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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孩子的抚养费怎么办?合格的父母会这样做!

 胡开盛律师 2020-07-18

导读:离婚对任何一个人来说都是件大事,离婚前可能要有一个分居的过程,在此期间双方已经生育子女的,一般情况下子女跟随其中一方一起生活。因此,有不少当事人存在很大的疑惑,在分居期间另一方是否要支付子女的抚养费?下面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原告高某青诉称:原告与被告2012年经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即于2012年4月9日登记结婚。2013年3月生女儿王某甲。因婚前双方认识时间不长,相互了解甚少,婚后感情一般。原告在生育女儿后,被告很少关心原告母子,在原告坐月子期间,被告借故家庭琐事大骂原告,虐待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在家里生活,原告在孩子刚满月40天时被逼迫带孩子离开,回到娘家生活至今,现分居已逾两年多。期间被告从未给过原告母女生活费,也没来看望和叫原告回家。

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由原告抚养并由被告承担抚养费每月800元,及2013年至2015年的抚养费20000元。

被告王某东辩称:原告所述结婚及生育女儿王某甲、无共同债权、共同财产及存款均属实。其他不属实。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同意离婚。但有夫妻共同债务4万元要求原告承担。婚生女王某东由被告抚养,不要求原告支付抚养费。

裁判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应当相互尊重,及时沟通、协商解决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双方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生活矛盾,导致双方分居两年有余。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同意,法院应予准许。

婚生女王某甲出生后一直随原告生活,故应由原告抚养有利于孩子的成长。

关于抚养费,结合本地基本生活情况,法院酌情以每月支付500元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被告应支付双方分居期间,王某甲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的抚养费14000元。

裁判结果

据此,准予原告高某青与被告王某东离婚;婚生女王某甲随原告高某青生活,被告王某东自2015年9月开始每月月底前支付王某甲抚养费5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被告王某东支付王某甲2013年5月至2015年8月期间的抚养费14000元。

案例评析

该案中,原告高某青与被告王某东从2013年5月开始分居,至起诉时已分居两年多,因此法院参照离婚后的500元/月的抚养费标准,判决被告承担分居期间的抚养费共计14000元。当然,如果高某青不提出离婚,仅要求支付分居期间的抚养费,法院一样会支持。

在实践中有不少当事人认为,双方未离婚的情况下,夫妻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仍是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不用支付抚养费,这样理解对吗?当然不对,如果一定要这样理解,真不是合格的父母!

双方分居期间实际形成了事实上的财产独立,各自控制着自己掌握的财产,财产状态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完全一样,父母一方形成了单独抚养子女的事实,仅让一方承担抚养费,这样势必会影响子女的利益,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因此,即使是分居期间,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仍要支付抚养费,合格的父母都会以子女利益为重,积极履行抚养义务,支付子女所需要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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