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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颖超与新中国首部《婚姻法》

 龙泉清溪 2020-07-15

晓何

区公所门前的青年男女

1947年11月,邓颖超带领工作组在河北阜平县二区细沟村参加土地改革复查工作。她住在区公所隔壁,-连几天都看到-对青年男女在区公所门前徘徊,眼里满含泪水。邓颖超走过去一询问, 才知道这是大沙地村的一位男青年和水泉村的一-位女青年,他们自由恋爱想结婚,可家长不同意,村里人也看不惯,阻挠他们结婚。区公所的同志听了村里一面之词,不让他们登记结婚。邓颖超对他俩说,男女青年自由谈恋爱,反对家长包办婚姻,这是进步行动,政府应当支持。她陪这对青年走进区公所,说明情况,区公所马上给他们办理了结婚手续。1948年3月,邓颖超在阜平县二区召开了一次婚姻问题座谈会。她指出,婚姻问题不仅仅是男女双方的问题,而且是一一个涉及最大多数人的社会问题。中国的婚姻状况普遍存在包办婚姻、买卖婚姻、从一而终等不合理的现象,我们要废除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大力提倡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同时也要看到,婚姻自由是个新事物,对社会是一个大的冲击,不要大惊小怪,要善于将其引导到正确方向上来。总之,对群众的婚姻问题定要慎重处理, 坚决不能草率从事。

刘少奇提议起草《婚姻法》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中共中央在河北省平山县西柏坡村召开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会上,邓颖超代表中央妇委做工作报告。关于婚姻问题,她强调了两点:其一,婚姻制度是和社会制度、经济制度密切联系的。解放区的民主政权早就实行婚姻自由和婚姻自主政策,但过去是孤立实行,引起一些不良后果,执行婚姻自由政策应该与生产结合。其二,干部婚姻问题是社会婚姻问题的一部分, 同样应实行婚姻自由政策。只要合乎法律手续,不要随便干涉人家的婚姻。10月5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闭幕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做重要报告。他在报告的最后部分专门讲到了婚姻法问题。他说:“婚姻问题是妇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近,我查阅了一些解放区政府颁布的婚姻条例,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封建婚姻的旧传统。新中国即将成立,我们这么大的一个国家,要有一部统一的 《婚姻法》,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先准备一个草案,新中国成立后,送交中央人民政府,广泛征意见,修改审定后公布施行。”

 “婚姻自由”的争议

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婚姻法》起草小组,由邓超主持,成员有帅孟奇、杨之华、康克清、李培之罗琼、王汝琪等人。《婚姻法》 起草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平山县东柏坡。东柏坡是个群山环抱、只有十几户人家小山村,中央妇委借用了老乡前后两个小院。在起卓《婚姻法》前,邓颖超和中央妇委成员做了大城的调查研究。当时在山西、河北察哈尔等省已解放的农村中,婚姻案件占民事案件的比例,低的占33.3%,最高的达99%。在北平、天津、西安、哈尔滨等已解放的城郊,婚姻案件少则占民事案件的1.9%多的占48.9%。在婚姻案件中,离婚及解除婚约的,在上述农村中平均占54%,在城市或城郊,少则占51%,多则占84%。离婚原因主要是包办、强迫、买卖婚姻,虐待妇女、重婚、通奸以及遗弃等。女方是原告,提出离婚的占58%~92%。当时争议最大的问题是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两个方面,如何体现离婚 自由是争论的焦点。

1931年颁布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第九条规定:离婚自由,凡男女双方同意离婚的即行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亦即行离婚。这一条,新的《婚姻法》要不要写进去呢?反对者认为,在农村离婚自由了,必定触动到一部分农民的切身利益,他们必然将成为反对派。另外一一种顾虑是,当时形势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进城了,怕进城以后些干部以“离婚自由”为借口,抛弃农村的原配。1950年1月初,邓颖超在中央妇委进一步时论《婚姻法》草稿的条文时说: “大家对婚姻自由的原则无争论,对离婚自由原则基本上无争论。但对一方坚持离婚可以离婚’这一条有不同意见。在政法、青年、妇女联合座谈会上,只有我和组织部位同志同意方坚持离婚可离,其余同志都主张离婚应有条件。邓颖超说:“我为什么主张不加条件,一方要离就可离呢, 理由是中国长期婚姻问题上停滞在封建社会,最受压迫的是妇女,买卖婚姻、妇女所受的痛苦最深。早婚、老少婚、包办婚姻是普遍现象,所以,一方坚持要离就让离,主要是根据广大妇女的利益提出。如加 上很多条件,恰恰给有封建思想的干部一个控制和限制离婚自由的借口。过去没有这一条,发生了很多悲剧。”邓颖超说的是事实。直到1949年全国解放前夕,封建的婚姻家庭制度在全国广大地区尤其是农村仍然普遍存在,种种封建婚姻陋俗严重地彤响着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地位的改善和提高。据山西省50多个县的不完全统计,1949年1月至10 月,由于封建婚姻家庭制度的迫害,发生命案464起。其中,妇女被直接迫害致死的占25%,因要求离婚不成而自杀的占40%,因在家庭中受虐待而自杀的占20%,因其他家庭纠纷而自杀的占12%。邓颖超认为,这些惨剧多因一方坚持离婚又不能离造成的。她强调,中央妇委考虑婚姻条例的每条内容,必须从最大多数妇女的利益出发,不能从一-部分妇女的利益出发,更不能为了限制少数男人喜新厌旧,而放弃原则,对多数妇女不利。大家经过反复讨论,充分考虑了封建婚姻习俗漫长历史存在的现实,最终采用了“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经区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调解无效时,亦准子离婚”的条款。

中国首部婚姻大法

1950年1月21日,邓颖超将中央妇委起草的《婚姻法》最后草稿送交中央书记处审阅。1950年4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出台的第一部基 本法。该法于1950年5月1日正式公布实施,共8章27条,内容涵盖婚姻家庭的各个方面,废除了包办强迫、重婚纳妾、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建立了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新的婚姻制度,在新中国历史上具有重

要意义。正如邓颖超所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是中国几千年来没有过的一个婚姻大法。 ”《婚姻法》诞生后的上世纪50年代初,婚礼仪式简朴却又不乏革命浪漫情怀,新人讲讲“革命婚史”、唱上两支“革命歌曲”,表明今后为了革命事业努力工作、互相进步的打算,是婚礼上常见的节目。50年代中后期,又增添了向毛主席像鞠躬的内容。当时的结婚证上,还有介绍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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