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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天成、李庆丽|重思黑格尔辩证法

 悲壮的尼古拉斯 2020-07-15

王天成、李庆丽,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暨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

谈到黑格尔的辩证法,我们可能首先想到的是劳动的辩证法、意识的辩证法、社会历史的辩证法,等等,并且试图在此基础上为黑格尔辩证法定位。其实,按照黑格尔自己对辩证法的理解甚至马克思对黑格尔辩证法的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一般形态却是他的逻辑学。至于关于精神现象学的辩证法以及自然、精神等类的辩证法,是这种一般辩证法的具体表现形态。我们之所以首先想到那些具体形态,是和我们所处的境遇相关。我们所处的时代,仍处于一种自我张扬的时代,特别是在我国,对启蒙精神的高扬,对自我的高扬,方兴未艾。在这种人学理论一家独大的情况下,反对黑格尔的形而上学就成为份内之事,这样,人们也就不自觉地开始挖掘黑格尔辩证法中本有的人学辩证法思想,将辩证法看成了人走向自由的过程。黑格尔的精神学说受到重视,特别是其中的自我意识学说更是被特别高扬,而真正代表其辩证法一般形式的《逻辑学》则被有意无意地搁置起来了。更有甚者,在对自我学说重视、研究的基础上,尚有将黑格尔辩证法自我意识化、主体化的倾向。

不得不承认,对黑格尔辩证法的上述主体性的偏好以及伴随这种偏好的理解具有很高的现实价值,但仅仅停在这上面是不够的。我们知道,黑格尔哲学的原则是实体即主体的原则,把实体去掉单纯强调主体,以此来谈论黑格尔辩证法,就会存在片面性。但应该说这是一种“自觉的片面性”。自觉片面性可以宣扬立场,但不能代替科学。所以国内一些哲学家为了克服这些有意无意的偏颇所造成的弊病,试图挖掘黑格尔强调实体、普遍性的合理一面,强调黑格尔对近代自我、主体主义批判的价值。也有些学者将黑格尔的辩证法区分为两种辩证法:一种是人学的辩证法,讲的是人逐步实现自由本性的自身发展过程,比如精神现象学中的辩证法;另一种是本体论的辩证法,讲的是绝对理念如何确证自身的过程,等等。

上述的那种片面性在涉及对黑格尔辩证法整体性质的理解时就会显现出来。一段时期,黑格尔辩证法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以及当代辩证法理论的关系话题重新被人们提起,并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在这种讨论中,每每涉及黑格尔辩证法的基本性质:黑格尔辩证法究竟是神学的还是人学的?是建构的还是瓦解的?否定性和肯定性在黑格尔辩证法中各占什么地位,它们是什么关系?黑格尔同一性究竟是什么样的?马克思对黑格尔作了哪种“颠倒”?等等。这些涉及黑格尔辩证法的总体性质的问题,不对黑格尔一般形式的辩证法即形而上学与逻辑合一的辩证法进行深入思考,是很难得到较为合理的答案的。

本文试图结合黑格尔辩证法的“一般形式”,思考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黑格尔辩证法讲的是个体性还是整体性?第二,黑格尔辩证法中关于肯定性和否定性的问题;第三,黑格尔辩证法究竟是建构的逻辑还是瓦解的逻辑?第四,黑格尔辩证法是人的辩证法还是神的辩证法以及辩证法的历史性问题。这些相互联系的问题既涉及对黑格尔辩证法总体性质的理解,也涉及黑格尔辩证法与马克思、与当代辩证法的关系的理解。本文试就这些问题做出一点思考,这些思考仅仅是一些理解和感受,谈不上是严密的论证,仅供和大家共同讨论之用。

