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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古籍保护工作标准化建设的探讨

 智能人做超人 2020-07-24


  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古籍保护工作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化操作,是古籍文献得以妥善保存和科学利用的根本办法。从2005年开始就颁布了《古籍定级标准》、《古籍特藏破损定级标准》、《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古籍普查标准》等6项基本标准。这6项基本标准的出台,对全国图书馆古籍保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发挥了强有力的指导和规范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古籍文献分散收藏于全国各地各种不同层次的图书馆和其他相关部门,全国古籍保护工作还缺少刚性的法律依据和有效的监督机制,各个古籍收藏单位对于上述6项标准执行的力度存在有很大差异,就是已经列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由于重视程度不同和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在执行上述标准方面同样存在很大的差异。除了上述6项标准之外,各个古籍收藏单位对古籍文献的管理制度不统一、古籍工作者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等问题,都严重制约着全国古籍保护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进程。因此笔者认为,随着全国古籍普查工作的深入开展,我们需要巩固目前已经取得的保护成果,进一步建立健全国家古籍保护工作的长效机制和统一的标准、规范,为今后古籍保护工作的深入进行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提出以下几点看法与同仁们进行商讨:

  1 参照《文物保护法》的立法情况,制定专门的古籍保护工作条例

  我国现行的《文物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的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均属于文物,受国家保护[1]。这一条文无疑将我国历史上重要的古籍文献列入文物保护对象。2003年7月又根据《文物保护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公布施行。《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实施条例》的制定,为古籍保护工作的法制化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古籍文献作为一种特殊的文物,它的保护细则和方法不可能在《文物保护法》和《文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得到详细的和针对性的体现。因此在《文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古籍保护工作条例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全国的古籍保护工作具有更强的、更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以法律的手段强制执行古籍保护相关的技术标准和有关规章制度,使古籍保护工作由柔性标准过渡到刚性标准。目前世界各国在古籍保护方面同我国一样,都没有专门的立法,都是包含在其他法律条文中。但是我们作为一个具有丰富文化遗产的文明古国,我们有责任在这方面率先垂范制定出专门的古籍保护法律条文。据统计,我国古籍的总数超过三千万册,其中善本古籍超过二百五十万册,这些古籍不仅属于中国,也是世界文化的宝贵遗产[2],要将如此庞大的文化遗产很好的保存下来,传之永久,就必须积极利用法律的手段,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强化对古籍的刚性保护,业界人士对此呼声较高。当笔者正在撰写此文时,已经欣喜获悉,我国的《全国古籍保护工作条例》正在酝酿之中,这对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来说,无疑是十分重要和及时的,希望该条例能尽快颁布。

  2 尽快制订全国统一的古籍管理工作规范

  目前通过文化部委托全国9家大型图书馆制订的6项基本标准,基本解决了古籍保护在鉴定、收藏、修复、普查以及古籍修复人员从业资格等方面的技术标准问题,但是在古籍的借阅、利用、复制、古籍管理人员的操作行为、读者的操作行为等方面仍然没有统一的规章可循,各个单位都是各行其是,这就使得古籍管理工作者在古籍文献管理利用环节上没有统一的规范可以制约,管理工作是否科学严谨,就主要决定于本单位负责人的态度和古籍管理人员的素质。这样势必会给古籍管理工作造成很大的漏洞,很可能会因为操作程序和操作行为的不规范造成古籍文献的流失和损坏,甚至还会因为没有统一的操作规范,经常造成古籍管理工作者与读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利于古籍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因此建立一套全国统一的古籍管理工作规范,对古籍管理工作人员和读者在古籍文献的操作行为上都作出明确的规定,可有效保证古籍文献在借阅、利用环节的安全,同时又可减少古籍管理工作人员和读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使古籍管理人员的日常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参照美、英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做法[3],再结合我国古籍管理工作的现状和特点,以我国各大型图书馆现行古籍管理工作规范为基础,研究制订出符合我国古籍管理工作实际的规范和标准,如古籍管理人员行为规范、特藏书库准入制度、古籍文献借阅规则、古籍文献复制规则、古籍文献出借和利用规则等规范。通过制订全国统一的古籍管理工作标准和规范,使古籍的管理、使用和监督三个方面,都有明确统一的标准,从而形成古籍管理工作科学有效的系统机制,这对于古籍的保护和科学利用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3 建立古籍保护责任追究制度

  高度的责任心与严谨的工作态度是做好古籍保护工作的关键条件。建立古籍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强化古籍收藏单位领导者和具体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强调古籍保护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可以在各个单位制订的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基础上,将古籍管理的责任划分单列出来,进行进一步的细化,使领导者和每一个古籍管理人员所应承担的责任都能做到准确、明晰,使古籍保护工作的各项政策与措施都能落实到位,同时又可以在明确责任分工的基础上形成对古籍保护有效的监督考评机制。对于在古籍管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古籍保护的政策和法规、不认真履行所承担的古籍保护职责,从而造成古籍的流失和损毁,都要依法、依章追究其法律责任或工作责任。

