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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伤亡同饮者一定共同担责?法院:谨慎注意义务仅限于一般人的预见范围|聚法案例

 黄律师的书屋 2020-07-23

近年来

在许多因喝酒出现伤亡事故的案例中

同饮者往往共担责任

实际上

喝酒作为一种社交行为

只要适当、适度,并不被法律所“苛求”

今天小编整理了一篇关于

喝酒后出现伤亡事故

同饮者及主人不用担责的案例

一起来了解吧~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6日,因三棵树镇寨瓦村“看会”开展斗牛等活动,下午工地停工,张某家中也有亲戚朋友来访,当天工人的中餐就安排在其家的饭店“稻香园”就餐,共有两桌人吃饭,一桌是张某的亲戚朋友,张某提供有酒,另一桌是其工人。

当天廖某骑摩托车带廖某生到张某家参加工人一桌就餐,吃饭过程中有部分工人自己倒酒,廖某和廖某生因后到一点,廖某自己主动参与了喝酒。大约中午12:40时就餐结束,廖某骑摩托带廖某生回到工地后,下午13:20时左右廖某自己骑摩托离开工地,15:15时在凯里市金山大道0km+500处路段。碰撞道路边缘道牙侧翻,经抢救无效死亡。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廖某亲属认为,廖某生与张某侵害了廖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和生命权,应对原告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观点
01

一审法院认为:2018年9月6日。廖某和其他工人到张某家就餐,是属于张某提供的正常工作餐。因当地“看会”,张某提供酒水给亲戚朋友就餐,符合当地的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就餐时张某不和廖某同桌,自己不喝酒也没有劝廖某喝酒,也不知道廖某骑摩托车来就餐和骑摩托车离开。同时,因“看会”当天下午工地停工,工人自斟自饮也在情理之中。廖某喝完酒后,还能驾驶摩托车带廖某生安全回到工地,廖某从就餐地点安全回到工地,参与喝酒的人员及廖某生已尽到了对其安全的注意义务。廖某回到工地后,自行驾驶摩托车离开工地,是自己的个人行为,其他人对其安全没有注意的义务和责任。

另外,从廖某出发点到出事点的距离,按正常的安全速度10多分钟内就能到达,但廖某出发时间13:20时到事故发生的时间15:15时,中间约有2个小时廖某行踪无法查明,原告也不能证明。凯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廖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廖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综上所述,死者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身体状况和酒量有认知,判断和控制的能力,对自己饮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辆更有必须的控制能力,其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没有自我控制,导致醉酒驾驶死亡,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02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二被上诉人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法律不应干涉正常社会交往行为,为同桌聚餐客人提供适量酒水共饮系情谊行为,情谊行为本身并不产生法律上的义务。根据自己责任原则,饮酒者对其酒量以及是否适宜饮酒应当了解,其更能控制风险发生,对自身安全负有合理谨慎注意义务。如苛以他人过高风险防范义务,将不当限制正常社会交往活动。同饮者提醒、劝阻、注意义务,来源于其先行行为导致的可预见危险状态,比如明知饮酒者不胜酒力或需驾驶车辆却依然劝酒或对他人不当劝酒行为不予阻止,则同桌共饮者特别是宴请主人负有因先行行为导致的作为义务。当共饮者的不作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上诉人张某作为工头,提供午餐属于正常的工作餐,提供酒水符合当地民族习惯和民风民俗,未与廖某同桌就餐,自己未喝酒也未进行劝酒,对于廖某是否喝酒如何到来如何离开也并未知晓,对廖某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注意义务和责任,故对因廖某的死亡造成的损害结果不承担赔偿责任。被上诉人廖某生明知廖某饮酒,虽对其驾驶行为未尽必要的提醒、劝阻义务,但其陪同安全共回工地的行为可视为已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廖某与廖某生安全驾车回到工地后再驾车外出发生交通事故,饮酒与再次驾驶行为之间有相当的时间间隔,饮酒行为并非交通事故近因。廖某生作为同饮者对该危险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即廖某生的行为对廖某的死亡后果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号:(2020)黔26民终8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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