一、内容:生命与个体性


辩证法究竟是单纯的形式、方法还是有其固有内容?这个问题现在还有争论。持辩证法为单纯的形式、方法者,其潜在理由是辩证法没有其特定的合法领地和内容,因而可以运用于一切内容,像形式化的逻辑一样。我们可以把这种辩证法称之为“形式化的辩证法”。辩证法发展的早期有这种形式的辩证法,比如古希腊智者派的某些人就运用过这种辩证法。但是到了康德,发现了辩证法的合法内容是理性的对象——理念。他就开始区分这两种辩证法。他在论述其先验逻辑与形式逻辑的区别时认为,形式逻辑有分析论和辩证论,他自己的先验逻辑也有分析论和辩证论,前一个辩证论所指的就是那种纯形式的辩证法,他自己的辩证论是对理性辩证本性的揭示,因而是有内容的,不是纯形式的。黑格尔曾经褒扬康德这一点,认为康德认为辩证法表现的固有内容是理性本性。他也把自己的辩证法的固有内容归为理性的理念。辩证法表现的就是理念的运动。这样,怎么理解这个理念,就成了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一提到理念,就会想到“绝对”“绝对理念”,实际上绝对这个词是被谢林用作了哲学的核心词,黑格尔沿用了,叫绝对理念。因为理念是绝对,所以对理念的理解要通俗易懂,最好不要从它“是什么”开始,而是从它“不是什么”开始,然后进行描摹。理念是人产生的吗?一般人这样理解,特别是持人学观点的主体主义者几乎都是这样看的。康德在探讨理念产生的时候,也有这个看法,认为心灵、宇宙、神等理念与理性的推论相关,但是黑格尔不同意这个看法,认为这样的理解必陷入主观主义,而理念是客观的。理念像在柏拉图那里一样,不仅不是人产生的,反而包括人在内的万事万物都表现理念。所以为了保持理念的原初客观性,他往往也把它叫斯宾诺莎意义上的自本自根的实体。但是反过来说,理念和人就没有关系吗?有关系,因为没有人,理念高高在上成不了真理。理念是一道一理,本身是抽象的,只有落脚到万事万物,才有客观性,才有它的“实存”。不仅如此,只有在人之为万物之灵的自觉中,才能悟到这实存,从而达到真理。由于人也是理念的实存样式,所以人对理念实存的意识或自觉,也是理念自身在发展中达到的自我意识。这样,理念就成了主体。黑格尔有时也把它叫作“自我”,就是指的理念作为这样的主体。这样,理念首先是实体,同时也是主体。进一步的问题是,理念是客体与主体的统一吗?既是又不是。说是,是说主客体的分化和统一都是理念的表现;说不是,是说主客体统一总以主客体对立的二元为前提,而理念既是主客体分化之前的原初一体状态,又是主客体分化的分离状态,又是分化中统一的状态。这种既是实体、又是自我(精神),又是主客统一的发展过程的东西应该怎样理解,换句话说,什么东西能把实体、自我、主体、客体统一起来?能把这些结合起来的只能是一种活的东西,一种有机体或生命。所以理念实际上是发展着的生命。只有在生命过程中,这些有差别的东西才可能被统一起来。

把绝对理念理解为生命,我们也可以从黑格尔自身思想发展的角度得到确证。黑格尔最初是倾向于通过宗教来解放人、解放人类的。他认为,犹太教所秉持的是一种人和神分离的原则,这实际上是一种知性原则,在这个原则指导下,人神不可能统一,人也不能得到拯救。只有基督教的内在精神中,才有这种人神一体化的原则,才能够为人的得救提供一种原初的可能性。对此,黑格尔抓住了“上帝就是爱”“上帝就是生命”这些《圣经》中的基本表述,通过挖掘其中的思辨内容,解决了这个问题。在通常的知性理解中,我和他人、和上帝等都是有差别、有对立的,他们之间不能说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但是黑格尔认为在爱中却可以如此,所以爱是基督教的一个基本精神,它表示的是一种对立同一关系。特别是基督教所讲的对仇敌的爱,更体现了这一点:按照知性的原则,仇敌是绝对的对立面,异己的东西,而在爱的原则中,这种异己的东西是可以相融的。通过爱,黑格尔构建了一个神和人、人和人相通的和谐的世界。由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个体中有整体、整体中有个体,所以这个世界实际上是一个生命的世界。神是生命,任何的个体也都是生命,这些生命在爱中是相通的。从这里看,黑格尔所描述的实际上也是一个类似于莱布尼兹开创的个体和整体一体化的生命世界。黑格尔成熟时期所谓的精神、理念,实际上就是这个世界的进一步的理性表述。其辩证法的核心也是这里所说的爱的思辨意义的进一步的逻辑表达。

那么黑格尔所谓理念之为生命的原则是什么?它既不是普遍性原则,也不是特殊性原则,而是普遍与特殊的统一的个体性原则。这里就涉及了如何理解理念的普遍性、特殊性和个体性等问题。恰恰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对黑格尔有许多误解。

马克思在谈到黑格尔哲学的思想根源时曾经说过,黑格尔哲学是斯宾诺莎的实体、费希特的自我以及二者的结合。斯宾诺莎在当时的德国影响是非常大的,很多人赞同斯宾诺莎的实体观,黑格尔也是如此。我们知道,斯宾诺莎的实体是一个绝对必然性的整体,至大无外,自本自根,他称之为“自因”。但是,黑格尔认为斯宾诺莎实体缺少个体性原则,这样的实体就成了凌驾于一切特殊、个体的普遍物,黑格尔对此不满意。在此他更为赞同莱布尼兹的个体性原则。莱布尼兹也讲实体、大全,但他和斯宾诺莎不一样,他认为每个特殊的单子都是一个实体、大全,都是自我决定者(自因)。这种将普遍寓于特殊之中形成的实体就是个体。莱布尼兹的个体性原则也被黑格尔所接受,在黑格尔那里成为高于整体性原则的一个更高原则。比如在《小逻辑》中,作为绝对必然性的实体属于本质论阶段,它要经过一系列阶段,才发展成个体性,概念论的原则就是个体性的原则,而概念论是最能代表黑格尔本人的思想的。总之,个体性原则是一个将普遍性内化在各环节之中的原则,普遍内化在特殊中就成为个体。黑格尔认为生命的原则就是这种个体性的原则。比如,一个机械体中各部分相加才是整体(部分与整体的关系);而一个生命体或有机体中,每一个特殊的细胞都包含着整体的信息,因而它们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普遍与特殊的关系。这样我们就可以看到生命体既是普遍性、又是特殊性,又是二者的统一即个体性。

