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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受伤谁有理的办案模式,需要不断完善

 荷香月暖 202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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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前

注意:谁受伤谁有理?现在规矩改了!

在当前的法治环境下,经常出现谁受伤谁有理、谁弱小谁有理的局面,因此,只要发生了肢体冲突,一方遭受轻伤,另一方一定会被刑事立案,被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这种谁受伤谁有理的办案模式,需要不断完善。

最近发生了一个醉鬼受伤案件,检察院认定醉鬼受伤是其咎由自取,“打人者”是正当防卫,这个案例对于如何实施正当防卫,如何合法地对付醉鬼,非常有借鉴意义。

一、便利店深夜迎来一个醉鬼

2018年5月某一天深夜,马某在聚会喝酒之后,前往位于XX市XX区XX路的某便利店购物,由于马某喝醉酒,情绪无法自控,在购物过程中因购买香烟的问题与便利店老板刘某发生争吵。

二、醉鬼与便利店老板发生冲突

双方口角纠纷越发升级,后双方发生拉扯。便利店老板就把醉鬼双手反扣,扭送出便利店,在便利店门口把醉鬼推了出去。然后,醉鬼就踉踉跄跄地摔倒在地上。便利店老板随即报警。警方介入调查。

经过鉴定,醉鬼骨折了,属于轻伤二级。

三、公安机关对便利店老板以故意伤害罪刑事立案

醉鬼已经骨折了,属于轻伤二级,于是,醉鬼成为了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而便利店的老板,自然就成为了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

经过调查之后,公安机关将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审查起诉意见书认为,便利店老板刘某在与被害人马某肢体冲突过程中,将被害人马某推倒在地,导致被害人马某受轻伤。因此,刘某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四、检察院认为:醉鬼自作自受,便利店老板正当防卫

检察院审查认为,被害人马某在醉酒的状态下进入刘某的便利店,对刘某进行挑衅、殴打、掐脖子、扇耳光等行为,而刘某只是制止被害人马某对他个人的侵犯,反扭被害人马某的双手将其推出便利店,刘某并没有对马某实施反击殴打。因此,被害人马某在便利店外摔倒是由刘某推倒所致还是被害人马某自己跌倒所致,没有证据予以证实。即使是刘某推倒所致,刘某的行为也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而且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因此,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及防卫行为的性质、时机、手段、强度、所处环境和损害后果来看,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防卫过当。

最终,检察院认定:便利店老板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五、总结

通过这个案件,对于如何合法地对付醉鬼,可以总结如下:

其一,不要挑起纠纷。由醉鬼率先挑起纠纷,是认定醉鬼存在过错的理由。不论法律评价还是情理评价,率先挑起纠纷的人往往被认为存在过错。

其二,不要殴打醉鬼。醉鬼往往具有较弱的防卫能力,主动殴打醉鬼,或者在肢体冲突过程中有明显殴打醉鬼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而不是防卫。

其三,采取防卫约束措施。主动殴打的行为和防卫约束行为是有较大区别的。例如在本案,便利店老板没有主动殴打醉鬼,而是在肢体冲突过程中,抓起醉鬼的双手,把他推出了便利店。因此,这是防卫性质的约束行为,而不是主动殴打、攻击行为

其四、及时报警。及时报警,让公安机关来处理醉鬼,既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调查确定醉鬼发酒疯、严重醉酒的事实,也可以充分佐证报警者只有防卫的故意,没有伤害醉鬼的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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