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商氏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境内商氏族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为省内全体商氏族人服务,为社会服务,接受中华商氏宗亲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尊宗敬祖,敦亲睦族,共谋发展。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联谊沟通商氏族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加强商氏族人的自身修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保护挖掘商氏文化遗产,帮助商氏族人,激发商氏族人创业、敬业、求知、求学的精神。 第四条 成立本会的目的:为山东省境内及山东籍外地宗亲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共谋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商氏宗亲联谊、传统文化研讨、经济交流和公益救助活动。 第六条 本会按章程吸收商氏族人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本会不涉及财物,举办会议和活动时,由参加会议和活动的个人缴纳费用,当次会议和活动使用,不留余额。 第八条 本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银行及个人借贷,和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区域内商氏族人,年满18周岁;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积极按章程为商氏宗亲服务。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宗亲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宗亲会授权发给会员证、徽章。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四)有对本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权,会员证和徽章需收回。 第十三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为本会的相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方面提供资助;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荐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加,调整和罢免; (五)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采取通迅形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半数以上理事联名申请,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委托会长、秘书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等相关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经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三分之二票通过生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修改时,本章程应经会长批准及时作相应调整;其他原因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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