应该说,这个个体性原则比较像庄子的观点:东郭子问庄子道在什么地方, 庄子说道“在蝼蚁”“在稊稗”“在瓦甓”“在屎溺”,道无处不在。你不能设想道远离万事万物,高高在上,道就体现在各种具体事物中。道家万物齐一的思想实际上就建立在这种思想上。但是黑格尔并不满足于此,他进一步把普遍、特殊、个体理解为精神的发展过程。

前面说到,个体性是特殊中内包着普遍,限于当时的理解,黑格尔认为只有精神才有这种内包性,所以强调个体性就等于强调了实体是精神。精神就有某种自觉性,按照莱布尼兹的想法,任何单子实体都有知觉,不同的单子尽管都是潜在的大全,都是自我决定者,但由于它们自觉性(知觉)的等级有高低,所以单子就分出了层次。一块石头,尽管也是潜在的大全、自我决定者,但是它仅有微知觉,对自己是大全没有意识;人有统觉(统一性功能),所以能觉知到自己的大全本性;神就更高了,达到了完全的自觉。个体一旦意识到自己是自我决定者,就成为一个自由的实体,因为所谓的自由就是自觉的自我决定。这样自由成为实体的真理。这样,理念之为个体性便形成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的发展系列,最终达到对大全、自我决定者的整全意识,从而成就自己是真理。黑格尔在此基础上继承了费希特关于自我作为精神活动的原则(这原则后来促成了黑格尔关于理念自身发展的机制)。它有两个本质特征:一是自我是活动的,没有活动就没有自我。一块石头,它不活动还是那块石头,但自我不活动就没有自我,所以笛卡尔所说的“我在”也就等于我的活动;二是自我包含着内在的否定性,换句话说,它是包含异己的东西在内的一个统一体。后一个特征构成了自我活动的最为关键的动力机制。这样,黑格尔那里实体作为普遍、特殊、个体相统一的有机体,本身就是一个包含内在否定性的辩证体的生命活动,它在自身的发展中证明自己为真理。

综上所述,黑格尔理念之为生命有机体可以通过三句话说明:一是理念是普遍在特殊中建立起来的个体性;二是这个个体性的实体是精神,通过精神,个体才达到对自身作为实体、大全的自我意识,成为真理,真的实体是自由的实体;三是实体的成真是一个发展过程。

二、形式:肯定性与否定性


固然我们可以说辩证法是内容的运动,是生命有机体的发展,但这只是说了辩证法的内容,还不是辩证法。在黑格尔思辨哲学中,内容决定形式,但毕竟不同于形式。所以对生命的描述只是描述了生命的辩证性,对这种辩证性的揭示既可以用理论的形式,也可以用文学艺术等其他形式。那么黑格尔的辩证法(实际上也包括所有辩证法)的形式是什么?众所周知,按照辩证法原初的意义,辩证法离不开语言。而谈到语言就牵涉到概念,所以到后来人们就把辩证法的形式归结为概念。直到现在,大家还是有共识,即辩证法总归是理性、思维的事,其形式必是语言、概念而不是形象。但是光说到这里还不够,语言既有描述性语言也有论证性语言,概念也有形象概念和意义概念,而辩证法的形式是论证性语言和意义性概念,人们将其概括为理性思维、逻辑思维的形式。从这个角度说,黑格尔辩证法的一般形式就是他的思辨逻辑。

逻辑最主要的任务就是确立真理,所以实体也好,生命有机体也好,不诉诸逻辑也就不能成就自己是真理,而是独断。一说到思维、概念,必与人有关,而人是个有限的存在者,面对复杂事物,只能通过把复杂的事物抽象成概念规定,进行思维活动,才能明白事理,理出逻辑。换句话说,人对于复杂事物的意义没有直接把握的能力,没有直接知识,而只有间接知识,所以他需要定义清楚的概念形式。在黑格尔看来,这种从复杂事物中分离出概念规定的能力就是知性,而知性产生的概念规定恰恰是逻辑运行的基本元素。所以黑格尔在《小逻辑》中,把“知性”看成是从“形式方面”来看的思辨概念的第一个环节。既然辩证法运用的是概念形式,而概念又起于人的知性,所以辩证法就只能是人所独有。在这里,辩证的机制在于:人的知性以为规定是一种肯定,它在这种肯定的基础上产生确信;但实际上,任何规定都有界限,所以它是有限的,因而包含着否定。知性规定自身否定性的展开,构成辩证法的机制。黑格尔所谓的“辩证的理性”和“否定的理性”,就是知性规定包含的自身否定性的展开。

