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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哪些需要披露?

 抱朴守拙之宁耐 2020-07-14

上市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应披露交易事项(以下简称交易),如不属于特定情形,无需审议披露。笔者做出此判断的依据为各板块规则中与交易有关的豁免规定,以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例,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7条规定,上市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其他板块类似规定详见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7条、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6条,科创板暂无类似规定。

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的交易,需审议披露的是少数,免于审议披露的占多数,因此,掌握了这些数量较小的特定情形,也就能正确适用前述豁免规定。笔者根据证监会及交易所的规定整理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所发生的交易事项中需审议披露的情形及相应注意事项,以避免上市公司出现错披、漏披情形。


01

深主板、中小板

(一)对子公司增资

规则依据:

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9.1条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注意事项:

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增资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上市公司的增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对持股50%以下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规则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2.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上市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2.5条的规定,为持股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2.5条的规定,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规则依据: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应注意事项:

少数股东原则上应同比例提供担保。《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6.3.4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四)放弃权利

详见他山咨询往期公众号《放弃权利的界定及审议披露》。


02

创业板

(一)对子公司增资

规则依据: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条规定,“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注意事项:

1、除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外,对子公司投资都属于应披露事项。

2、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增资属于关联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当以上市公司增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二)对持股50%以下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规则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适用本节规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注意事项: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5条的规定,为持股不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披露上市公司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采取的反担保等措施。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1.5条的规定,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控股子公司其他参股股东中一个或者多个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该关联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该关联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上市公司应当将上述对外财务资助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与该事项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三)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规则依据: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注意事项:

(1)少数股东原则上应同比例提供担保。《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7.2.6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

(2)为子公司担保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7.1.15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第7.1.14条第二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可以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

前述四种情形是指: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放弃权利

详见他山咨询往期公众号《放弃权利的界定及审议披露》。


03

上交所主板

(一)对子公司增资

规则依据:

根据《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三号 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的规定,上市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本指引。

注意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的规定,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属于关联交易,需按照上市公司的出资额作为关联交易金额。

(二)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股权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权利

规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十七)本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注意事项:

上市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的担保或财务资助的行为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披露。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行为也应作为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披露。

(三)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规则依据: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四)放弃权利

规则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上市公司拟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上市公司放弃增资权或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为交易金额,适用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


04

科创板

现行有效的《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暂无上市公司与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发生交易可以豁免审议披露的类似规定,但笔者认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的大部分交易事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可合并抵消,同时参考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豁免规定,科创板公司与其子公司发生的交易事项在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亦可免于审议披露。以下为笔者整理的不可豁免审议披露的交易情形及注意事项。

(一)对子公司增资

规则依据: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三号--日常信息披露指引第二号 科创板上市公司对外投资公告》的规定,上市公司对现有公司增资等事项达到《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适用本指引。

(二)对子公司提供担保

规则依据:

根据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规定,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注意事项:

为子公司担保豁免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7.1.17条规定,“上市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7.1.16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规定,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除外。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前述“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为: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05

案例

1、为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截至 2019 年 1 月 4 日,上市公司XYZC合计向控股子公司KSHGY提供财务资助 69,166,124. 61 元。KSHGY的其余股东XWM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在上述向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以及信息披露义务。2019年2月21日,深交所向上市公司出具监管函。

2、为子公司担保

2019年7月23日,上交所向上市公司DLKG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DLKG被上交所公开谴责。上市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RDMS的借款提供担保未审议披露即为违规事项之一。


本文作者

邱笑,他山咨询信披二部总监,加入他山后已累计为三十余家沪深上市公司提供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咨询服务,擅于为上市公司提供常年的信披服务、为股东提供权益变动及收购相关的合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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