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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比重罚教师更严重的是教育失衡|山栀子

 乐乡树人 2020-07-22

比重罚教师更严重的是教育失衡

■山栀子

近期,山东五莲县教育和体育局对一起教师体罚学生事件作出追加处理的新闻引发强烈反响普遍质疑。

事件中,教师杨某体罚学生事实清楚。从罚站到蹲地,再用课本抽打,甚至有脚踢等体罚行为,体罚程度在不断升级。孩子脸部、颈部、腿部等多处红肿也是明显的伤害证据。

事发时,教师杨某的心境也令人理解。事实上,罚站反省思过的处理方式在中小学校是比较普遍,也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教育惩戒方式。然而,“学生不服管”引发了教师瞬间的情绪冲动,致使其惩戒行为超出了教育的边界,演变成为教师的一种不满情绪的自我发泄。

当教育变成“泄愤”时,风险就产生了。这种风险,首先来自家长的不满情绪,风险大小则取决于家长的情绪大小。其次,面临着教育主管部门的问责追责,问责轻重虽然是依法依规,但也在某种程度上取决于家长对问责处理的认同程度。

因此,我们能从事件通报中清晰地读到,学生家长的不依不饶,导致了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的追加处理。

人们质疑的是,加重处理,是学校处理教师的决定“从轻”了吗?

如果是“从轻”了,那么教育主管部门“加重”的依据又在哪里?

从严治教,不等同从重施罚。梳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对体罚学生的从严处理直至开除都对应着“情节严重”“后果严重”和“影响恶劣”等情形。从通报看,公安机关未能给予立案,正说明体罚学生的程度并不符合人身伤害案件的情节,也就是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追加处理的三条意见,扣罚全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罚尚且不论,而责成所在学校不再与其签订聘用合同和纳入当地信用信息评价系统“黑名单”的处罚实在令人骇人听闻。

师德失范、体罚越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公开公平处理,这才是应有的教育秩序和治理原则。岂能因人而异?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教育为主、惩处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的结果既要让家长满意,也还要得到当事人和广大教职工的认同,这样才能起到教育警示的效应。

教师有过错,教育出了偏差,如果学校及时的回应和合情合规的处理依然得到不到家长的认同和理解,作为教育主管部门,正确的态度是以公平和法治来善后,维护事件双方各自的合法权益。

杨某用课本抽打学生的事件处理看似个例,但影响的是整体教师队伍的心绪和观念,其带来的“不敢管、不想管、不能管”的群体效应实为不小。作为教育主管部门,必须要看到,处理家校矛盾时放任“息事宁人”的态度,如果忽视了广大一线教师的感受,带来的会是教师心态的加剧变异,从而导致教育结构的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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