综合上述,人需要知性及其概念规定,但知性一开始是非常自信的,它相信它所分离出来的这个世界就是一个真理的世界,那么它在什么时候意识到这些规定包含着自身否定呢?实际上是在它意识到自身有限性的时候才有如此意识,所以也可以说辩证法产生于知性的有限性,一旦知性意识到自身的有限性,要以不同方式超出这个有限性,就进入了辩证法的领域。真正达到这一点的是康德。在康德看来,理性的对象是“无条件者”,但是理性又只能是概念思维,其基本要素是一些有限的知性规定。这就造成了有限形式与无限内容的矛盾。这个矛盾又直接引发了辩证法,即论证形式上的矛盾。康德意识到了矛盾的形式即辩证法是理性的固有形式,这种形式源于人的知性形式的有限性与内容的无限性的矛盾,但是他得出的结论是消极的:辩证法不是真理的逻辑,而是幻相的逻辑。那么有没有一种能把握无限内容的真理的形式呢?康德认为没有。因为人把握对象只用两种形式,一个是直观,一个是概念。直观只能是感性的,只能把握具体物,而概念又只能是知性的,只能确证现象界的有限物。人的理性在其内在超验动力的驱使下,只能以有限的知性概念为基础进行论证,由于基础是知性概念,所以这种论证尽管是理性的形式,但所得出的结论却没有理性的确定性,其表现就是自相矛盾的辩证法。由于辩证法表征的是理性的非确定性,所以它就不是真理的形式。康德的结论就是理性不存在一种无限的形式来确立无条件者,由此他转而诉诸实践的理性。但实践的理性所确立的并不是真理,而是人应该如此这般行为的法则。

黑格尔和康德一样,认为辩证法起源于有限的知性规定(形式)与无限的对象(内容)之间的矛盾,因而辩证法就是理性的本性。但是他不同意康德矛盾即谬误的看法。他认为矛盾的东西可以显示一种更高的确定性和真理。他把这种包含矛盾的理性形式叫作“无限的形式”。他甚至认为,这种无限的形式才是真正的理性形式,而以前人们所揭示出的理性形式并不是真正的理性形式。为什么?因为理性本来就是处理理念、把握无限的对象的,在把握中必然陷入矛盾,理性正是在扬弃矛盾的过程中来确立理念的。那种无矛盾的思维形式,把矛盾看作荒谬的思维形式,并不是真正的理性形式。

现在的问题是,真理总是确定的,而矛盾则是不确定的,矛盾的东西怎么才能成就真理的形式?这个问题在单纯的形式范围内没办法解决,只能加上内容才能确定地理解。这内容有两个,一个是时间,一个是实体。前者是直观的,后者是思辨的。比如白和黑,仅就这两种性质本身你不能说即白又黑,但是在时间中就可以说先白后黑或先黑后白,这就是变化;后者也是如此,同一个实体可以容纳相反的性质。所以在时间和实体中,这两种相反的性质是可以统一的。亚里士多德已有此想法,但是黑格尔把这两者结合在了一起,剔除了时间的直观性,成就了一种发展变化的思辨的实体。在这种发展变化的实体中,矛盾的东西是可以统一的。所以,所谓的“无限的形式”就必须是一种“有内容的形式”,辩证法就是发展着的内容的一种展开。

这种状况逼得黑格尔不得不从实体和客观性的角度思考概念。我们一想到概念,总是认为它是人产生的,然后我们再说它反映事物的本性,等等,这实际上把概念仅看成了把握对象的工具,而内容则在形式工具的外面。黑格尔反对这种“意识哲学”的主客二分的看法,认为形式和内容是一体的,所以他反过来强调:概念不是主观的,而是事物的本性。作为实体的理念不是人所构造的,相反,人却是理念的显现。他也把这种概念叫“客观思想”。之所以这样强调,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解决上面所说的矛盾的东西如何达到统一,从而达到确定性这样一种单纯的形式逻辑无法解决的困难。所以,黑格尔把概念的运动直接就看成了实体自身的发展,用他的话说就是理念自身的发展。但是反过来看,无论你如何强调客观性,概念还是一种知,当然理念也就是最高的知,绝对之知。你要形成一种系统的论证,使理念成真,还是需要知性的概念形式,所以即使他这样强调客观性,强调辩证法讲的是理念自身的发展,他也不得不将思辨理性的第一个环节归结为知性,因为没有知性也就没有矛盾,当然也就谈不上解决矛盾,所谓理性的“无限的形式”就瓦解了。所以,他的辩证法第一是理念自身的运动,概念自身的发展,同时也是人的理性对理念的意识的发展。但是,由于理念在前,人是理念的显现,所以人通过理性对理念的自觉,也是理念本身在发展中达到的自我意识。理念作为发展着的生命就是这种实体和主体的统一。

