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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4:你与所种的兰花是什么关系

 第一香笔记 2020-07-17

编者按:该话题是由中国科学院植物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植物学会兰花分会理事长、中国野生植物保护协会兰花保育委员会副主席、《植物分类学报》编委罗毅波博士在长沙兰花学院第一期兰圃班学员群里就《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征求意见稿)》发起的讨论。

罗毅波:大家可以先关注一下国家要保护的兰花与我们自己养的兰花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 

发言选录1恐怕第一个影响就是对传统买卖观的颠覆,不买卖下山草,养好手中兰花!

发言选录2是的,影响最大的肯定是以采兰补贴家用的非常弱势的普通的兰农。给他们出路是个难题。当然,还有就是规模化驯化下山兰的,影响也非常大。

罗毅波:现在是征求意见阶段,有什么意见可以汇总后递交,也可以单独递交。大家可以就这个条例的落地实施对各位兰友可能带来什么影响进行讨论。正面影响、负面影响都可以讨论!

发言选录3保护野生兰花资源功在千秋,也有利于发展兰花产业和兰花科技,下山兰不能卖了,手上若有取得合法养殖经营权的稀有品种更加宝贵值钱,科学繁殖新种是必然的趋势。

发言选录4作为普通兰友,主要是做好应对之策。

发言选录5保护资源刻不容缓。利用好资源要同步进行。 

罗毅波:大家可以先关注一下国家要保护的兰花与我们自己养的兰花之间是一个什么关系?如果这个名录实施以后,你家里养的兰花都是合法的吗?

发言选录6选育的下山优良品种如何取得合法权利?

发言选录7以后养兰花是不是还需要办证件了?那到时候需要鉴定机构鉴别是否下山兰?

发言选录8如果同娃娃鱼之类比较,以后随意挖下山兰,买卖下山兰,养下山草都是非法的,但短期实施起来有难度。

发言选录9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个人意见!

发言选录10如何保护好野生资源,同时如何取得已下山的兰花合法权益。

截屏

罗毅波:这样说可能太抽象了。我们以春兰为例,这个条例里面是将春兰列入到名录里,那么春兰这个物种就受到保护。但物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名称,具体如何保护呢?我们可以看物种是一个一个不同的种群组成,种群又是由一个一个个体组成的,这些个体就构成了春兰这个物种具体保护的可操作的对象。我们家里养的兰花也是一盆一盆的,每盆里面有一个个体或几个个体,所以我们养的兰花具体到操作层面,也是个体。但满山遍野的春兰个体和我们家庭里面阳台种植的个体有一个根本性的不同,就是我们家里种植的个体我们都有一个名字,而漫山遍野的春兰个体是没有名字。那么这个有名字的个体就称为“品种”。春兰这个物种包括该物种组成的众多个体,都是大自然的产物,只能属于国家或全人类,不能属于任何私有个人或机构。但品种就不一样,品种是人通过各种手段产生的符合人们一定消费需求的特殊个体,这些个体是可以为私有个人或机构所拥有的。

发言选录11那么只能养名品。已经注册取名的,而那些没有注册取名的兰花何去何从?

发言选录12现在的个人养兰爱好成了一个复杂的问题!

发言选录13根据我的判断,实际上国家要保护的是一个种群,而不是你家里的一个品种!所以,操作层面,千家万户百十来盆的有名字的兰花,应该还是可以养并且交易的。国家需要堵住的是恶意采挖野生资源进行驯化牟利的行为。不知道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

发言选录14我觉得养野生兰,如同养野生动物一样。国家立法初衷也是为了保护濒临灭绝的野生物种资源,为了大家的、子孙的、国家的、人类的共同利益。实行采集证制度,不是国内首创,而是借鉴了北美、北欧、西欧的可行有效经验。因此,个人认为,这于国内野生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是一大进步,如果实行得好,对兰花资源保护和产业有序发展有百利而无一害。如果任由现状继续,野生兰花也就很快断送在我们这一代手上。

美、加资源极度丰富,但他们采集野生商品菇、狩猎都要凭证,且费用不薄。采猎者还必遵守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则,否则重罚没商量。

回想到那些黑心商贩,为攫取独品,疯狂收购野生兰花,诱使农民扫地式摧残劫掠,却在一大车兰花中仅取几株的行为,新法的出台是把利剑,可惜太迟。

类似的案例,在国内不少。比如前些年云、川一带松茸出口利丰,野生松茸被无序采贩,政府后知后觉,一直没有实行有效管理,结果仅十多年工夫,大部分资源便消失无影,断了不少人的生财之道。唯有西藏实行地方自治,严惩汉人违规者,才使松茸一息尚存。

发言选录15兰花爱好者、大玩家们一定得有长远眼光,大格局,不要因追求自身暴利而断大家的后路。

罗毅波:这是一种理解,但国家如何实施还不知道,但你可以将你的理解提交给国家林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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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在罗毅波先生的系列提问下展开了一场有益的讨论,让广大兰友获益匪浅。只是以群为讨论面显得有点小,故建设性的建议采集就会受到限制,针对这些问题的存在,一定要大范围地展开讨论,最后把呼声最高的,最关切民生的问题或解决办法呈现给林草局,让他们最终定夺或制定一套最佳解决方案。

