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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德先验哲学 ②

 罗宋汤的味道 2020-07-15

第三组二律背反的正命题的论证

1、假设不存在自由因果性。

2、那么按照自然因果性一直追溯下去便没有一个绝对第一因。

3、那么这种找不到第一因的情况,便违背了自然律因果性的固有性质:即一切事情的发生总有其前面一个状态的因。

4、因此原假设不成立,得出存在自由因果性。

第三组二律背反的反命题的论证

1、假设存在自由因果性

2、那么就承认了绝对第一因的存在,但是,这样也就切断了事物之间的因果链,类似于作为世界的相互联系的网络,变成了互不相关的平行线段。

3、那么从这个世界中,便无法得知所有事情的关联与规则,类似于世界是一片混沌,科学就无从谈起,而这与现实相悖。

4、因此原假设不成立,得出不存在自由因果性。

实践理性

理性在认识超感性对象时出现四组二律背反:关于时间空间、关于基本粒子、关于自由意志、关于宇宙成因。康德认为,正是关于自由意志,让自己从教条主义的迷梦中唤醒,转到对理性本身的批判。思辨理性的语境中,现象里任何东西都不能由自由因果性来解释。在康德看来,应当让自然和自由各安其位。倘若想拯救自由的话,只有将自然因果性赋予现象,自由因果性赋予作自在之物的同一个存在者。自由,是有理性的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它不受外来原因限制,正如自然因果性是一切无理性的东西的因果性所固有的性质。理论理性的语境中,自在之物既是感性刺激的来源,又是知性认识的界限。但是,实践理性的语境中,自在之物却成了道德行为的范导原则。

道德法则

康德认为,低级欲望是动物性的欲求能力,不提供道德的决定根据;高级欲望是单纯形式的实践法则,提供意志的决定根据。实践,指人出于意志并产生结果的行动。康德把实践的规则分为准则和法则。准则是主观的,只对行为者的个人意志有效,准则不仅体现高级欲望还体现低级欲望。准则以主观性条件作为基础,不具备普遍性;法则以客观性条件作为基础,对每个理性存在者的意志全都有效,法则只涉及高级欲望,高级欲望体现为把纯粹形式作为决定意志的根据。理性为自身立法,不以任何欲望的质料以及快乐与否作为先决条件,具备普遍性和客观性。康德把法则即道德法则,表述为定言命令,就是不得不服从的命令。从作为自在之物的自由直接去设定道德法则来说,那么自由是道德法则存在的理由;从现象界出发去设定其背后作为自在之物的自由来说,那么道德法则是自由的认识理由。一切具有理性和意志的有限存在者,都有能力遵循先天的道德法则来行动,道德法则强制人类的意志,摆脱质料的实践规则,成就一种义务和职责,体现一种意志的自律。所谓自律,指理性为自己立法并且服从纯粹形式的普遍法则,这种法则独立于一切经验条件;所谓他律,指按照自身幸福的原则行事,意志决定的根据是经验性的不表达普遍性。人类不仅是现象界的存在者,在现象界任何事物都由自然因果律绑定着,自然因果律可以在经验直观中得到证实。人类也是自在之物的存在者,自由因果性注重的是作为原因的自由意志,源于纯粹理性,其实在性只能在先天法则中得到证明。

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

康德强调,只有单纯出自义务而不掺杂任何欲求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幸福,就是处于事事如意的状态,是有关满足我们自然偏好的经验境况,由偶然的经验条件所影响和决定,所以因人因事而异,不可能有普遍必然的客观标准。道德,对具有理性与意志的的每个人都应有效,被设想为客观必然。康德提出,对先天法则的遵从,构成德行的原则;对物质欲求的服从,构成幸福的原则。德行原则和幸福目标只能在两个世界中进行,幸福原则与道德原则直接对立。因此,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提出了实践理性的二律背反:正题:追求私人幸福的欲望是德行准则的推动原因;反题:德行准则是幸福发生的原因。

康德认为,正题把意志的规定根据置于追求幸福的准则,根本不能建立起任何德行。对于反题,原因和结果的一切实践方面的联结都不是取决于意志的道德意向,而是取决于对自然规律的知识用于自己的意图的能力,因而,不可能指望通过严格遵守道德律,而对幸福和德行有足以达到至善的联结。但是康德又认为,作为定言命令的道德律,如果不能与幸福相结合,就不可能在现世中得到落实,也就算不上是一种实践规律。如果有德性的人不能享有幸福,那显然是与完满境界不相协调。所以康德又提出,把追求道德和幸福的统一,看作实践理性的最高理想。这种德福匹配只有在至善这个概念中才能得到说明。所谓至善,自身完满无缺并且能成为其他东西的条件的善,至善就是有相应的道德也有相应的福报。德行和幸福是至善的两大元素。康德为了消解矛盾,在思辨理性中,首先假设德行的准则是幸福起作用的有效的原因。把德行的意向作为原因,而幸福的期望成为感性世界的结果,两者之间应该以自由因果性来保证。康德指出,在尘世生活中有道德的人未必享有幸福,享有幸福的人未必有道德,这是因为道德和幸福之间,不存在逻辑上的因果关系。所以,康德认为,在现世生活中不可能实现至善,即不可能实现道德与幸福的统一,否则便会造成二律背反。德行和幸福这个次序,只能在纯粹理智世界达成,不能在现实世界实现。