将形式融合在发展着的理念中,使形式的辩证法有了新的变化:以单纯的形式观点看待矛盾,正题反题是平行的、外在的;但在发展着的内容中,反题是正题的自身发展。在康德的二律背反的论证中,当然从正题可以导出反题,从反题可以导出正题,正题和反题存在着联系,但是它们是一种相互过渡的外在关系。正题和反题在本性上还是绝对对立的,非此即彼的。但是在发展的视野中,正题、肯定就潜在地包含反题、否定,黑格尔称其为“内在否定性”,所以当它发展成反题时,发展成自身的否定环节时,它并没有变成另一个东西,黑格尔往往说“它并不丧失自己”。一个人从儿童发展成青年,青年是对儿童的否定,人在这种否定中没有丧失自己,而是建立着自身,所以否定也是更高的肯定。黑格尔为了体现发展,把它称为否定之否定。否定之否定讲的就是在否定中建立自身,肯定自身,体现的是发展的原则。它强调了否定的积极性、创造性。这样,通常说的三段论、正反合,即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第一个是潜在包含否定的肯定,第二个是潜在包含肯定的否定,第三个就是肯定在否定中的真实确立。它们都是肯定否定的统一,但前两个是抽象环节,否定之否定才是真理。比如,人总是在活动中存在,而一活动就要碰到异己的东西,所以这是一种否定,但是真实的人恰恰就存在于这种不断超出自身的否定活动中。没有活动的人或者说没有人的活动,实际上都是抽象的环节,是不真实的。

所以,否定之否定讲的是理念总是在否定性中确立自身,所以它肯定的就是否定的重要性,是否定的积极意义,所以不能将其简单地等同于肯定,那样,否定在发展中的价值就被低估了。现在有一种流行的看法,认为黑格尔否定之否定就是肯定,是否定了否定,回到了肯定。这种看法进一步认为应该强调否定的价值。但实质上,否定之否定在黑格尔那里恰恰强调的是在事物发展中的否定的价值,是对否定在发展中的积极意义的肯定。那种以重视否定的辩证法来和黑格尔辩证法对立,实际上是建立在误解之上的。引起这种误解的原因之一是没有把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看成理性形式,没有把它看成发展之理,而是把它表象化了,进而把三者割裂了。其实,肯定的环节不是一个死东西,而是自身走向否定的过程,否定的环节也不是死东西,而是在否定中建立自身的过程,而否定的否定就是否定的完成。

三、体系:建构与瓦解


综合前面所说,黑格尔辩证法就是一个以论证形式体现的理念作为生命有机体的发展过程,其形式表现就是一个概念运动的系统。这个系统的目的是什么?当然是证明理念是真理。一谈到证明,我们往往认为这仅仅是我们作为主体的事情,是主体通过证明活动确立对象的真理性。但黑格尔认为这样的从主体出发通向客体的做法没有摆脱主客分离的模式,没办法取消主观性。所以他改变了做法,让理念自己证明自己,他的整个作为一般辩证法形式的逻辑学体系,讲的就是自己证明自己的机制。按照他的说法,以前的真理观从主客二元出发,强调“主体符合客体”,自己的真理观则扬弃了主客二元,强调“事物符合它的概念”。逻辑学从“存在”到“本质”到“概念”,讲的就是理念在自身的发展中从自在到自为,将自己确立为真理的发展过程。

一谈到发展,我们也往往想到具体事物的发展。具体事物的发展总是有个有限的前提,然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从简单到复杂不断建构。但理念的发展不能这样设想。首先,发展的出发点不能是个有限的东西,因为有限的东西无论怎么发展,也变不成无限的东西,所以出发点只能是大全、理念。同时,这个大全或理念不能有任何规定,因为规定就是限定,它就成了有限的东西了。另一方面,由于大全、理念作为无限物又必须在有限的规定中得到展现,否则不能成为真理,所以出发点尽管没有任何规定,但是又必须有产生规定的能力。这就促使黑格尔设置了一个动态的开端,它包括三个环节:有(存在)、无、变。有(存在)是绝对肯定性,而无则是绝对否定性,当然我们可以说有代表着无规定状态的大全、理念,而无则代表它的自身否定。黑格尔认为有无本身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但它们却在“变”中获得了真实的意义。因此黑格尔辩证法的真正开端是变,辩证法就是这变的形式表达,而有和无则是变的两极。变有发生和消灭两个过程,发生是由无变有,消灭是由有变无。那么辩证法讲的是发生呢还是消灭呢?如果讲发生,那就是建构性的;如果讲消灭,那就是消解性的。前者会构成建构的逻辑,后者会构成瓦解的逻辑。实际上,黑格尔认为这两个过程是一体化的。发生总是概念规定的发生,具体物的发生,没有这种发生,理念就是抽象的东西;但另一方面,任何概念规定,任何具体物都是理念的否定,所以必须消解它的固定性,才能将其回归于理念的一个环节。没有消解,发生的东西没办法实现理念在否定中的同一。理念的发展,就是理念不断否定自身,又不断在否定中建立自身的过程。黑格尔认为,每一步的发生和消解,都使理念离自身的本质更进一步,所以理念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回溯到自身内在本质的过程,或者说是逐步将自身的更深层的本质展现出来的过程。发展、展现和回溯是一体化的。当展现出的各种具体事物作为环节均回溯为理念时,理念便成为真理。因为真理就是万事万物与其概念本质的符合。

