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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本单位人员差旅费会计处理

 knight1991 2020-07-20

问题:某公司会组织一些评审会或考察活动,邀请外单位专家或人员参与,承担此部分人员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及住宿费该如何入账?

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6602 管理费用”的规定,非本公司人员发生的、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差旅费、业务费,属于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可以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科目。

税务处理:依据①《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承担外单位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实际支出又符合社会经营常规,应按“业务招待费”标准税前列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用于个人消费的购进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所以老师的住宿费、机票等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即承担外单位专家及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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