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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与探讨|浅析疫情中不可抗力对信用证受益人的影响

 文俊企鹅 2020-07-18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许多外贸企业对信用证产生了质疑,信用证结算比电汇结算更加安全吗?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吗?受益人因为疫情迟发货或迟交单有什么保障吗?开证行能因此拒付吗?面对这一系列问题,我们浅析不可抗力对出口信用证影响。

一、信用证的安全性

国际结算方式有电汇、托收、信用证,对于出口商来说全额预收货款,先收款再发货是最为安全的交易模式,但是在国际谈判中,并不是所有进口方都能接受预付方式,相对于其他结算方式而言,信用证加入了银行信用,开证行具有第一付款责任,相较单纯商业信用已降低收汇的风险。

二、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UCP600第36条规定“银行对于天灾、暴动、骚乱、叛乱、战争、恐怖主义应为或者任何罢工、停工或其无法控制的任何其他原因导致的营业中断的后果,概不负责”。从上述条款可解读为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三、出口商延迟发货交单

UCP600中不可抗力是保护的开证行超期付款,如果信用证约定交单的效地为开证行,境外开证行因新冠疫情的不可抗力暂停营业,则开证行可无需付款。

如果信用证约定交单的效地为出口国银行,出口商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将单证相符的单据交单至境内银行,开证行因不可抗力没有及时收到单据,则开证行仍需付款。

所以受益人还是要在信用证约定的效期内有效交单至效地。因延迟发货延迟交单造成的不符点是没有保障的。

四、开证行拒付

根据UCP600开证行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延迟付款甚至拒付无需承担责任。

综上四点,受益人必须要按时发货交单,如果做不到要及时要求进口方进行信用证修改;如果可以选择开证行,务必要求进口商选择资信较好的开证行;尽量要求效地选择出口方银行。

本次疫情对于出口外贸企业带来了很多冲击,面对不可抗力,受益人尽量在信用证框架内做到让开证行无可挑剔,才能为自身的业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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