但说到这里还不够。生命之为发展,在任何一个环节上,总要表现为某种形式的跃迁和超出,它超出原有的环节,因而也否定了原有的环节。但这种否定是它自身的潜在性的展示,因而是自身的否定。所以它在自身否定的平台上保存了自己,或者说实现了自身的同一性。黑格尔将这样一种观念看作思辨逻辑的灵魂,又进一步称之为“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即分析与综合的一体化。分析的关系讲的是同一关系,而综合的关系当然讲的是非同一的关系,是异质事物之间的关系。比如康德认为分析的命题谓词意义包含在主词中,这样的命题遵循的是同一性原理,它的真理性可以同一律为基础的形式逻辑来证明;但是综合命题谓词意义超越了主词意义,所以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就无能为力了,因为它遵循的是“先天综合原理”或“统觉的综合统一性原理”。要发展,就必须有跃迁、超出,所以发展必须是综合的。但是发展又不能是两个东西的发展,只能是一个东西的发展,所以发展中原有的环节和对之超出的环节又是同一的,因而发展又必须是分析的过程。所以发展从逻辑上说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这是理解发展的关键、灵魂,黑格尔也称之为“绝对方法”。回过头来看近代的哲学家特别是康德,他们总是把分析和综合看作两个过程,严格区分“逻辑证明的知识”和“事实的知识”(如休谟),严格区分“分析的知识”和“综合的知识”(如康德)。这样的看法实际上是停止在知性的分离层面,不可能真正理解世界真实的辩证发展过程。

“绝对方法”是辩证法的灵魂,它是理解发展的钥匙。黑格尔从开端、过程和终点三个环节完整阐述了这个方法。他认为从起点上看,分析的起点总是复杂的、具体的,而综合的起点是简单的、抽象的。但是黑格尔认为,作为起点的纯有,直接看是简单的、抽象的,但是就其潜在性来说,它潜在着它的否定面或对立面,是具有潜在的复杂性、具体性的东西。所以这里所谓的抽象、简单是潜在包含着具体性、复杂性的抽象性和简单性。这样,逻辑学的起点就既是分析的起点,又是综合的起点。就逻辑进展过程来说,发展的环节总是要超出原来的环节,所以它们是综合的关系,但是这种超出又是它自身的潜在因素的展现,所以在超出中它并没有丧失自己,所以它们是同一关系或分析的关系。这就像生命体一样,从婴儿到成年是一种超出,但是是同一个人的自身超出,所以是有同一性的。就发展的终点、结果来说,综合的结果达到的是一种具体性、复杂统一性,分析的结果达到的则是抽象性、简单性。黑格尔认为,作为结果的绝对理念既是具体的复杂统一体,它包含了整个逻辑运演的环节,是个大统一;但是另一方面,它本身又是最为简单的,因为你无法直接对它道说什么,它的内容就是它的经历,这实际上成了一种道不可言的境界。按照黑格尔的思路,绝对理念的内容是不能用某种知性思维所运用的“结论”来概括的,因为任何这样的结论都是对它内容完整性的伤害。它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整个逻辑运演过程,要了解它的内容,就要反思这整个过程,但这种反思并不是一步一步地复制这个逻辑运演过程,因为这种一步一步的运演过程已经走完了。它只能是一种整体的把握,这种不是一步一步逻辑运演的整体把握是类似于一种建立在直观体验之上的境界类的东西。黑格尔曾经对此比喻道,同样一句话,在儿童和老人的嘴里说出来含义是不一样的,儿童的话往往是空洞的,而老人的那句话包含着它的丰富的人生阅历。用此比喻绝对理念,用意在于说绝对理念就其本身说是一个包含丰富内容的境界,但从形式上来看又是不可言说的。

“既是分析的又是综合的”作为黑格尔辩证法的灵魂,在逻辑中依据不同的内容,分别表现为肯定与否定的一体、同一和差别的一体、普遍和特殊的一体。一方面是概念的自身建构,但同时实现着建构的消解,使黑格尔的“作为一般辩证法形式”的逻辑,或者说作为标准辩证法形式的逻辑,既呈现为一种建构过程,也呈现为一个消解过程。所以,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思辨逻辑既是建构的逻辑也是消解的逻辑,而它的奥秘也恰恰在这里。这是呈现在黑格尔辩证法一般形式或标准形式中的情形,而在黑格尔辩证法的运用中,例如在自然哲学、精神哲学以及精神哲学的诸分支科学中,也是这样的。

