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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商氏宗亲会章程(征求意见稿)

 商氏资讯 2020-07-18


中华商氏会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山东商氏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山东省境内商氏族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组织,为省内全体商氏族人服务,为社会服务,接受中华商氏宗亲会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宗旨尊宗敬祖,敦亲睦族,共谋发展。本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联谊沟通商氏族人,弘扬中华传统文化,增强民族凝聚力,加强商氏族人的自身修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弘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保护挖掘商氏文化遗产,帮助商氏族人,激发商氏族人创业、敬业、求知、求学的精神。

第四条 成立本会的目的为山东省境内及山东籍外地宗亲搭建一个交流平台,共谋经济发展和文化传承。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商氏宗亲联谊、传统文化研讨、经济交流和公益救助活动。

第六条 本会按章程吸收商氏族人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均不缴纳会费。

  第七条 本会不涉及财物,举办会议和活动时,由参加会议和活动的个人缴纳费用,当次会议和活动使用,不留余额。

  第八条 本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向银行及个人借贷,和为他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 会员

   本会由个人会员、团体会员组成。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会区域内商氏族人,年满18周岁;

  (二)承认本会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四)积极按章程为商氏宗亲服务。

  第十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宗亲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宗亲会授权发给会员证、徽章。

  第十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权;

  (三)有对本会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权;

  (四)有对本会重大事项的参与权和表决权;

  (五)有退会的自由权,会员证和徽章需收回。

  第十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为本会的相关活动创造条件,在活动地点、场所及经费方面提供资助;

  (四)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五)不得以本会名义从事违背本会章程的活动。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本会的执行机构是理事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会组成人员;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由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主持工作。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并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三)推荐本会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根据需要和情况变化,决定对本会领导成员的增加,调整和罢免;

  (五)审批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七)决定成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采取通迅形式召开。如确有必要,经半数以上理事联名申请,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必要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主持。理事会议的有效到会人数,不得少于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其表决须经与会人数的三分之二通过方能生效。

  二十 理事会委托会长、秘书长处理本会的日常事务工作。理事会下设秘书处等相关机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章程经20XX年XX月XX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三分之二票通过生效。

  第二十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修改时,本章程应经会长批准及时作相应调整;其他原因需要对本章程进行修改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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