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财政部一口气发布了与新收入准则相关的三个应用案例!话不多说!直接上图! 预计对2020年会计科目考试和CPA综合阶段考试均将产生重大影响! 不知道屏幕前的你们还记不记得收入确认的“五步法”模型呢?我们先回顾一下! 第一步: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第二步: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第三步:确定交易价格; 第四步: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第五步: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本次发布的3个案例,与第二步和第五步息息相关。 下面是斯尔教育专业团队的独家解读,助你分分钟GET重点!! ● 案例一 定制软件开发服务的收入确认 内容摘要: 公司与客户签订开发定制化软件系统的合同: 1.1 基于安全考虑,软件开发过程全部在客户内部模拟系统中进行,成果不可转存至其他电脑。 1.2 客户无法利用开发过程中形成的程序和文档并获取经济利益。 1.3 如果公司被中途更换,其他供应商无法利用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需要重新执行。 1.4 分阶段付款,预付款、里程碑验收、终验阶段付款比例分别为5%、65%、30%。 1.5 如公司违约,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 案例二 保荐服务的收入确认 内容摘要: 公司与客户签订保荐服务的合同: 2.1 提供核查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及出具保荐意见等保荐服务. 2.2 签订合同后支付10%保荐费,在IPO申请被受理后再支付50%保荐费,其余40%保荐费在IPO完成后支付,已支付的费用无需返还。 2.3 保荐人的工作底稿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 2.4 如果因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企业无权收取剩余款项,但可就发生的差旅费等直接费用获取补偿。 2.5 如果客户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机构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并且客户需要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 案例三 药品实验服务的收入确认 内容摘要: 公司与客户签订药效试验合同: 3.1 企业按照客户预先确定的实验测试的材料、方式和次数进行实验并记录实验结果,且需向客户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 3.2 其他企业可以在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 问题1:在案例二中,保荐服务合同中的各项服务彼此之间可以明确区分吗? 【斯尔解读】 企业向客户承诺的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作为可明确区分的履约义务: (1)客户能够从该商品本身或者从该商品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中受益,即该商品能够明确区分。 ● 在案例二中,除非企业完成客户上市前的全部保荐服务,客户不能从企业提供的各项服务本身获益,或将其与其他易于获得的资源一起使用并受益。因此,各项服务本身是不能够明确区分的。 (2)企业向客户转让该商品的承诺与合同中其他承诺可单独区分,即转让该商品的承诺在合同中是可明确区分的,则应当作为明确区分商品。 ● 在案例二中,保荐服务合同所约定的各项服务具有高度关联性。因此,在合同层面也是不可单独区分的。 问题2:在案例一、案例二和案例三中,收入应在某一时段还是某一时点确认? 【斯尔解读】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相关收入应当在该履约义务履行的期间内确认: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企业在进行判断时,可以假定在企业履约的过程中更换为其他企业继续履行剩余履约义务,如果该继续履行合同的企业实质上无需重新执行企业累计至今已经完成的工作,则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了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的经济利益。 ● 在案例一中,如果公司被中途更换,新供应商需要重新执行工作。 ● 在案例二中,如果客户在首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更换保荐机构,新的保荐公司需要重新执行原保荐机构已完成的保荐工作。 ● 在案例三中,其他企业可以在公司已完成的工作基础上继续进行药理药效实验并提交实验报告,实质上无需重复执行企业累积已完成的工作,表明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 在案例一中,虽然软件开发过程在客户内部模拟系统中进行,客户拥有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成果的所有权,但上述安排主要是基于信息安全的考虑,客户无法利用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 ● 在案例二中,企业按照相关监管要求独立进行核查并出具保荐意见,工作底稿归企业所有且应当独立保存至少10年,客户不能控制企业正在履行的保荐服务。 ● 在案例三中,对于企业正在进行的药理药效实验,如果客户在企业创建该商品的过程中就能够控制这些商品,即企业需向客户实时汇报和提交实验过程中所获取的数据资料,应当认为企业提供该商品的履约义务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 在案例一中,企业履约过程中产出的商品为定制化软件,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客户按合同约定分阶段付款,预付款仅5%,后续款项仅在相关里程碑达到及终验时才支付,且如果乙公司违约,仅需支付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表明企业并不能在整个合同期内任一时点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 ● 在案例二中,虽然该保荐服务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但是,该合同约定首付款仅10%,且后续进度款直到首发申请被受理及首发完成才支付,并且由于客户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时,企业无权收取剩余款项。 ● 在案例三中,没有给出关于这方面的详细信息,但是基于第(2)点已经得出明确结论,因而无须再深入分析第(3)点的影响。 结论: ●案例一和案例二均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案例三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不知道各位屏幕前的你们看了上面的解读,有没有茅塞顿开呢? 最后敲个黑板!!! 2018年12月,财政部曾发布5个新收入准则的应用案例,其中关于合同结算的案例在2019年会计真题中出现!注意哦,当年的会计教材并未收录这个案例,但依然不妨碍出题老师对于这些热点案例的重视! 因此,今年考会计和综合的同学们,一定要重视上面的3个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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