四、神、人与历史


按照前面所说,黑格尔为了成就其“无限的形式”,他的辩证法必须从理念出发,让理念自身展现,这样才不至于陷入康德式的主客二分的主观性;但是另一方面,辩证法形式的缘起是概念,而概念总是人产生的。尽管黑格尔把人看成是理念的显现环节,认为人承载着存在,内包着神性,尽管人的意识也就是神的自我意识,但人毕竟和神是有区别的。这样,在黑格尔辩证法中就存在着两个因素的张力:一个是整全、无限的实体——神;另一个就是实体通过人实现出来的自我意识,前者是实体,后者是知。尽管这自我意识作为知最终也是理念的自我意识或神的“启示”,但毕竟是通过人来实现的,它的意识形式发源于知性有限性。这就造成了黑格尔的辩证法作为理性的“无限的形式”在每一个因素都是肯定和否定的统一。从无限实体的角度说,他不能像斯宾诺莎的实体那样,自说自话,单纯强调实体自因。它必须在概念规定中有限化自己,才能证明自己是真理,但是有限化就是自身作为无限物的否定,所以可以说,它是在自身的否定中成就自己的真理。相反,从自我意识作为知的角度说,人总是通过有限的概念规定来进行认识,人只有真正意识到这种有限性并否定其有限性才能达到无限。所以和前面一样,他也在自身的否定性中成就自己的真理。肯定和否定的这种一体化在黑格尔的辩证法中构成一种关键的机理。这种机理实际上在逻辑学的开端上就已经被设置了。前面已述,这里不再重复。

上述的状况造成了后人理解黑格尔辩证法的两种可能性:一种就是把黑格尔(思辨)辩证法理解成神的证成,称其为神学的理性化表达,如费尔巴哈;另一种则继承近代主体哲学的精神,从自我方面挖掘黑格尔的遗产。就后者说,他们更为注重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特别是其中的自我意识学说,甚至用自我学说来概括黑格尔的辩证法。其实,黑格尔辩证法所讲的一面是人的活动过程,即人不断异化(否定)自身又在异化中保持同一的过程,另一方面又是神不断显现自身并在显现中确证自身的过程。比如,逻辑学从存在到本质到概念,既是自我意识逐步提升的过程,也是神逐步显现自身的过程。只不过前者是自下而上的,而后者是自上而下的。但在黑格尔那里,自我意识的提升过程,同时也是人的神性的展现过程,神性的展现和神的自身证成是一致的。黑格尔是巧妙地把它们融汇成了一个逻辑过程。

现在的问题是,上述那种人神融合的思路尽管能说得通,但是在具体的构造中就会产生很大的困难。具体说,作为一般形式的辩证法的黑格尔逻辑学的那些概念环节及其发展顺序等,是从哪里来的呢?这就涉及辩证法的具体规律如何被构筑的问题。如果承认神为主体,辩证法是神的发展和展现,但是神不会构筑辩证法,只有人才通过创造概念构筑了辩证法,没有概念规定也就没有辩证法。所以辩证法不能直接来源于神的启示。但是反过来说,辩证法尽管通过人来创造、构筑,但是人有主观性,仅仅在人的范围内很难摆脱主观性。所以辩证法也不能直接来源于人的认识。那么辩证法的构筑应该以谁为准呢?这就需要一个既表现理念或神意又是人的创造的客观性的平台,这就是历史。历史固然是人创造的,但人的创造活动所成就的并不是人的主观性,而是理念的客观性。反过来说,历史尽管是理念的显现,但是它是通过各种偶然性的显现。可以说,历史的必然性显示了神的基础性和人的创造性的统一。换句话说,历史既是神、理念的显现过程,又是人在创造和消解活动中逐步实现自身神性的过程。黑格尔正是在历史的平台上,找到了其辩证法发展路径的端倪。在对历史进行概括、总结和沉思的基础上,构造了他的逻辑学。在这里,哲学就是密涅发的猫头鹰,只有黄昏才起飞,逻辑起于对历史的思辨思考。但是这并不等于说逻辑服从历史,而毋宁说是历史是逻辑得以建构起来的契机。由于黑格尔的根本目的在于以其“无限的形式”成就绝对真理,所以他更为注重从形式上建构范畴的体系。在他看来,历史与逻辑尽管都是理念的显现,但前者是时间中的、带有偶然性的显现,只有逻辑才纯粹地表达了这种显现之理。

关于人、神及其与历史的关系等问题,在黑格尔之前的德国哲学家已经有所考虑。比如康德就认为历史是个全,是本体和现象、自由和必然的贯通和谐,遵循着自然合目的性原理。谢林则认为,历史是通过人的自由活动形成的,但人的自由活动往往带有偶然性,而历史是有铁的必然性的。人尽管创造了历史,但历史的规律却不是人所设计的。这样,人的主观自由活动和历史规律就成了一种张力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二者是不能相互包含的,从一个推不出另一个,不仅如此,二者也是不能互相决定的。如果认为历史必然性决定人的自由活动,那就是宿命论;反过来说如果认为历史规律是人设计的,那么历史就成人的推论过程了。所以谢林认为只能设定它们二者是预定和谐的。这实际上是秉承了莱布尼兹的观点,并把它上升到了一种目的论原则。这种和谐说认为历史规律和人的自由活动之所以和谐在于它们有一个共同根——神。历史发展和个人的自由活动都可以归结为神的活动,实体的活动。这个思路对黑格尔也是适用的。

