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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容忽视的隐秘角落

 收藏秋天 2020-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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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孔冠男、王莹娴    来源:青春检影

“幸运的人一辈子被童年治愈,

不幸的人一辈子都在治愈童年”。


最近网剧《隐秘的角落》火遍全网。该片制作精良,审美高级,呈现的效果非常惊艳,色彩浓烈又充满阴郁,构图十分巧妙,静谧中带有一种窥伺感;

被人津津乐道的还有配乐,关键时刻的背景音乐每每都恰到好处地烘托悬疑感,以及剧情可能涉及监护教养、童年经历等社会问题引发了大家广泛的讨论。相关细节与隐喻的解读一时大有雨后春笋之势,好不热闹。

而当你对几个“坏小孩”的成熟心智细思极恐时,请不要忘了,现实中的某个隐秘角落,也有一群特殊的未成年人可能需要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的及时补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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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坏小孩

《隐秘的角落》改编自知名推理作家紫金陈的小说《坏小孩》。本文中,“坏小孩”朱朝阳本身是一个“好孩子”,成绩 优异,聪敏好学。然而同学的欺侮、母亲的偏执、父亲的忽 视让他养成了孤僻内向的性格。两个“坏小孩”严良和普普介 入他的生活之后,三个人的人生逐渐失控。剧中的朱朝阳对 妹妹见死不救(原著朱晶晶是被朱朝阳推下去的),同严良、 普普敲诈勒索三十万;严良、普普在福利院中即使霸凌的受 害者,却也在后来成为了施暴者······

三小孩一系列极端行为的诱因是什么?

称职监护人的缺位(严良、普普)

亲子关系的失衡(朱朝阳)

父母的过分溺爱(朱晶晶)

诸多研究表明,在青少年社会问题中,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家庭教育不当已成为未成年人不良行为乃至犯罪行为的重要诱因。

在家庭暴力行为的家庭中成长的未成年人往往表现出极度自卑、缺乏安全感,或已潜移默化习得暴力习惯,甚至对更弱者挥刀相向;父母的忽视或疏于管教、过分控制等,都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良好价值观的形成。

《隐秘的角落》中展现了数个畸形的原生家庭中出现的“坏小孩”:

 “坏小孩”


朱朝阳


心智成熟却内向不合群的朱朝阳所面临的的是单亲家庭,脆弱但又控制欲强的母亲,漠不关心的父亲,亲子间正常的精神交流与价值引导几乎不存在。


普普


自小生活在福利院的普普更是缺乏父母管束与亲子温情。在福利院被猥亵和暴凌的童年经历诱使她将暴力照搬到了更弱者身上。 

恶的链条似乎从家庭出发,不断向外延伸。倘若有更好的监护环境,比如严良被善良的民警老陈申请监护。恶的循环能否在这一环终止?



恶的循环能否终止?

民法典


民法典中【监护】一章共14条(第26条至39条),新增的几条特色条款如“申请监护”和“临时生活照料”,对加强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申请监护】


剧中老陈申请当严良的监护人就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临时生活照料】


这也是本次民法典修订的一大亮点,也在今年的武汉疫情期间得到现实映射(武汉疫情期间一名脑瘫生活无法自理的孩子在父亲被隔离治疗期间,因无人照料死于家中)。

《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藉此,希望武汉疫情期间的悲剧不再重演。


未成年人暴力犯罪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

犯罪者回归

童年的不幸使得“稚子之恶”貌似情有可原,但对于未成年人的霸凌乃至犯罪行为决不能因此被“轻轻放下”。

近年来,面对未成人暴力犯罪问题出现,公众的怒点每每“易燃易爆炸”,要求降低14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大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之势。

对于未成人犯罪者重返校园和社区,受害者亲友乃至一般民众都表示愤怒和难以理解。虽然法律提倡教育和惩罚相结合,但对犯罪者回归的还是难以令人完全接受的 (参见12岁小学生弑母案中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释放返校读书遭群情抵触)。

就民众的一般认知而言,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即便是激情犯罪,完全逆转某些未成年人犯罪背后的反社会性格非在一朝一夕之际。

在这种认知下,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重新回归社区、学校开展生活学习对一般民众而言是难以接受的,毕竟谁都害怕下一个刀口所向的是自己的孩子或者是自己。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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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呼声很高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有用吗?降到13周岁?12周岁?要是还不行,降到几岁才能完全禁绝未成年人犯罪行为?

诚然,通过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以让不少“坏小孩”得到应有的惩罚,可以安抚本案的受害人,对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但这作用是好比屠龙之技还是蚍蜉撼树呢?