  4 建立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保障经费的有效落实

  为了长期做好古籍保护工作,最大限度地延长这些宝贵文化遗产的保存寿命,就要有持续不断的、足够的人员和经费投入,为了保障古籍保护所需人员、经费能够及时、有效落实,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自上而下的古籍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现在国家和各省、市都已相继建立了古籍保护中心,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在各个图书馆、尤其是入选“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国家珍贵古籍名录》的单位,成立古籍保护领导组。这样就可以形成自上而下多层次、多部门密切配合的古籍保护协调机制。在这个协调机制的基础上,可以协调设立由中央、省、市和基层单位分别按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古籍保护专项经费,根据古籍保护计划实施的步骤和阶段,及时落实到位,保证专款专用,确保古籍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进入“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各级图书馆,在经费投入上可适当实行政策倾斜,重点扶持。对于在古籍保护工作中,各基层图书馆所急需的特殊人才,可以通过协调机制,采取调入、借调、互相支援等形式,以解决基层单位在人才需求方面的燃眉之急。对于那些确实没有条件妥善保存古籍文献的收藏单位,应通过协调机制,将其所收藏的古籍文献暂时交由条件好的大型图书馆托管,等收藏单位条件具备后再返回。

  5 加强古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古籍管理工作是一种特殊的文化事业,要求从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和职业道德,具有与古籍管理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只有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古籍管理人才队伍,才能真正使古籍保护的各项标准和措施落实到位。当前我国在古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方面,特别是地方基层图书馆的古籍管理人才队伍,是一个薄弱环节。现在从事古籍管理工作的人员,除了少数古文献专业的研究生外,多数人员都是由其他专业转过来的,真正经过系统学习和培训的古籍管理专业人才很少。当前,随着国家与地方古籍保护中心的相继成立,为古籍管理人才队伍培养提供了有利条件,最近几年,在国家古籍保护中心的全面指导下,举办了多期古籍培训班,参加培训的同志回馆后,在古籍保护工作方面发挥了业务骨干作用。今后还应制定全面的古籍管理人才培养计划,并注意长效机制与短期培训相结合,保障古籍管理工作对于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专业人才的需求。对古籍管理人才的培养和培训,应注重两个方面:一是注重对古籍管理人员职业道德、行为规范和责任心的培养,这是古籍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的品格素质;一是注重对古籍管理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这是古籍管理人员所必备的专业素质。两者缺一不可,必须同等重视,尤其要注意纠正在人才培养方面只重视专业技能而忽视职业道德、职业责任感培养的错误倾向。在古籍管理人才培养方面,有专家提出可采取人才使用单位和高校联合的订单式培养模式,高校负责提供师资和教学,用人单位提供实习基地,可以使古籍管理人才的培养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4]。这一建议非常具有建设性,可以由此积极探索建立古籍管理人才培养的长效机制。目前古籍保护工作急需古籍修复人才,当古籍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完善后,工作的重点应转向古籍保护的专项研究和古籍修复工作。今年河南大学图书馆仅有1名同志参加了国家图书馆负责举办的古籍修复培训班,这显然是不能满足该馆对大量古籍文献修复的需要。因此,专业人才的培养对于当前我国的古籍保护工作的确是一个迫切的问题。

  6 建立古籍保护工作监督、检查、考评机制,督促古籍保护各项制度措施的真正落实

  前面笔者已经谈到,我国是一个古籍文献遗存非常丰富的国家,这些古籍文献分散收藏于各种类型的图书馆和其他相关机构,所以在管理上往往会受到种种行政权力划分的制约,或者因为各个单位重视程度不同、财力条件所限等因素,从而影响全国统一古籍保护计划的实施和统一标准、规范的执行。因此,为了确保我国古籍保护的政策、法规、计划和标准、规范在各个古籍收藏单位都能得到准确的贯彻执行,就有必要建立一套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考评机制。自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意见》以来,国家古籍保护中心和各省、市古籍保护中心先后成立,建立了古籍管理的长效机构,但是由于不具备有效的行政监督权,各级古籍保护中心往往只能解决一些技术层面的问题,对于各个古籍收藏单位的古籍管理状况形不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而导致各个古籍收藏单位在古籍管理工作方面会出现参差不齐、各行其是的状况。为了加强对全国古籍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的力度,可以考虑由各级文化部门牵头,成立由文化部门、财政部门、安全和消防部门、古籍保护中心的负责人、专家、技术人员联合组成的国家、省、市三级古籍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组,代表各级政府,依据国家古籍保护的政策、法规和相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制定统一的考评标准,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古籍收藏单位进行检查评比,尤其要对各个古籍收藏单位经费使用情况、技术条件达标情况、安防消防状况、古籍管理人员专业素质和操作规范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古籍保护工作条例,逐项检查落实,可以采取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引起古籍收藏单位的重视。对于人为原因造成古籍保护重大责任事故或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结合古籍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及时责成有关单位进行查处,并及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使相关单位都能及时从中汲取教训,避免类似问题的再度发生。应将入选“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图书馆做为检查的重点,进行全面检查。通过检查评比,可以促使各馆之间的相互交流,取长补短,达到古籍管理水平的整体提高。古籍保护监督、检查、考评机制的建立,将会有力地促进古籍保护各项制度措施的贯彻落实,有力地促进古籍保护事业蓬勃持久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 张志清.试述图书馆古籍保护的历史机遇[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7(3):25—27.
  [3] 于良芝.国外图书馆古籍保管与利用制度研究[J].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6):5—13.
  [4] 刘家真,程万高.中国古籍保护的问题分析与战略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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