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星标,不错过当日会计税务新动态 认缴制作为一项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在实施后得到投资者们的普遍欢迎,涌入许多自然人(个人)创业者加入投资或创办公司队伍。但是关于认缴制的股权转让也会有一些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所以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关于认缴制下,自然人(个人)转让“0”实缴股份,是不是就可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永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实缴为0,其中陈先生占股20%的股份,相对应认缴金额为100万元的但实缴为0元,陈先生将占股20%的股份以0元转让给李小姐,股权转让时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00万元,无其他相关费用。 股权转让收入 首先核定陈先生转让股权的收入,按照上述案例显示其本次转让股权收入为0元,实缴资本也是0元,无转让所得,理应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收入。 对于陈先生本次转让股权,应核定其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就本案而言,永尚有限公司《资产负债表》列报的净资产(所有者权益)为200万元,陈先生拥有该公司20%的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为40万元。陈先生以0元转让其所有的股权,明显低于其所有的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这样操作明显不符合第(1)条的规定,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会被认定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 股权原值 本案中陈先生为认缴现金出资100万元取得相应股权,但因其出资额并未实际到位即实缴出资为0元,也即取得股权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为0元,因此其所转让股权的原值(不考虑转让费用)为0元。 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应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取得股权时的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200*20%-0-0(无其他合理费用))*20%=8万元 故得出陈先生应向税务机构缴纳8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总结 根据以上情况可以分析出,自然人(个人)在出售自己认缴制下占公司比例的股份时,如果以“0”转让收入转让,极大可能会被界定为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从而通过公司的资产信息核定自然人(个人)实际所占公司的净资产,一旦核实为净资产大于转让股权收入,就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所以认缴制下的股权转让,并不是想象中那么简单,会涉及法律、财务、税务等多方面的问题,大家要多加小心谨慎留意,避免税收陷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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