实践理性的三大公设

所谓公设,就是本身无法证明却无条件有效的命题。所谓德行,就是意志中意向和道德法则完全相符。既然至善是道德与幸福的统一,是实践理性的终极目标,但是至善在尘世生活中又达不到的,因而,只有假设灵魂不死和上帝存在,至善才是可能的。由此,康德提出实践理性的三大公设,既上帝存在、灵魂不朽、意志自由。在这三大公设中,灵魂不朽和上帝存在是直接从德福匹配这一纯粹实践的要求中直接得出,而意志自由则是作为这两个公设的根据。何谓灵魂不朽?处于感官世界的理性存在者,任何时候要想达到道德与幸福的完全统一的完满境界,就必须假设一刻都不能做到的某种完善性,也就是说,现世中的理性存在者任何时候都无法达到德行的实现,只能在一种向着完善性的无止境进程中假设灵魂不朽的前提下才是可能的。灵魂不朽与道德律不可分割的结合时就是一个悬设。何谓上帝存在?在自然规律和道德规律中都找不到二者结合的根据,所以,单凭道德法则在尘世间不可能建构起德行和幸福的必然联系,因此必须在现世中假定一个拥有某种符合道德意向的至上自然原因时,有德性的人配享幸福才有可能,即假设一个超自然同时又是全部自然原因的最高存在,作为幸福和道德之间契合的根据,促进至善实现的必然性原因,这就是上帝。康德说至善只有在神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实现。何谓意志自由?在康德的伦理学中,自由不仅是道德的基础,也是至善的条件。必须假设人具有不受感性世界制约,按照道德规律决定自己意志的能力,否则以德性为根据的至善,就不能成为实践理性的对象。

自由和权利

实践法则即道德律,从理性出发直接决定行为的发生。遵守一系列道德法则是建立一个社会共同体的根本,而给出道德法则的理性,是给自身立法因而是自由的,那么,作为理性存在者的人也是自由的。人类的自由,要遵循这样一条法则:当你的行动普遍化时不会自相矛盾。这条自由法则就是道德法则。当你认为某个主观准则能够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就意味着所有人也可以如你这样行动;当你认为某个主观准则无法成为一条普遍法则,就意味着没有人可以按这条准则强加于你。所以这样的普遍法则既来源于自由又维护自由,既是义务又是权利。正如一堆法律条文中是找不到公正的,因为公正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而法律和案例都是探讨具体的偶然的。所谓权利,就是不妨碍他人以一条普遍法则为根据的自由意志的行动的前提下,人可以做自己愿意做的任何事情。不受任何规范的意志,必然陷入冲突。非社会化的本性,使得人类的自然状态进入到战争状态,而为了终止战争,推动了有秩序的国家出现。

判断力批判

所谓判断,就是连接个别和一般的命题形式。康德指出有两种判断力,一个规定性的,另一个是反思性的。所谓规定性的判断力,就是先给定了一个普遍规则,然后据此作出相应判断的能力,例如能判断一只蝴蝶是凤蝶是因为预先知道什么样的蝴蝶才是凤蝶。比如:这朵花是红的,这朵花是美的。前者是规定性判断,后者是反思性判断。这里的美,不是一种客观属性,所以反思性判断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状态,没有一个普遍性的标准,而是从特殊之中去进入一般。康德认为,规定性判断力只是归摄性的,即存在着一条先天规则,将知性所及的一切对象都归摄其下,以便把特殊从属于普遍之下。在规定性判断之中,现象总体是如此丰富,它们不可能通过最简单的普遍性规则而都得到规定的,而它们显然也不是杂乱无章的,暗示有着某种规律,这种规律得自己去找。反思性判断力就是从自然中的特殊上升到普遍。那么,在上述例子里为什么要从蝴蝶的花纹分类,而不根据其触角形状去分类呢?显然是有某种原则使分类学家觉得应该从花纹分类而不从触角形状分类。康德认为,这种分类原则,必须为所有蝴蝶的分类提供依据,因此这个标准自身,不能是经验的而必须是先验的。

反思性判断力只能作为规律自己给予自己以将这些特殊归于普遍之下,不能从别处拿来,否则它就是规定性判断力了。反思性判断,可以感受到但又不是必然的。因此成为了调和理性和知性,沟通两大世界的一个中介。当判断力去揭示特殊事物中的普遍规律时,必须预先假定自然界的一切都不是偶然的,比如当我看到一个东西感觉很美,这种美感的发生,不在于事物本身有美,而在于事物的形式符合了我们的先验假定的目的性。形式的合目的性,就是所谓的审美判断力或鉴赏判断力。这种合目的性,只是一种主观态度,仅仅为了达成感性、知性、理性的调节。在人类为自然立法中,这个立法的基础乃是人类先天的知性能力;在反思判断力里并没有先天的东西作为基础,只是自己给自己的规定作为基础,所以可以这样说:知性为自然立法,反思为自己立法。

