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不少有关人格权独立成编之争的文章,感觉中国的学术研究越来越没有希望,有的文章已经和娱乐小报的文章一个水平了,开始爆料内幕,娱乐大众了。还记得台湾的一位学者说过:喜好八卦的人,心里多半是阴暗的。例如,什么时候,人格权独立成编与颜色革命联系了,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闲言少叙,作为一名成长在律师道路的人来说,我欲来越关注司法实践的问题。人格权独立成编是立法的问题,而立法必须关注司法的问题,而且,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对一段时间以来的司法实践的总结与发展。因而,司法实践的经验会影响到立法活动。 人身权是作为一个权利体系而存在的,而不是作为一个具体的权利而存在的。而是在人身权的权利体系里面包含着各种形态的具体权利,并且这些具体的权利形态是处在不同的分支和位阶上,由此而形成的权利体系。当然这个权利体系是发展的,而且各个具体的权利形态的发展又是不均衡的,我们能够看得到,人格权权利体系的日益庞大,而身份权的权利体系却逐渐萎缩。这应该是一个基本的判断。 这是无讼案例中“人格权”裁判文书数量在各年份的一个统计,由于2018的数据还未统计,所以我们只看2009——2017,从中我们也能够看得出有关人格权的纠纷在快速的增加。这与我们的直观感受也是一致的。人格权纠纷的数量日益庞大,人格权的体系日益庞杂,这背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至关重要原因是人们对于权利的需求日益增长,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关注日渐高涨。 人格权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已经作为一种独立的案由而存在,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人格权已经在寻求自身发展的独立空间,人格权本身就有其独立于其他权利而拥有自身独特属性的品性。人格权是发展中的权利体系,即便到目前为止,人格权已经是相当丰富的权利体系了,例如,王泽鉴先生的《人格权法》就是从司法实践与比较法的角度研究人格权的。而大陆学者不借着民法典的编纂研究与丰富人格权理论,而是“党同伐异”,阴谋论满天飞,意欲何为? 从这幅统计图中,我们可以看到,人格权纠纷调解率很低,几乎所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都需要法官做出裁判。一份公正的裁判除了案件事实之外,就是裁判规则,即法律规范。这实际上也需要人格权规则体系确立与完善。人格权规则不仅是对过去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同时也是对人格权未来发展的前瞻性总结。德国的虽然人格权未独立成编,但是通过司法实践,不断丰富人格权的规则体系。 今天的社会不再是《法国民法典》诞生的社会,也不是《德国民法典》制定时所处的社会,甚至也不是《瑞士民法典》的时代,我们应该把握时代的特征,回应社会的需要。 从人格权纠纷案件的地域分布上来看,人格权纠纷集中于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的省份,我们可以预见得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发达,人格权纠纷只会不断的增长,这也将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事实。从某种意义上,人格权需要独立的规则体系来回应司法实践当下以及未来的需要。 中国到底需要一部什么样的民法典?这是一个很大的问题。人格权是否独立成编?这既事关民法典的价值取向与体系安排,又与中国的司法实践的当下与未来发展息息相关。在人格权日益勃兴的今天,我们该如何回应?而不是一味的揣摩上意,爆料内幕,娱乐大众。这给一个严肃的问题,而不应该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