如果我们联系到马克思,马克思并没有黑格尔那种要建立绝对真理的兴趣,当然也没有兴趣去寻找能够表达绝对的“无限的形式”,因此从神出发构建绝对显现并证明自身的体系是根本不需要的。这决定了马克思的哲学是从人出发的。正像前面所说的,从人出发必然涉及人的有限性和主观性问题。由于没有神这个无限物,那么“自由”就成为一种内在的无限物,因为没有无限的意识,人对自身的有限性是无法意识到的。这样,马克思的辩证法所处理的就是人在其活动中实现自由的过程。我们知道在黑格尔那里,自由是脱胎于神的,神是自我决定者,而自由是“自我决定”这个属性或本质,自由不是实体,神才是实体。黑格尔讲到人的精神哲学的时候也讲到自由是意志的理念,是历史的目的,但是这实际上都是神自身证成活动的客观性环节。人实现了自由,也就是实现了自身的神性,因而是神的本性的彻底贯彻。但黑格尔又认为,神仅仅达到客观性是不够的,还不足以成就他的真理性。神的真理性证成的最高环节是绝对的知,因为只有绝对的知才是神本身的确立。对黑格尔来说,客观精神特别是历史实现的是现实的自由,但是在这个时候,神是隐而不显的,只有到了绝对的知、绝对精神,神才坐了主位,直接变成了对象,表明只有神才是前此一切包括历史目的、自由所以可能的真理。但是,在马克思这里情况就不一样了,人是实体,自由是人的本性,因而人的活动也就成为马克思辩证法的内容。

但是,马克思和黑格尔一样,并不把人理解为现成的,而是理解为一种生成活动。如果把马克思的人学理解成这样——认为人都是现成的人,然后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实践活动,由此创造了历史——那就和马克思之前的抽象人学无异了。在马克思那里,人的活动对人来讲是有否定性、异化性的,它所否定的就是人的主观性。所以这种活动不是成就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人主观目的实现的手段。相反,它是社会历史性的,它既塑造着人也塑造着历史。在这个意义上,马克思与黑格尔有很多一致之处,最重要的一致之处就是为了防止抽象主体或主观性的泛滥,都诉诸历史或历史性的活动。但是,正像前面所提到的,黑格尔的基本目的是想证明神的真理性,他有宗教(新教)情结,认为只有将神和人统一起来,神才证明自己是全智全能的,同时人也得到了解放。在人神的分离状态中,神也不能证成自己,人也无路得到解放。但马克思认为这个路子是行不通的,人的解放只能靠自身的活动。思路不同,造成了尽管他们都诉诸历史性的活动,但他们所关注的重点是不同的。黑格尔所关注的是对神、理念的意识史,换句话说是对人本身的形上本性或神性的认识史,包括神学与哲学的历史,尽管这些认识都是受各种历史条件制约的。因为在他看来,历史上某种观念盛行,某些范畴起引领作用,比如古代存在概念的出现、中世纪自由概念的出现、近代主体概念基础上的自由概念的盛行,都不是个人决定的,而是表达了理念发展的逻辑。黑格尔是想成就他的逻辑(无限的形式),透彻地解释世界。反过来在马克思那里,观念的关系尽管反映历史必然性,但它不是最终的,人在社会历史性的活动中形成的物质关系才是最有决定意义的。因此他更为注重物质活动发展的历史。如果说,对于黑格尔,第一学科是神学或哲学的,那么对于马克思来说,第一学科就是经济学的。应该说,马克思对历史规律的探讨,正是在此基础上,从以前的通过对意识发展规律的探讨变为对历史中展开的实践活动中诸要素的客观关系的探讨,最终形成了其历史唯物主义。从人、人的活动出发,上升到历史的唯物主义,表明马克思区别于其他主观性人学学说,达到了真正的客观性和真理性。反过来看,从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看待马克思的人学,可能得到某种更为客观和深刻的理解。

余  论


一般说来,当代哲学家由于处于启蒙和现代化所带来的弊病逐步显露的时代,所以偏重强调人的自由活动。这样,他们的辩证法基本上是人学的,强调异化、否定,成为这种辩证法趋势的核心特征。实际上,历史中人们过多地受到外在强制时,人们就会注重个体自由。当前资本主义生产逻辑所产生的对人的压抑,建立于这种逻辑基础上的制度对人的压抑,也使人们更为注重自我,注重否定性,人们注重打破这种现存的东西,是可以理解的。与此相应,启蒙和现代化所秉持的理念也遭到了人们的批判。人们不再热衷于论证这种理念的合理性,而是过多地把资本主义生产逻辑所产生的弊病归结为这种理念的体系。这样,对现存事物的否定就和对理论体系的否定联系在了一起。人们认为黑格尔过分强调同一性、肯定性、普遍性、逻辑,等等,贬低了差别性、否定性以及逻辑所指谓的现实内容。但是,好多对黑格尔的批评,实际上是建立在没有充分估计黑格尔辩证法的复杂性的前提下形成的,略显偏颇。这种偏颇不是由人们的理解力或认识水平造成的,而是由人们给时代开出的药方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人学和批判立场造成的。其实,即使在这样一个批判的时代,同一性、普遍性也是需要的,否则,时代可能走向主观性泛滥、个人主义盛行的境地。所以,冷静地思考一下黑格尔的辩证法是有意义的。

本文原载于《社会科学战线》2020年第3期

责编|马大力

网编|陈家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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