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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证据规定下,证人陈述证言方式的变化对申请证人出庭的影响

 白水清风 2020-07-21

油菜花实务 2020-05-07 23:08:21

新证据规定下,证人陈述证言方式的变化对申请证人出庭的影响

一、新证据规定下,证人陈述证言方式的变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法释〔2019〕19号)于2019年10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77次会议通过。

修正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于2019年12月25日公布,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新证据规定》。

《新证据规定》就证人陈述证言的方式做出了新的规定,较之前的规定有着显著的变化。《新证据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证人应当就其作证的事项进行连续陈述”。

二、证人陈述证言的惯常做法

《民事诉讼法》此前仅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发问。但至于证人以何种方式陈述证言,《民事诉讼法》对此并无明确规定。

《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2008年4月11日)也仅仅规定了询问证人的顺序。即,对证人的询问,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进行询问;对方、第三方进行交叉询问;

(二)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进行再询问;对方、第三方进行再交叉询问;

(三)审判人员对依职权传唤的证人先进行询问,诉讼各方进行交叉询问。

在审判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对诉讼各方传唤的证人进行询问。

审判实践中,通常也是按照上述顺序以当事人或法官询问证人的方式,令证人陈述证言的。之所以如此,主要是由于在证人作证之前,唯有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才清楚证人能够证明什么事项,故只能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先行询问证人。

对方当事人以及审判人员,在证人作证之前无从得知证人将要证明什么问题,故无法先行向证人提起询问。

但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以询问方式令证人陈述证言,势必为当事人引导证人陈述提供便利,加之以问答的方式呈现证人证言,也将导致证人的陈述不连贯,证人在被多次询问后也容易产生前后陈述不一致的问题。

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在对证人的询问中,所提出的问题是否属于诱导性问题,难以厘清,对方当事人因此而提出质疑的情况时有发生。证人证言的亲历性、客观性、全面性难以通过提问的方式予以展现。

《新证据规定》改变了以往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对证人进行询问的方式。证人“连续陈述”的方式也并非《新证据规定》的独创。台湾地区《民事诉讼法》(2003年6月25日)第318条就有关于“审判长应命证人就讯问事项之始末,连续陈述”的类似规定。

三、证人陈述证言方式的变化对申请证人出庭的影响

为适应证人陈述证言方式的变化,《新证据规定》同时对证人出庭申请书的内容提出了新的要求。

修改之前的《证据规定》仅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对于申请书的内容,并无具体要求。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也确实极为简略。审判人员从申请书中无法得知证人作证的内容,更无从审查证人作证的内容是否与待证事实有关,以及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确有必要。

根据《新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证人出庭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三部分内容:

一、作证的主要内容;

二、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

三、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新证据规定》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书载明以上内容,正是为了适应证人陈述证言方式的变化。

一方面,使得审判人员得以提前了解证人所要证明的内容,以审查证人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

《新证据规定》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或者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必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当事人的申请。

其次,可以固定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内容,使得审判人员得以审查证人所陈述的证言是否与当事人的申请相符,以及是否与待证事实相关。

第三,使得对方当事人能够提前知悉证人出庭作证的证明目的,得以有针对性的提出质询或提出反证,防止诉讼中的证据突袭。

新证据规定下,证人出庭作证,将不再由提请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首先提起询问,而是由审判人员直接令证人就作证内容作连续陈述。证人在陈述证言时,不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或者旁听人员的干扰。

证人陈述证言后,审判人员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对方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经法官同意后,可以对证人进行质询。提出传唤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经法官同意后,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

四、证人出庭申请书未按规定载明相关内容的后果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载明证人作证的主要内容、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是新证据规定下,证人陈述证言方式发生变化的必然要求。

证人出庭作证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的,将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证人作证的内容,无法就作证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申请将可能不被准许。

对方当事人在证人出庭作证前,也可以就申请书未载明上述内容提出异议,要求提请传唤证人出庭的一方当事人在证人出庭前向人民法院告知证人作证的内容,并可以要求该当事人就证人作证的内容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以及证人出庭作证的必要性,向人民法院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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