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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管理马虎不得!一企因未对环保处理设施定期检修、维护,导致废气超标被罚

 时间变成水 2020-07-23

今 日 正 文



案情概况


2019年7月23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集聚区分局会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对辖区某汽摩配件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电动车塑料配件喷漆加工,车间内主要生产设备包括9个喷漆台(配12把喷枪)、14个烘箱及1条UV光固化通道等,配套的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水喷淋及催化燃烧废气处理设施位于楼顶,检查时,各个工位均在生产,配套废气处理设施在运行,台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工作人员在楼顶废气标排口采集气样。根据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显示,采样当天,该公司所排放废气中二甲苯指标超标。进一步调查,发现因该公司废气处理设施内的活性炭罐槽密封性欠佳,部分活性炭受雨淋湿,相关负责人没有及时检修维护,导致废气超标。

喷漆车间正在生产

采样人员在废气标排口采集气样

处罚情况


某汽摩配件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结合台州市行政处罚电子平台量罚标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1764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限期改正。

以案释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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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该汽摩配件公司因疏于日常管理,未对环保处理设施进行定期检修、维护,导致废气处理设施处理效果下降,进而导致废气超标,违反了大气法,面临行政处罚。广大企业要引以为戒,落实环保主体责任,加强对环保处理设施的检修及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要委托第三方有资质检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定期监测,切不可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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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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