台湾之前有部剧叫《我们与恶的距离》,里面有不少关于罪与罚的经典台词:

——“解决伤害最好的方法是 善后与预防。”

——“难道把这些人全部抓起来,把他们都杀了,让他们消失在这个世界,这个社会会变得更好吗?不会,因为还会有下一个‘他们’。”

——“精神病人上新闻都是这些犯罪原因,可是你有没有想过,明明失业、贫穷、药物滥用,这些更容易导致犯罪。”

我们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确定,不仅应考虑未成年人生理心智双重成长的客观现实,还要遵循刑事立法所特有的原则标准,从刑法的谦抑性和人道性出发,而对未成年人涉嫌违法、犯罪的处理更趋轻缓化和教育预防专业化,应当是当下未成年人刑事政策的总体趋势。


“幸运的理由总是相似,不幸的原委却各有不同。但并非所有童年不幸者都会打开犯罪的潘多拉魔盒,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也不能完全扣上潘多拉的魔盒。” 



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现实,大众朴素情感的道德的诉求推动着法律的不断完善。但法律制度的完善从大了说关键要符合实际符合当今社会现状,往小了说要遵守法律精神依照法律解释,不能因为极端未成人暴力犯罪个案就否定了整个与该案件相关的法律,失去稳定性的“法律”不能称之为“法律”。


反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虽然我们坚持不应当降低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起点,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未成年犯罪者的严重形势听之任之,而是希望国家通过制定青少年保护法规,适当惩罚、侧重教育和保护的方式进行引导,以防止其继续实施危害行为。“不支持下调年龄,就是在支持未成年犯罪者”的表述除了表达愤怒情绪外没有任何实际性帮助。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个年龄都不会下调,那我们何不提出切实可行的惩罚和预防机制?


社会反馈与预防机制


我们真正要解决的,是如何拥有一个运行良好的社会反馈与预防机制,也就是你犯罪了,就一定会受到相应的惩罚, 并要接受强制教育,以达到约束和警示作用。同时,对于缺乏监护、缺乏教育医疗等基本生存要素的情境,社会保障要及时补位,防止在某个隐秘角落“稚子之恶“的悄然滋长。 



成年人犯罪,法律上都有相应的刑法定罪处罚,但在未成年人犯罪上,我们缺乏一系列针对性的教育、预防和惩罚措施,社会反馈机制更是近乎“失声”。



未成年人犯罪现行处罚机构

具体地点:少管所、工读学校

有效性分析

目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机构,主要是收容教养的执行机构,以少管所和工读学校为主,其中少管所基本不收容16周岁以下的少年,所以13岁以下的,都是去工读学校继续教育。

目前工读学校存在的问题是,关于工读学校的规范性文件都源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在适用的“有效性”角度而言有待考证;实践中工读学校管理上虽然比常规学校要严格,但其它方面基本没有太大区别,学生平时住校,周末就可以回家,且学习年限仅2年。

两年,这么短的期限,是否能达到扭转“人性之恶”的教育效果,十分令人存疑。对于那些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不宜留在原校学习,但又不宜劳动教养或判刑的青少年来说,两年确实够了。但如果杀人抢劫呢,还能算是轻微犯罪行为吗?

因此,对于工读学校规定的丰富和完善是预防未成人犯罪者再次犯罪的一条必由之路。当然,仅仅有工读学校也是远远不够的,心理矫治,社区性保护,包括禁止令、赔偿损失、罚款、赔礼道歉、训诫、社会服务令、责令父母严加管教、假期辅导等多种多样的措施,多种措施相结合才能更好地预防犯罪。

“蓝蓝的天空银河里/有只小白船/船上有颗桂花树/白兔在游玩/浆儿浆儿看不见/船上也没帆”

在《隐秘的角落》拍摄花絮中,有这样一幕场景:

工作人员带着脏脏的普普出去买吃的,路上遇到一个和她年纪相仿的小流浪汉,脏脏的模样,破破的衣服。以为同是小流浪 汉的普普遇到了好心人,怯怯地来问能不能给他也买一点吃的。剧组工作人员吓了一跳,说“不行”。小男孩被拒绝后很礼貌地说了句“不好意思哦”,继而赶紧离开。普普说:“他可能和我、严良一样,在这个戏里面。”

这一刻剧情和现实之间的壁垒似的确有些模糊不清了:在现实里,普普不是流浪汉; 但在现实中的某些隐秘角落,确有一些小孩在流浪。他们不都是“坏小孩”,但他们都生活得不好,谁也不敢保证他们会不会由此变成坏小孩。

我们无法替受害者原谅,但是社会有责任来教育和感化,社会也应该让阳光照进更多的隐秘角落。

我们到底是相信“一个人是不会改变的,他只是越来越接近真正的自己”还是“只要惩罚、教育和感化到位,即使坏小孩也能被拯救”? 


2018


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校园性侵问题发布一号检察建议。 


2019


《未成年人保护法》拟修改草案详细列举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要履行的十项监护职责以及十一项不得实施的行为。


2020


《民法典》颁布,着重强调了对未成年人的教育义务和监护职责。 

正如《隐秘的角落》结尾说的那样,我们对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法律保护从未停止,我们一直在路上。世界先由我们来守护,孩子,“你可以像相信童话一样”,“在那遥远的地方/闪着金光/晨星是灯塔/照呀照得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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