习。

2 《民法典》中招投标条款

2.1  第三百四十二条

     该条位于《民法典》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一章。第二编是“物权”编,第二编第三分编是用“益物权”,该分编第十一章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百四十二条条文:“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2.2  第三百四十七条

      该条位于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二章。第二编是“物权”编,第二编第三分编是“用益物权”,该分编第十二章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七条条文:“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2.3  第三百四十八条

      该条位于第二编第三分编第十二章。第二编是“物权”编,第二编第三分编是“用益物权”,该分编第十二章是“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四十八条条文:“通过招标、拍卖、协议等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规划条件;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2.4  第四百七十三条

     该条位于第三编第一分编第二章。第三编是“合同”编,第三编第一分编是“通则”,该分编第二章是“合同的订立”。
     第四百七十三条条文:“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5  第六百四十四条

     该条位于第三编第二分编第九章。第三编是“合同”编,第三编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该分编第九章是“买卖合同”。
     第六百四十四条条文:“招标投标买卖的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招标投标程序等,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2.6  第七百九十条

     该条位于第三编第二分编第十八章。第三编是“合同”编,第三编第二分编是“典型合同”,该分编第十八章是“建设工程合同”。
     第七百九十条条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运营者简介


   运营者具有工程、法律双学历,92年通过律师资格考试,93年起在原济南市律师事务所兼职执业。在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山东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检验、鉴定工作三十余年,具有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对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有独到优势,善于从律师与工程技术人员(鉴定人)结合角度研判建设工程质量鉴定活动及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弊,能敏锐寻找到鉴定结论质证突破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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