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每日一税】建筑劳务的甲供材、清包工,简易计税方式不可以开具专票?

 爱问财税 2020-07-14

      最近不少从事建筑行业的小伙伴咨询建筑劳务甲供材、清包工等开票申报的问题,建筑劳务的甲供材、清包工、老项目,如果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那么到底还可不可以开具专票?如果开具专票,对方可不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呢?今天小编带领小伙伴们共同学习下建筑劳务简易计税的哪些事儿~

       【选择简易计税也可以开具专票】

       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两种:一般计税方式和简易计税方式。所谓的简易计税是指纳税人根据增值税的征收率进行税款的计算和缴纳,是增值税中特有的概念。不同于增值税一般计税可以按照增值税税率进行进项税的抵扣,简易计税方式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不允许进项税额的抵扣。

       首先澄清一个问题,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项目公司,可以根据对方企业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不管开票的企业是符合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能够开具增值税普票或者增值税专票。开出的专票,只要对方不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选择简易征收的项目,都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只不过此时的增值税专票只能按照征收率3%或5%进行开具,毕竟是简易征收率,而非一般税率可以开到13%、9%、6%。

【理解小结】

      有些小伙伴们可能糊涂了,上面这两段话讲的是简易计税方式到底是怎么一回事?难道不是前后矛盾吗?其实不是的,主要是所站立的角度不同:

       第一段讲的是站在【购买方的角度】,某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式处理,那么该项目在购买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是不允许进行抵扣的,要按照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第二段讲的是站在【销售方的角度】某个项目选择了简易计税方式处理,那么该项目在销售环节可以根据客户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票或普票,但项目公司本身的简易计税方式不变,即使在销售环节开具了专票,仍需要按照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税款

      所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的纳税人本身不得再进行进项税的抵扣,但仍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按照简易征收率3%或5%自行开具或申请代开专票,取得专票的对方符合条件时可以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

    【甲供材VS清包工】

      之所以会有简易计税方式,是因为有些某些行业存在不能抵扣进项税的情况,比如甲供材和清包工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等。有些小伙伴对甲供材和清包工概念不是很能理解,同样都在讲“包工不包料”这件事情,税收法规为啥会那么费劲从甲供材和清包工两个角度来讲呢?我们先来看下税法对这两个概念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七)项建筑服务规定,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
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
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理解小结】

      第1条的清包工方式,实际上对应的是实务中通过建筑劳务分包的方式提供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服务,一般体现为建筑总包与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或协议;

       第2条的甲供工程方式,实际上对应的是实务中建设单位通过直接发包的方式提供包工不包料的建筑服务,一般体现为建设单位直接和总包签订包工不包料的合同,而对于主要建筑材料自行签订采办合同另行采购。

       不管是哪种形式的包工不包料,由于建筑劳务承包方无法取得主要人工成本的增值税发票,无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减,故一般都可以选择采用简易计税的方式进行税款的计算缴纳。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