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汉族,1991年11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0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长葛市。身份证号,电话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于某。电话. 诉讼请求:1、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暂共计15万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03月22日17时05分,被告张某驾驶车牌号为豫K1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豫K232挂重型罐式半挂车,沿郑新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郑新103省道黄岗路口时,与对向郭某驾驶车牌号为豫 E101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和郭某及豫E101的轻型货车乘车人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先被送到新郑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后转入安阳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原告的伤情诊断为:1、颈椎骨折;2、蛛网膜下腔出血;3、右手示指、中指皮肤挫裂伤;4、右足第3趾甲甲床损伤;5、多处软组织损伤。本次交通事故经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张某负全部责任,郭某无责任,王某无责任。被告张某驾驶的牌号为豫K121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投有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新郑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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