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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工程款的权利是否能转让给第三方?

 孤舟独钓88 2020-07-16
收取工程款的权利是否能转让给第三方?

【本案为最高院真实案例】

西岳山庄公司将华山假日酒店发包给中建三局三公司修建。施工过程中,三公司向西岳山庄发函告知:“现在我公司因改制重组的需要,欲将我司对贵方所享有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建发公司”;施工将近一年,三公司与西岳山庄解除了施工合同,退出了施工。

合同解除后,从三公司取得工程款债权的建发公司多次向西岳山庄催收2300多万的工程进度款,催收无果后将西岳山庄起诉到法院。

西岳山庄认为:(1)依据合同性质,涉案合同债权依法不得转让转让时涉案工程项目根本不具备结算条件,三公司与西岳山庄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确定,西岳山庄仅在回执上注明收到该通知并未同意其转让行为;(2)建发公司作为《施工合同》以外的第三人,既不是合同约定的施工方,也不是该建设项目的承包人,因此建发公司对涉案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于法无据。(以下为第2页)

最高院作为二审法院,最终支持了建发公司的请求,判决了西岳山庄应当向建发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进度款,并支持建发公司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下面将最高院的审理意见呈现如下,希望能给到你启发:

(1)本案中,三公司履行了部分合同义务,取得了向西岳山庄请求支付相应工程款的权利转让行为发生时,三公司的此项债权已经形成,虽然双方对债权转让的金额有争议,但并不影响债权转让的效力,且债权数额后被本案鉴定结论所确认。西岳山庄接到三公司的《债权转移通知书》后,并未对此提出异议,法律、法规亦不禁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债权转让毋需征得债务人同意。建发公司基于受让三公司的债权取得本案诉讼主体资格。

(2)建设工程款具有优先受偿性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属于工程款债权的从权利,建发公司基于受让债权取得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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