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关系分析应该是律师的基本功——源于几个案子的体会 还记得当初学习民法时,最重要的法律概念莫过于“法律关系”,最难学的也是“法律关系”,如今进了律师这一行,也愈来愈感觉到“法律关系”在我们的日常思维中占有重要的意义。“庖丁解牛”看中的是骨头的纹路,而分析案件看的就是“法律关系”,要想达到“庖丁解牛”的效果,就要对法律关系分析达到熟稔的程度,进而能够成为我们的一种思维习惯。 我曾跟着两位律师做过一个工程价款纠纷的案子,这种案子最容易让人困于成堆的案卷之中而丧失对案件整体的把握。律师因为法律风险与纠纷而存在,也是作为化解法律风险,解决法律纠纷而存在。所以,律师在面对一个案件的时候,需要提供的是一个切实的解决方案,当然,这个方案更多的时候体现于程序之中,但是程序的使用却是建立在对于案件事实的梳理以及法律分析的基础之上,而法律分析最核心的部分就是对法律关系的分析。 尤其是从宏观上把握一个案件时,如何寻找贯穿于案件的线索,最好方法就是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这也便是我以前就一直强调的法律关系定性的问题。例如,我接触的那个工程价款纠纷的案件,就存在两层法律关系,其一,这个合同反映的总承包的法律关系;其二,这个合同体现的是承揽合同的法律关系。对合同关系不同的定性,最终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划分与承担都是不同。不同类型的合同所确定里的法律关系运行的规则是不同,而这些规则具体的内容就是与权利、义务、责任相关。而解决一个案子最终需要落实的也就是这些诸如权利、义务、责任的东西。由此可见,法律关系实现了一个案子从宏观到微观或者从微观到宏观不同层面上的互动。复杂的案件,最终也要归结为“简易”的法律关系,只有熟稔的掌握法律关系分析方法,才能拥有删繁化简的能力。 我还遇见过一个案子,涉及到是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区分的问题。具体行政行为借用民事法律关系的外壳,因而就出现了一方认为这是行政法律关系,一方认为这属于借贷法律关系,纠纷由此而生。这就需要通过事实去说明,即法律事实,而这里的法律事实还得更近一步,即能够被证据证明的事实来最终确定法律关系的性质。当然,除了对于事实确定之外,还存在价值上的抉择,法律事实从来也不是纯粹的,事实是可构建的,构建的过程必然包含着价值取向的问题。正如辛正郁法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1期的判决书中这样写道:“在没有充分证据佐证当事人之间存在隐藏法律关系且该隐藏法律关系真实并终局地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的场合,不宜简单否定既存外化法律关系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体现和反映,避免当事人一方不当摆脱既定权利义务约束的结果出现。”真可谓是一语中的! 我们在提供一个法律的解决方案的时候,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是交错而生的,而连接这二者之间的桥梁就是法律关系。例如诉讼法中的诉讼标的,可以说法律关系就是其理论基础,我在教学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就一直在给学生强调诉讼标的的重要性,结果有的学生还很不理解。其实,我们做一件事情,总是有些急功近利,如果我们慢下来,按部就班的来,我们可能会获得很多意想不到的东西。什么事情都难不过“琢磨”二字。我记得自己在做一个商铺转让费纠纷的案子时,我们都明白法律关系的前提是由法律规定的,但是转让费所指向的关系法律并未规定。但这个案子里包含着租赁的法律关系,而且,转让费实际上所指向也应该是租赁法律关系,抓住了这一点就可以适用租赁的法律规则。但是,这个案子的前后三份判决书,法官都写的有些不知所云,真有点葫芦僧断葫芦案的味道。 我发现当你讲不清楚一个问题的时候,关键原因就在于你想不透,与其急功近利,还不如按部就班,就从法律关系分析开始,一步一步往前推。这应该成为律师的基本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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