美的分析

美只可远观而不可亵玩焉。审美判断的对象是单个对象,比如这朵花而不是花的概念,这样的话会推出一个结论,美不具备普遍性。而康德认为,审美判断具备的普遍性来源于主观普遍同意。比如,我觉得这朵花很美,我就假定所有人都会这么觉得。康德认为这是由于大家都具备一种相同之感,就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美是一种感觉,而概念是一种抽象,客观普遍性是依靠概念,审美判断是主观的符合目的性,就是说我们欣赏一个东西很美,并没有实际内容让我们觉得美,仅仅是符合了我们主观设定的形式。面对美的对象,必然会产生出美感,这种必然性来源于人的共通感,就是大家在情感上都会赞同。比如我们读到:枯藤老树昏鸦,小桥流水人家,古道西风瘦马。我们感受到了一种美感。认识的对象,必须进入到纯粹直观下的相续时间和外在空间;美感的对象,所进入的时空却是自由的,可以穿梭在时空之中以不在场的方式,同样让我们感受到美。我们通过审美似乎忘却红尘,超验自由在这里进行了一个感性启示。

崇高分析

什么状态能被说是崇高,比如:乱石穿空,惊涛拍岸,卷起千堆雪。这诗能给予我们一种崇高感。什么状态能被说是一种美,比如:接天莲叶无穷碧,映日荷花别样红。想象力要求超出知性的限制找寻无限的总体,就上升到理性那里。比如,我们看到一望无际的大海,万里无垠的宇宙,根本看不到尽头找不到对象的限制和形式,我们试图去把握理性的统一,所以达成了崇高感。美是直接的快感,崇高是间接的痛感转化而来的快感。崇高是生命力受到暂时阻遏,然后试图追索那无限性。所以美的愉快是积极的,而崇高的愉快是消极的。诗云:会当凌绝顶,一览众山小。当面对海啸、高山、瀑布,首先感到的是一种震撼之感,随后才有一种迸发,其中包含着惊叹和敬重。在审美之中,我们根据主观的合目的性原则,找到了似乎是客观的规则;而在崇高上,只能在主观的心灵中找到,比如看到无边无际的宇宙,根本无法用一个固定形式去把握,只能用一个超感官能力去把握。

自然的目的论

自然在客观上的合目的性,不能是外在的目的,而只能是内在的目的。以海洋、沙土、云杉之间的关系为例。从外在合目的性来看,海洋的退缩,似乎以沙土面积的扩大为目的,沙土面积的扩大,又以松树的生长繁衍为目的。但是,任何一方都没有资格作为一个终极原因而充当真正目的,这种所谓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外在关系,不过是机械因果性的一种表达。如果把一个自然事物看做是目的,必须满足这个事物由之而起源的因果作用不是来自外在的机械作用,而是自身的原因所决定,这种原因的活动能力由其概念预先规定,惟其如此才称得上是一个目的。这种内在目的乃是一种不同于机械因果关系的特殊因果关系,在这里原因与结果不是分离的两个事物,而是内在地结合于一个事物之中,即一个事物既是自己的原因又是自己的结果。

康德在杂多的自然事物中发现有一样东西符合内在的自然目的,那就是有机体。有机体各部分互相依赖、互相产生、互为目的,不以外在东西为目的,而是把各个部分当成一个维持自己生存和延续的手段。从有机体的整体性和统一性,类比整个自然界同样如此。康德说,如果人没有理性,那么人的肉体和其他东西别无二致,所以人的理性,是人这个有机体得以可能的先天条件。一旦有了人的理性,整个自然界就显示为,以有机物从而最终以人的生存为目的,也就是说,其他有机物都围绕着人转,最终以人的理性存在为最终目的。因为作为最后目的的那个终极目的,应该是自己给自己设立目的,否则就会无限追究下去。如果自然界不是一个合目的的有机体,那么,自然界也就没有必要(不会发生)为有机体的存在提供条件,那么有机体就应该无法生存才是,从而就不会有有机体的存在。既然有机体存在,那么就反推出,自然界本身,就是一个自组织的巨大目的系统,因此,自然的目的系统,是有机体内在目的之所以可能设想的先决条件。这个内在目的要求是把自然界看成一个从低级向高级的有机统一的系统序列。

目的论判断力

审美判断,说来说去仍只是在主观上打转,没有牵扯到知性立法。康德就设想,自然的目的论通过主观的合目的性,以类比方式扩展给质料,如同常说的自然界鬼斧神工,把自然界比喻为一个工匠,把自然界本身比喻为艺术品。但是,这只是一种虚拟的认识。自然的外在的客观合目的性,只是事物之间的关系,无法追索到一个最终目的,把一切自然界的运转,看成上帝意志的化身。自然的内在的客观合目的性,以自身为目的,把一切自然物看成自己的手段,自然物的各部分被看作是为了整体而互相产生的,这才是真正的目的论判断。自然的客观合目的性只是作为辅助,协调知性把自然界看成一个统一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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