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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76岁老人将三个女儿告上法庭(原创首发)

 埂溪书楼 2020-07-18

    多年以来,李某桂的三个女儿向某兰、向某菊、向某香,均未履行赡养义务。在南溪镇政府、当地司法所的干部法律援助下,李某桂委托律师,诉至法院。云阳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对该案予以高度重视,近日,组织巡回法庭到金银村对此案进行了审理。据悉,庭审过程中,老人的三个女儿各执一词,就赡养老人人数,赡养方式和赡养费用等问题争论不休。最终,云阳县人民法院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对本案审理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向某兰、向某菊、向某香,从2020年7月起每月5日前,各支付原告李某桂生活费400元,原告李某桂因病住院,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由三被告平均分担。

  李某桂是金银村的村民,年轻时便无工作,在家务农,无稳定经济收入。现已经76岁高龄的李某桂,年迈体弱,身患肺气肿、高血压等多种老年疾病,且听力严重下降。“我在走访时,了解到李某桂的生活很困难。她是村里的贫困户,所住房屋属于C级危房,根据相关扶贫政策,近来她家的房屋得以修缮。”驻村干部杨春来告诉记者,自多年前丈夫去世后,李某桂独自住在南溪镇金银村的老房子里面。金银村的支部书记温定来介绍,李某桂生育三女,均已成家立户,分别买房居住在南溪镇和高阳镇的镇上,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然而三个女儿长期不履行赡养义务,李某桂独自居住,无其他收入,依靠每月低保费生活,极为困难。

  向某兰、向某菊、向某香三姐妹间嫌隙较深。据记者了解,二女儿向某菊的丈夫为上门女婿,因此,一方面,向某兰和向某香认为,母亲李某桂所住金银村老房子,将由向某菊来继承,所以赡养义务应由上门女婿承担,她们没有赡养义务,除非母亲同意将房子给两姐妹。另一方面,向某菊认为她一直在赡养老人,直至父亲去世,现在关于母亲的赡养问题,她认为都是父母的子女,大家应该都要履行赡养义务,而不是由她一人承担。在母亲赡养的这一问题上,多年以来,三个女儿坚持己见,不肯让步。金银村村支书温定来介绍,李某桂的这一案件,先是由亲友对其女儿进行劝说,然后,由村里的干部联系当事人,上门进行现场调解。甚至,当事人一同到南溪镇司法所,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参与下,仍然调解无果。在多方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李某桂只能通过请求法律援助来解决这一问题。

据南溪镇司法所所长扶腾介绍,根据程序需要,李某桂需要提交法律援助的申请,但由于本人身体状况较差,相关工作人员到其家中,开展法律援助的相关手续。之后,李某桂在南溪镇和司法所相关干部的帮助下,将案件委托给了诉讼代理人,由委托代理人代写起诉书,呈交至法院。近年来,儿女拒绝赡养父母的事情屡有发生。司法所所长扶腾告诉记者,当老人面对老无所依的情况时,应当尽量进行调解疏导,万不得已要走法律程序时,可联系当地司法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维护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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