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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奇葩!摩托车被盗没报案,连带赔偿8万元!

 少雍说交通 2020-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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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网络上报道了这样一个案件:

2015年12月1日,郴州一男子何某丢了辆摩托车,他没有去报案,自认倒霉了事。事情过了一年,今年一月份,何某突然收到法院寄来的起诉状。

原告在起诉书中诉称何某的摩托车将其撞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要求何某与驾驶人李某连带赔偿其损失11万余元。何某辩称肇事车辆一年前就已经丢失,并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车辆丢失证明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村委会无权开具此证明,故对何某丢失车辆的主张不予采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与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判决何某与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连带赔偿原告8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损失由李某承担。

其实,在本律师的执业生涯中,上述案例并不鲜见。由于一些车主的法律意识淡薄,车辆被盗后,没有及时报案和通知保险公司。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反而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案件,应当依据过错原则划分责任。所以,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以是否存在过错为要件。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与车主不是同一人的,一般由驾驶人承担责任,除非车主存在过错,比如明知驾驶人无证驾驶而出借,明知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出借等。

因此,车辆所有人对车辆有管理的义务,其应当谨慎的行使其所有权。在上述案例中,车辆被盗的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所有人是否属于未尽到管理义务?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抢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车辆被盗,车辆所有人已经丧失了支配权,车辆所有人已实际不能管理。所以被害人如果主张车辆所有人未尽到管理义务,致使没有资格的驾驶人(如未成年人)盗走车辆,驾驶车辆造成其损失,要求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会支持。

那为什么上述案例中,

法院判决何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呢?

其一,法院并未采信何某丢失车辆的主张。

其二,何某未能证实其没有过错。

何某丢失车辆后,并未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其向法院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因村委会不可能全面真实的了解车辆是否丢失,其没有权限作出应由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行使的职权。所以,何某提供的该证据不是书证,充其量只能算证人证言。而村委会与何某有一定利害关系,该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低,没有其他证据加以佐证,难以采信。

此外,何某未依法缴纳交强险,该车辆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何某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害人不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承担责任。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本律师在此建议广大车主一定要依法为车辆购置交强险

如发生车辆盗抢事故,不论被盗车辆的价值多少,均应该向车辆管理部门报警,避免类似损失的产生。

-E N D-

                                  文   by  湖南中郡律师事务所张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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