有好的建议才会出好的管理方案来,如是既划出了红线又保护了资源不被盗采滥挖这才是立法的根本。人说法不责众,但随着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逐步落实,大众必须要受到法律的约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一切步入正轨循规蹈矩后这才会有美好的未来。

未来兰花爱培者与产业化生产者,都将面临品牌化发展的问题,以前对野生资源想怎么搞就怎么搞即将一去不复返。野驯单位或个人要取得资格,也将成为事实,这是发展大方向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

我们知道非科技的兰花铭品不管新老都是从野生资源中选育出来,这里最早出现的春兰铭品名称是“青钱梅”那是顺治年间的。顺治元年(1644)距今(2020)376年。历史沉淀最长的是是清代康熙年间的,距今亦有三百多年,像春兰“玉梅素”。康熙年号启用时间(1662-1722年)。即1662年为康熙元年,至今有358年。后面还有像乾隆年间选育的春兰“宋梅”与蕙兰“程梅”、“蜂巧梅”等,往后年年有铭品选出。这些铭品都记录在江、浙春兰与蕙兰的传统铭品介绍中,可见历史之悠久。由于历史上国家并没有对兰花立法保护,那么自然选育人也就不存在非法的问题,以此类推,顺延至近四十年的兰花选育中,还是由于国家没有对兰花进行立法保护是否可以理解不存在非不非法为约定俗成?那么在没有法律依据,在没有参考的情况下兰花的采挖选育是否可以理解为不存在违法行为?

当然,国家出台政令法规对兰花进行保护,这是否是以实行时间点为依据来划红线?以落实到细处的法规来执法?如是,那么在政令与法规尚未出台之前是否就是不知者不罪?滥采滥挖固然有错,但尚不知道触碰了哪条法令法规,因此,可否有弹性地面对前面所存在的问题?

我们知道大乱才会导致大治,2020年抖音、快手等网络或直播平台,疯狂展示对野生兰花资源的售卖,已经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在中央领导人的批示下各级政府与媒体平台统一行动,发出历史上最强音,呼吁对野生兰花资源进行保护,并对“刚下山”、“下山兰”、“下山新品”、“野生兰”、“野生”、“原始”、“原兜”关键词强行管控。不仅如此,还责令各个地方对区域内挖草人、售卖野生兰花的人进行摸底登记,可见这是为政令法规落地做准备的。

有政令法规出台与兰花接触的人才会有学习的机会,在此之前双眼一抹黑什么都不知道也就在所难免,这是情有可原的。当然,这只是我个人一厢情愿的想法。

最近,常有兰友来咨询手中已经栽培了野生兰花怎么办?扔了岂不是要浪费掉?这可都是花血汗钱买来的啊!还有已经选育出来尚未命名的新品怎么办?该何去何从?另外,一直从事野生兰花采挖的人们内心是惶恐的,他们中有些人还认为国家如果出台政令法律不给继续挖兰花是侵犯了他们的根本利益。总之,什么样的人什么样的想法都有,林林总总难以计数。

个人以为以前购买的野生兰花在政令法规出台之前,应该不是被执法的对象。大家不要恐慌更不要去丢掉浪费资源,安安心心地种着,在政令法规出台后不去买卖野生兰花便可。从野生兰花中选育出来的细花,抓紧时间命名登记注册,以方便取得拥有的合法手续。在政令法规出台时从事野生兰花采挖者在未取得资格证之前,建议还是不以身试法为好,不要以为山上的野生兰花就是你随手可拿的,这种根深蒂固的思想到了该改变的时候了。因为国家在行文上已经用了盗挖字样,这就是在给私自采挖兰花的行为在定性。当乱采乱挖到滥采滥挖的表述上升到盗挖时,这可以理解就是一种偷盗行为了,偷盗国家资源的罪名可不小,故一定引起大家的重视。

个人主义思想,在国家层面上那就是太过弱小了,再说了你也不占理,还牛逼哄哄的。在中国的土地上一切大自然中的东西都不是个人私有的,都是国家的。就连立锥之地那都是有使用年限的,更何况是盗挖资源了。

现在是大数据采集时代,每个人都不能为所欲为,做什么事说什么话都要三思而后行为妥。如是,既为自己负责,亦为家人负责!

另外,国家将出台法令法规对中国境内生长的104种兰科植物纳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这就是意味是全面禁令了,兰花爱培者所培育的兰花品种一般不会超过20个,是以带有芳香型地生兰为主如:春兰、蕙兰、墨兰、春剑、莲瓣兰、寒兰、红香妃、送春、四季兰、豆瓣兰、线叶春兰、秋芝、秋榜、绿兰、邱北冬蕙兰、兜兰、虎头兰、石斛等。我只能想到这么多了,像蜜蜂兰、虾脊兰、大根兰、水晶兰兰花爱培者一般很少去种。石斛观花品种栽培的还有,非观花品种主要是药用,所以兰花爱培者知道但无法全面,这只有做兰花分类学的才更清楚一些,如果让他一口气列出104个品种名称恐怕也难做到,因为其余的80多个品种,市场上不见流通根本接触不到,不识其形态也在情理之中。20200716日万云坤于国香居

说明:本文配图是蕙兰新八种“崔梅”两苗老草莳发6苗新芽长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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